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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沙龍 · 擅用金庸小說角色,網遊公司被訴侵權

採訪嘉賓:中國版權協會常務理事、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超

主持人:陳雨婷

分享主題:文字作品網路遊戲改編權的侵權行為認定

案情重播:原告北京暢遊時代數碼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線上遊戲開發和運營商。 根據金庸先生的授權, 原告將其武俠小說《天龍八部》和《鹿鼎記》改編為6個網路遊戲並上線運營。 被告廣州游愛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系《幻想江湖》的網遊研發及運營商, 未經原告或金庸先生許可, 在《幻想江湖》中大量使用了《鹿鼎記》《天龍八部》的故事情節、人物、武功及裝備名稱, 在推廣該遊戲時使用上述金庸作品作為宣傳素材並從中獲利。

北京暢遊時代數碼技術有限公司簽下金庸11部作品的改編權。

故原告將其與另外三家網游推廣商訴至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7日, 判決廣州遊愛公司與另外兩家網遊推廣平臺公司立即停止含有涉案侵權內容的移動終端網路遊戲《幻想江湖》的線上運營;連帶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三十五萬八千五百元。

網遊《幻想江湖》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中的故事情節、人物、武功及裝備名稱。

北京一網游公司經金庸先生的授權, 取得金庸先生部分作品的獨家改編權。 另一網遊公司在製作其遊戲作品中使用了 金庸小說 中的虛擬角色名稱、情節等, 並從中獲利。 本期邀請馮超律師, 就本案的“文字作品網路遊戲改編權的侵權行為認定”進行解讀。

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 著作權屬于作者即金庸先生本人享有。 但在本案中, 原告北京暢遊公司能以自己名義為金庸先生維權。 請問原告維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依據金庸先生與原告北京暢遊公司訂立的《移動端遊戲軟體改編權合約》《委託書》《電腦網路遊戲軟體改編授權合約》,

原告取得了金庸先生所著《天龍八部》《鹿鼎記》等11部武俠小說的網路遊戲獨家改編權, 包括獨家移動終端網路遊戲改編權、獨家電腦用戶端網路遊戲改編權, 以及可以原告名義為金庸先生維權的權利。

問:原告認為被訴遊戲中存在大量以金庸武俠小說的情節、人物名稱、武功名稱、裝備名稱為藍本的內容, 侵犯了其著作權。類似武俠小說這類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著作權法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通常應具備下列條件:屬於一種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複製。其中,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前提。獨創性首先要求表達系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他人,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其次要求表達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問:對某一部作品進行獨創性審查時,通常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對作品進行獨創性審查時,一般採取整體比較、綜合判斷的原則。將有關表達要素作為一個整體綜合考慮,考察這些要素在整體上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表達,而確定是否構成作品,進而對於作品侵權與否進行比較。

上述人物名稱、武功、武器名稱、故事情節組合在一起,能夠形成完整的表達,亦能夠知曉上述內容的含義,故上述內容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能夠實現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問:法院判定被訴遊戲情節與金庸小說情節構成內容上的實質性相似。請您結合此案,談談關於情節的實質性相似問題。

答: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延及思想。作品中的情節,既可以被總結為相對抽象的情節概括(思想),也可以從中梳理出相對具體的情節展現(表達),因此,就情節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比如,被訴遊戲中的“降龍十八掌之亢龍有悔”“豹胎易經丸”等與金庸先生所著武俠小說《鹿鼎記》相關內容相同。這些情節內容具體、形象豐滿、特色鮮明,飽含感情色彩,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而非思想。

問:在一部作品中,單獨的人物名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答:作品中的人物塑造往往融於故事情節中,與故事情節的展開密切相關。通過情節塑造的人物形象越鮮明,越具有獨特性,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性越大。

侵犯了其著作權。類似武俠小說這類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有哪些?

答:根據著作權法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作品要受到著作權法所保護,通常應具備下列條件:屬於一種表達形式,具有獨創性,可以有形形式複製。其中,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前提。獨創性首先要求表達系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他人,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其次要求表達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

問:對某一部作品進行獨創性審查時,通常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對作品進行獨創性審查時,一般採取整體比較、綜合判斷的原則。將有關表達要素作為一個整體綜合考慮,考察這些要素在整體上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表達,而確定是否構成作品,進而對於作品侵權與否進行比較。

上述人物名稱、武功、武器名稱、故事情節組合在一起,能夠形成完整的表達,亦能夠知曉上述內容的含義,故上述內容本身符合文字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能夠實現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問:法院判定被訴遊戲情節與金庸小說情節構成內容上的實質性相似。請您結合此案,談談關於情節的實質性相似問題。

答: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延及思想。作品中的情節,既可以被總結為相對抽象的情節概括(思想),也可以從中梳理出相對具體的情節展現(表達),因此,就情節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分界。比如,被訴遊戲中的“降龍十八掌之亢龍有悔”“豹胎易經丸”等與金庸先生所著武俠小說《鹿鼎記》相關內容相同。這些情節內容具體、形象豐滿、特色鮮明,飽含感情色彩,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而非思想。

問:在一部作品中,單獨的人物名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答:作品中的人物塑造往往融於故事情節中,與故事情節的展開密切相關。通過情節塑造的人物形象越鮮明,越具有獨特性,其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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