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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開發商辦證逾期 違約金該如何算?

案情

開發商辦證逾期 購房者索賠違約金

根據合同約定, B地產公司應當在交付房屋後90天內, 向常德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辦理分戶房屋所有權證。

然而, 直至2017年10月姚女士訴B地產公司案開庭, B地產公司都未依照約定為姚女士辦理不動產登記。 其間, 姚女士曾多次找到B地產公司, 要求其主動履行約定義務, 但都未果。

於是, 姚女士以當年雙方就逾期辦所有權登記責任的約定, 即“……出賣人自合同約定的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時間屆滿次日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

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總額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向法院請求B地產公司按約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並支付違約金3.06萬元。

武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判決

B公司以承諾書抗辯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庭審中, B地產公司並不否認違約的事實, 但是, 對違約的時間提出了質疑。

在姚女士看來, 違約的時間應當以合同當時約定的交房90天屆滿後次日起算, 即2016年2月中旬某日起算。 但是B地產公司提出, 在此期間, 公司曾向姚女士出具了一份承諾書, 根據該承諾書載, 所有業主辦證時間應該是2017年3月底, 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起算時間只能從2017年4月1日起算。

不過, 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並沒有支持B地產公司的主張。

法院認為,

B地產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只是其內部工作及人事安排, 表明的是對業主要求儘早辦理房屋兩證的一種行動和態度, 並不是合同行為。 而之所以未能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其責任是B地產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

據此, 日前, 武陵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B地產公司在判決生效30日內為姚女士向本行政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及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並以2016年2月為起算日, 向姚女士支付逾期辦理不動產權登記違約金3.06萬元。

說法

B公司的承諾書為何不是合同?

在本案中, 最關鍵的問題在於B地產公司出具的承諾書的性質。 法院最終將其認定為公司內部工作及人事安排。

之所以如此, 是因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

合同的簽訂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進行協商並達成合意。 B地產公司單方向包括姚女士在內的購房業主出具的承諾書僅是其單方意思表示, 雙方並未進行協商, 姚女士亦未在B地產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上簽字確認表示同意, 不能視為雙方一致意思表示。

記者 譚明 通訊員 姚平 高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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