千龍網訊 近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2017〕86 號紀律處分決定書, 對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簡稱漢商集團或公司)及有關責任因信披違規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經查, 漢商集團存在未按規定披露訴訟事項的情形。 2001年, 漢商集團控股子公司武漢國際會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會展中心”)以武漢國際會展中心主樓東區西區的在建工程為抵押物, 分別從交通銀行江岸支行借貸建設資金5000萬元、從中國銀行江漢支行借貸2970萬元, 兩項貸款合計7970萬元, 貸款期限為一年。 2013年和2014年, 交通銀行、中國銀行分別與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定》,
漢商集團存在未及時披露訴訟進展與凍結裁定的違規行為。 有關法院受理上述起訴後, 分別於2014年7月29日、2016年6月20日做出判決,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1 條、第 2.3 條、第 9.2 條及第 11.12.7 條的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張憲華、時任董事會秘書馮振宇、時任總會計師劉傳致未能勤勉盡責, 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3.1.4 條、第 3.1.5 條、第 3.2.2 條的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2 條、第 17.3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 本所做出以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公司董事長張憲華、時任公司董事會秘書馮振宇及時任公司總會計師劉傳致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 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 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