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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多亂象擾亂市場 二手房仲介沉屙待猛藥

買房子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 一旦出紕漏, 就可能惹來煩惱重重, 影響生活品質。 2016年初開始, 本市房屋交易市場火爆, 居民購房意願強烈, 二手房市場交易頻次增加, 因房產買賣產生的糾紛也呈激增態勢。 其中超過七成的案件除買賣雙方外, 還存在一個“協力廠商”──房屋仲介, 而由於仲介機構從業人員良莠不齊, 行業規範欠缺等原因, 部分仲介機構及工作人員“利”字當頭, 為了賺錢, 使出各種手段, 挑戰職業道德甚至法律底線, 成為此類案件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近日, 部分司法界政協委員聯手河北工業大學教工志願者協會,

在本市多個法院調研後發現, 二手房仲介機構存在諸多亂象, 已影響到二手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呼籲重拳治理。

拿錢不辦事

一些房地產仲介機構在簽訂完居間合同並收取完仲介費用後, 便對交易雙方的後續履行情況放任不管。

巧立名目多收費

一些房地產仲介機構在收取完仲介費用後, 還會巧立名目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如協助過戶費、協助貸款費等。

隱瞞重要資訊

為數不少的房地產仲介機構為了儘快讓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以便賺取仲介費用, 在明知有的在售房屋存在品質或法律履行上的困難, 卻故意隱瞞資訊繼續出售。

虛假宣傳

虛構房源, 虛標價格, 吸引客戶;以低稅費、低傭金為誘餌吸引客戶或者誇大房屋價值、哄抬房價等,

催促客戶儘快決定。

兩成糾紛案背後有“問題仲介”

2017年以來,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成為本市各法院最“熱門”案由, 收案數相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長。 僅以市二中院為例, 2016年, 該院共受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92件, 2017年此類案件猛增, 僅上半年就收案232件。 其中, 絕大部分是二手房買賣糾紛。

表面上看,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 賣方因房價上漲毀約所致的糾紛占七成。 但司法界人士調研發現, 超過20%的此類案件因房屋仲介服務的不規範所致。 也就是說, 買賣雙方經過仲介機構進行了交易, 但是因為“問題仲介”的不負責任或者設置“套路”, 導致糾紛發生。

買賣過二手房的老百姓大都知道,

房屋買賣流程複雜, 專業性強, 一般人不下功夫很難弄清楚, 而且還存在很多未知的風險。 因此大多數人選擇借助仲介來完成交易, 為此花點仲介服務費也認為理所應當。 殊不知, 不法仲介的存在, 不僅會加劇當事人的風險, 還可能使當事人蒙受巨大的損失。

本市部分政協委員調研發現, 許多房產仲介機構存在惡意炒房、隱瞞重要房屋資訊、收取額外費用、責任心缺失等亂象。 如果說因缺乏責任心, 拿了錢不盡職, 還只是職業道德層面的問題的話, 那麼惡意炒房、惡意隱瞞重要房屋資訊, 導致當事人巨額損失, 就觸及法律底線了。 遺憾的是, 目前, 並無針對此類行為懲戒措施, 這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房產仲介機構亂象掃描 (一)拿錢不辦事

一些房地產仲介機構在簽訂完居間合同並收取完仲介費用後, 便對交易雙方的後續履行情況放任不管。 而買賣雙方間的溝通基本依靠仲介, 若仲介機構不盡責溝通, 同時又伴隨著市場行情的劇烈波動及政策變化, 極容易導致買賣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衝突及矛盾。 調研發現, 房屋買賣糾紛中, 這類個案是最多的。

八旬市民劉奶奶通過仲介賣房, 仲介收了服務費後就撒手不管。 劉奶奶冒雨獨自去房管部門辦理網簽手續, 因為路滑, 不慎摔成骨折, 網簽手續沒辦成, 劉奶奶還住進了醫院。 傷筋動骨一百天, 眼看房價上漲, 買家擔心買房泡湯, 而劉奶奶糾結于自己摔傷了沒人過問,

就這樣, 買賣雙方日益關係緊張, 最終因為醫療費、房屋漲價等多種原因導致房屋買賣失敗。 而仲介僅僅退賠了房屋仲介費, 根本不足以補償買賣雙方的損失。

市民付先生也是受害者之一。 其通過一家仲介買房過程中, 因不熟悉《房屋買賣協議》, 網簽後, 未按合同約定將首付款在5個工作日內存入房屋監管帳戶, 一直等到辦理貸款額度的通知來了, 才將首付款存入房屋監管帳戶, 此時已然臨近協議約定的最後期限。 而且根據流程, 收到房款至少需要7個工作日才能辦完過戶手續。 付先生急得直跺腳:“全是規定的流程, 我就是再怎麼努力也要違約了。 ”

付先生與賣房人所簽《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約定:協議訂立後, 甲乙雙方應在30日內, 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繳納相關稅費。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最終,付先生被賣房人告上法庭,敗訴賠款。

業內人士指出,此糾紛本可以通過仲介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定》補充條款和及時跟蹤提醒服務來避免,但因為仲介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糾紛發生。

(二)巧立名目多收費

一些房地產仲介機構在收取完仲介費用後,還會巧立名目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如協助過戶費、協助貸款費等。然而,此類費用有時是私下達成的,並未出現在合同當中,甚至有些就是房地產經紀人私下收取,連仲介機構都不知情。更為嚴重的,甚至出現個別房地產經紀人工作一段時間就攜款辭職,造成當事人遭受額外損失。

市民李女士因急用錢想賣自家房子。2016年3月,她在本市一家仲介機構協調下,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當時,經紀人對雙方拍著胸脯說,委託其做仲介能代辦貸款,一個月就讓賣方拿到全款。李女士急用錢,就答應了,買方還為此交了一筆協助貸款費。但隨著2016年4月的房屋貸款流程的變緩,仲介未能促成買賣雙方的交易按約執行。產生糾紛後,仲介未向雙方提供可供參考的調解方案。李女士一次次催銀行放貸未果,將買方告上法庭,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而隨著案件的審理,人們才知道,仲介並未在貸款方面起到什麼協助作用,而所謂的協助貸款費根本是經紀人為了多收錢巧立的名目。

(三)隱瞞重要資訊

為數不少的房地產仲介機構為了儘快讓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以便賺取仲介費用,在明知有的在售房屋存在品質或法律履行上的困難,如有法院查封或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時,卻故意隱瞞資訊繼續出售,導致很多購房者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在買賣雙方間引發爭議。

市民儲先生通過仲介機構買了一套二手房。誰料,原房主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時未取得監護人同意。仲介機構為賺取仲介費,隱瞞這一重要事實,將該房介紹給了儲先生並促成買賣交易達成。儲先生第一時間交齊房款,以為完成了買房大計。誰料,房價上漲後,糾紛爆發,原房主的監護人站出來主張權益,稱賣房未經其同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終,合同解除,儲先生錯失機會成本,再用同樣的錢卻買不到同等面積和地段的房子了。

(四)虛假宣傳

一些仲介機構利益至上,為賣房虛假宣傳。虛構房源,虛標價格,吸引客戶;以低稅費、低傭金為誘餌吸引客戶或者誇大房屋價值、哄抬房價等,催促客戶儘快決定。而客戶一旦中了圈套,往往變成遺憾。

外地來津務工的趙先生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在天津參加高考費盡苦心。他聽到一家房屋仲介機構宣稱,其推銷的一套房子可落天津戶口。趙先生掏光積蓄舉債買下。未料,仲介的推薦是虛假宣傳,趙先生買了房子卻並沒有上到天津戶口,回原籍高考也失利落榜。趙先生欲哭無淚:“如果早知道不能上戶口,我可以提早把孩子轉回老家去,讓他提早適應老家的學習,或許還能考上個好大學,現在是錢也花了,孩子上學也耽誤了,真倒楣。”

司法界人士調查發現,上述幾個問題比較普遍,是二手房糾紛案件中比較常見的幾種仲介問題。此外,還有的問題雖然數量不多,但性質惡劣,也不容忽視。

再比如,鑽政策空子。仲介人員利用對市場及政策的熟悉,隱瞞事實或者虛構承諾引導當事人進行交易。為了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房產經紀人可能引導當事人採取不合法甚至有悖道德手段進行交易。有些交易中,房產經紀人引導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避稅,甚至要求當事人承諾離婚;有些交易中,做假的高價評估以騙取房貸,或做假的低價評估以避稅,都是違法行為。

此外還有強迫交易、設定霸王條款、虛假房源等亂象。

仲介亂象危害多

(一)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

參與調研的部分政協委員指出,二手房仲介亂象首先侵犯的是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部分仲介機構為了牟利,違規收費、惡意代理等行為擾亂了經濟秩序,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也屬於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的範疇。

(二)變向推高房價。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但是個別二手房仲介機構製造恐慌氣氛、加劇需求,甚至囤房炒房,是推高房價的原因之一,嚴重擾亂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三)破壞社會誠信機制。

不法仲介誘使當事人利用假離婚、假評估等方式避稅,觸碰了法律底線,也是嚴重的不誠信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體系中的誠信機制,擠壓了合法仲介的生存空間,不利於整個行業的發展。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仲介亂象 綜合施治

參與調研的政協委員介紹,針對房地產仲介機構所暴露出的問題,北京、上海等地已出臺了相關地方規章,可供借鑒。

(一)明確房地產仲介機構責任

法律界人士認為,房地產仲介機構以下責任需要明確:提供訂立合同有關資訊失實的責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賠償責任、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的責任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仲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仲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仲介服務機構,其主要目的為了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同時,房地產經紀機構需要有房地產經紀人員。房地產經紀人員也是整個房地產居間服務的主要人員。國家對於房產經紀人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加大違法行為問責力度

目前,在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過程中,已有針對房地產仲介機構未完全履行職責而扣減部分或全額仲介費用的判例。但是,對於沒有涉訴的案件,尚未建立起針對房地產仲介機構的評估問責機制。

政協提案 規範仲介

針對本市二手房仲介存在的問題,本市部分政協委員調研後制做提案,建議聯合房屋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違規仲介機構採取停業整頓等懲罰措施,對房地產經紀人採取吊銷執業資格或暫停執業的措施。

加強對委託人的保護,強制違規的仲介機構或經紀人對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參照律師事務所失職,可以判罰律師收取服務費金額五倍作為賠償金的規定,對房地產仲介機構按其收取仲介費的金額,最高可以判罰五倍的賠償金補償守約方的損失。

此外,對於房屋仲介機構或房產經紀人涉黑及違規證據材料不足的,施行在房屋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留檔備案制度,通過大資料管理,對其違規行為形成震懾。

該份政協提案呼籲:在天津高法指導下,對不良房產仲介機構和房產經紀人作出指導性判決,同時體現對房產交易買賣雙方的人文關懷。審理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合同的客觀履行情況和條件,買賣雙方的合同目的和居住條件,秉承“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理念,依法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致力於維護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穩定。引入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專業志願者,積極探索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為群眾提供便捷、經濟、高效、公正的糾紛解決途徑

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繳納相關稅費。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最終,付先生被賣房人告上法庭,敗訴賠款。

業內人士指出,此糾紛本可以通過仲介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定》補充條款和及時跟蹤提醒服務來避免,但因為仲介工作人員專業素養不高,責任心不強,導致糾紛發生。

(二)巧立名目多收費

一些房地產仲介機構在收取完仲介費用後,還會巧立名目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如協助過戶費、協助貸款費等。然而,此類費用有時是私下達成的,並未出現在合同當中,甚至有些就是房地產經紀人私下收取,連仲介機構都不知情。更為嚴重的,甚至出現個別房地產經紀人工作一段時間就攜款辭職,造成當事人遭受額外損失。

市民李女士因急用錢想賣自家房子。2016年3月,她在本市一家仲介機構協調下,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當時,經紀人對雙方拍著胸脯說,委託其做仲介能代辦貸款,一個月就讓賣方拿到全款。李女士急用錢,就答應了,買方還為此交了一筆協助貸款費。但隨著2016年4月的房屋貸款流程的變緩,仲介未能促成買賣雙方的交易按約執行。產生糾紛後,仲介未向雙方提供可供參考的調解方案。李女士一次次催銀行放貸未果,將買方告上法庭,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而隨著案件的審理,人們才知道,仲介並未在貸款方面起到什麼協助作用,而所謂的協助貸款費根本是經紀人為了多收錢巧立的名目。

(三)隱瞞重要資訊

為數不少的房地產仲介機構為了儘快讓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以便賺取仲介費用,在明知有的在售房屋存在品質或法律履行上的困難,如有法院查封或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時,卻故意隱瞞資訊繼續出售,導致很多購房者在簽訂完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後,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在買賣雙方間引發爭議。

市民儲先生通過仲介機構買了一套二手房。誰料,原房主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賣房時未取得監護人同意。仲介機構為賺取仲介費,隱瞞這一重要事實,將該房介紹給了儲先生並促成買賣交易達成。儲先生第一時間交齊房款,以為完成了買房大計。誰料,房價上漲後,糾紛爆發,原房主的監護人站出來主張權益,稱賣房未經其同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終,合同解除,儲先生錯失機會成本,再用同樣的錢卻買不到同等面積和地段的房子了。

(四)虛假宣傳

一些仲介機構利益至上,為賣房虛假宣傳。虛構房源,虛標價格,吸引客戶;以低稅費、低傭金為誘餌吸引客戶或者誇大房屋價值、哄抬房價等,催促客戶儘快決定。而客戶一旦中了圈套,往往變成遺憾。

外地來津務工的趙先生為了讓自己的孩子能在天津參加高考費盡苦心。他聽到一家房屋仲介機構宣稱,其推銷的一套房子可落天津戶口。趙先生掏光積蓄舉債買下。未料,仲介的推薦是虛假宣傳,趙先生買了房子卻並沒有上到天津戶口,回原籍高考也失利落榜。趙先生欲哭無淚:“如果早知道不能上戶口,我可以提早把孩子轉回老家去,讓他提早適應老家的學習,或許還能考上個好大學,現在是錢也花了,孩子上學也耽誤了,真倒楣。”

司法界人士調查發現,上述幾個問題比較普遍,是二手房糾紛案件中比較常見的幾種仲介問題。此外,還有的問題雖然數量不多,但性質惡劣,也不容忽視。

再比如,鑽政策空子。仲介人員利用對市場及政策的熟悉,隱瞞事實或者虛構承諾引導當事人進行交易。為了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房產經紀人可能引導當事人採取不合法甚至有悖道德手段進行交易。有些交易中,房產經紀人引導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避稅,甚至要求當事人承諾離婚;有些交易中,做假的高價評估以騙取房貸,或做假的低價評估以避稅,都是違法行為。

此外還有強迫交易、設定霸王條款、虛假房源等亂象。

仲介亂象危害多

(一)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

參與調研的部分政協委員指出,二手房仲介亂象首先侵犯的是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部分仲介機構為了牟利,違規收費、惡意代理等行為擾亂了經濟秩序,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也屬於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的範疇。

(二)變向推高房價。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但是個別二手房仲介機構製造恐慌氣氛、加劇需求,甚至囤房炒房,是推高房價的原因之一,嚴重擾亂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三)破壞社會誠信機制。

不法仲介誘使當事人利用假離婚、假評估等方式避稅,觸碰了法律底線,也是嚴重的不誠信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體系中的誠信機制,擠壓了合法仲介的生存空間,不利於整個行業的發展。

(四)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仲介亂象 綜合施治

參與調研的政協委員介紹,針對房地產仲介機構所暴露出的問題,北京、上海等地已出臺了相關地方規章,可供借鑒。

(一)明確房地產仲介機構責任

法律界人士認為,房地產仲介機構以下責任需要明確:提供訂立合同有關資訊失實的責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賠償責任、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的責任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仲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仲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仲介服務機構,其主要目的為了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同時,房地產經紀機構需要有房地產經紀人員。房地產經紀人員也是整個房地產居間服務的主要人員。國家對於房產經紀人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加大違法行為問責力度

目前,在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過程中,已有針對房地產仲介機構未完全履行職責而扣減部分或全額仲介費用的判例。但是,對於沒有涉訴的案件,尚未建立起針對房地產仲介機構的評估問責機制。

政協提案 規範仲介

針對本市二手房仲介存在的問題,本市部分政協委員調研後制做提案,建議聯合房屋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違規仲介機構採取停業整頓等懲罰措施,對房地產經紀人採取吊銷執業資格或暫停執業的措施。

加強對委託人的保護,強制違規的仲介機構或經紀人對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參照律師事務所失職,可以判罰律師收取服務費金額五倍作為賠償金的規定,對房地產仲介機構按其收取仲介費的金額,最高可以判罰五倍的賠償金補償守約方的損失。

此外,對於房屋仲介機構或房產經紀人涉黑及違規證據材料不足的,施行在房屋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投訴留檔備案制度,通過大資料管理,對其違規行為形成震懾。

該份政協提案呼籲:在天津高法指導下,對不良房產仲介機構和房產經紀人作出指導性判決,同時體現對房產交易買賣雙方的人文關懷。審理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合同的客觀履行情況和條件,買賣雙方的合同目的和居住條件,秉承“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理念,依法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致力於維護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穩定。引入心理學、社會學、法學等專業志願者,積極探索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為群眾提供便捷、經濟、高效、公正的糾紛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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