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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 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 《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 即此處所謂的清償。 清償以全面清償為原則。 清償合同債務的人為清償人, 清償人可以是債務人, 也可以是第三人。 清償債務的費用,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之外, 由債務人負擔。

2、解除, 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 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 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 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 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 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提出抵銷的債權, 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 為被動債權。 抵銷根據其產生原因不同, 有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之分。

4、提存, 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 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按照《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 我國公證機關可以負責辦理提存事務。

5、免除, 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

6、混同, 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 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在以上事由出現時, 均會導致合同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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