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房產>正文

2018婚姻法:關於婚姻財產的“冷知識”,務必要知道!建議收藏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一直是社會焦點, 很多朋友對這個問題其實存在很多疑惑及誤解: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產生的收益應該歸一方還是雙方?婚前贈與房產是否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等等諸如此類的疑問。 我們來看下法院法官對這些婚姻財產問題是怎麼認定的。 舉了六個栗子與大家分享探討學習。

1.婚前貸款買的房產怎麼分割?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婚後產生的收益屬於誰的?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附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效力如何?: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定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定,

如果雙方協定離婚未成, 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定沒有生效, 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繼承財產可否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 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 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6.在婚前贈與一方的房產是否可以撤銷?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 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不適用前款規定。

離婚案件情況都會有所不同,

法官將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 予以認定及分析。 故對法律適用也會有所不同。

ps:如需一對一免費諮詢律師, 歡迎在各大應用商店搜索“律律”下載APP, 我們的律師一定秒回喲!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