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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員怎麼能少的了備用金

暫借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 減少資金佔用,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二條 暫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臨時性借款, 包括:

1. 差旅費借款;

2. 零星購物借款;

3. 其他臨時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式和標準

第三條 對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費時, 應填寫請款單, 注明預借金額;

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 到財務部領款;

4. 財務部以請款單為借款依據、報銷差旅費審核依據。

第四條 對零星購物借款:

1. 由採購部門作出書面採購計畫;

2. 經各級主管審查、審核、簽批;

3. 到財務部領款;

4. 財務部以採購請款單為借款依據。

第五條 一般零星購物借款限額為 元(如2000元), 駕駛員、採購主管可領取定額借款(備用金), 定額標準由各部門經理擬訂報總經理批准。

第六條 對個人臨時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給, 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借給;有借款尚未還清者, 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寫借款單, 注明個人用途。

3. 經各級主管簽批。

4. 到財務部以請款單作為借款還款依據。

第七條 個人借款一般不超過其2個月工資額, 超過時須有公司擔保人。

第八條 暫借款可使用現金、支票或匯票支付, 視不同情況和公司財務規定確定。 對經常性借款人員, 經批准可辦理信用卡。

第九條 暫借款還款、報銷期限:

1. 對出差人員, 在返回公司5天內報銷差旅費;

2. 對領用備用支票、匯票結算的採購,

使用後5天內報銷;

3. 對領用備用金的部門、個人、定期(不定期)報銷;

4. 對個人借款, 最長不超過2個月還款。

第十條 借款人應按規定期限及時報銷或還款。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不得挪作它用;否則, 應按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定期、不定期清理暫借款。 對逾期未還、未報者, 發送報銷催辦單通知當事人;仍未改進者, 扣除工資和採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修訂, 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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