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2018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的進度和安排

2018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的進度和安排

2017年5月19日六部委出臺《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以來,

中國政府正在積極按照既定的時間表推進金融帳戶涉稅資訊全球交換, 按照承諾, 2018年9月將進行第一次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 會對哪些人產生影響, 為您解讀。

2017年7月1日以來, 國內金融機構相繼加入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的收集、盡職調查工作, 典型的如在客戶開設新帳戶時, 要求其須填寫一份《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 並且要簽名承諾資訊的真實、正確、完整。 按照國家的參與全球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政策實施時間表, 2018年主要是推進三個重要事項: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報送資訊。

2018年9月 國家稅務總局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第一次交換資訊。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一、金融機構報送資訊(5月31日前)

根據2014年7月OECD發佈的AEOI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 開展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 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帳戶,

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帳戶的資訊, 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帳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資訊交換, 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

因此, 同以往兩國(地區)依據雙邊稅收協定進行的情報交換不同, 本次的金融帳戶涉稅資訊情報收集的主體是金融機構, 為了確保涉稅資訊收集的品質和政策的實施效果, 國家通過為金融機構設定法定義務和懲罰措施等對其進行監督。

比如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發佈的《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細則》(銀髮[2017]278號, 下稱《調查細則》)規定, 銀行應按要求於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非居民金融帳戶資訊,

同時規定, 銀行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報告內容應包含制度建設情況、業務流程、資訊報送、問題建議等。

還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管理辦法》, 這裡的金融機構, 具體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搆, 比如, 目前投保商業保險也會要求填寫《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檔》。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於2017年12月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辦理註冊登記, 並且於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報送第三十五條所述資訊。

因此, 2017年12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正式上線“多邊稅務資料服務平臺”, 主要用於金融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註冊和資訊的提交工作。 根據規定, 金融機構也可以委託代協力廠商開展盡職調查和資訊報送, 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 基金、信託等屬於投資機構的, 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協力廠商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

《管理辦法》規定對於帳戶持有人“嚴重違規”行為, 有關金融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調查細則》明確羅列了“故意隱瞞、偽造稅收居民身份欺騙銀行開立帳戶”兩種嚴重違規情形, 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視。

二、第一次資訊交換(9月)

可以說,近日頒佈實施的《調查細則》的出臺,與《管理辦法》一起構成了我國實施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的政策主體,但是兩個檔本身規制的重點不是中國稅務居民,而是非居民。其意義在於表明我國積極參加全球金融帳戶資訊交換,這一友好互惠的姿態定會迎來其他國家(地區)對我國稅收征管的協助與支持,從而實現中國稅收居民海外帳戶及其資訊在我國的透明化,提高我國稅收征管的效力。

根據承諾,2018年9月中國將實現首次對外交換資訊,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金融帳戶資訊(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資訊)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其主要影響有二:

一是境外收益征管漏洞將被堵住。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往,在缺少有效監控的情況下,境外收益,似乎淪為稅收監管的“法外之地”,CRS全面落地後,包括境外投資、勞務等收益均要向中國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二是非法離境資產將面臨補稅的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目前,部分境外個人名下的存量金融帳戶內的存款等金融資產,實際上是通過借款、虛假貿易、虛假投資等途徑非法離境的,並未按照中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完稅,在法律上處於“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狀態。因此,2018年9月進行資訊交換後,中國稅務居民境外金融帳戶涉稅資訊回饋到中國稅務機關時,這些未完稅“收入”將面臨補稅等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

三、完成第二階段帳戶資訊收集的工作(12月31日前)

由於金融帳戶數量龐大,AEOI標準中建議各國(地區)分步驟推進工作。根據《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於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帳戶加總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帳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低淨值帳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帳戶加總餘額不超過相當於一百萬美元的帳戶)的盡職調查。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選擇以下方式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的盡職調查:

(一)對於在現有客戶資料(包括通過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式收集的資料,下同)中留有位址,且有證明材料證明是現居位址或者位址位於現居國家(地區)的帳戶持有人,可以根據帳戶持有人的位址確定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郵寄無法送達的,不得將客戶資料所留位址視為現居位址。

(二)利用現有資訊系統開展電子記錄檢索,識別帳戶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標識。

現有客戶資料中沒有現居位址資訊的,或者帳戶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現居位址證明材料不再準確的,金融機構應當採用前款第二項方式開展盡職調查。

2018年以後,包括機構和個人在內的納稅人利用海外金融帳戶偷逃稅的行為將逐漸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建議納稅人需要更加慎重對待涉稅事項的處理,提高合規性和稅務籌畫的專業化。

二、第一次資訊交換(9月)

可以說,近日頒佈實施的《調查細則》的出臺,與《管理辦法》一起構成了我國實施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的政策主體,但是兩個檔本身規制的重點不是中國稅務居民,而是非居民。其意義在於表明我國積極參加全球金融帳戶資訊交換,這一友好互惠的姿態定會迎來其他國家(地區)對我國稅收征管的協助與支持,從而實現中國稅收居民海外帳戶及其資訊在我國的透明化,提高我國稅收征管的效力。

根據承諾,2018年9月中國將實現首次對外交換資訊,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金融帳戶資訊(持有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資訊)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其主要影響有二:

一是境外收益征管漏洞將被堵住。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往,在缺少有效監控的情況下,境外收益,似乎淪為稅收監管的“法外之地”,CRS全面落地後,包括境外投資、勞務等收益均要向中國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二是非法離境資產將面臨補稅的法律責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目前,部分境外個人名下的存量金融帳戶內的存款等金融資產,實際上是通過借款、虛假貿易、虛假投資等途徑非法離境的,並未按照中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完稅,在法律上處於“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狀態。因此,2018年9月進行資訊交換後,中國稅務居民境外金融帳戶涉稅資訊回饋到中國稅務機關時,這些未完稅“收入”將面臨補稅等法律風險和法律責任。

三、完成第二階段帳戶資訊收集的工作(12月31日前)

由於金融帳戶數量龐大,AEOI標準中建議各國(地區)分步驟推進工作。根據《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於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帳戶加總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的帳戶)的盡職調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低淨值帳戶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帳戶加總餘額不超過相當於一百萬美元的帳戶)的盡職調查。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選擇以下方式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的盡職調查:

(一)對於在現有客戶資料(包括通過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程式收集的資料,下同)中留有位址,且有證明材料證明是現居位址或者位址位於現居國家(地區)的帳戶持有人,可以根據帳戶持有人的位址確定是否為非居民個人。郵寄無法送達的,不得將客戶資料所留位址視為現居位址。

(二)利用現有資訊系統開展電子記錄檢索,識別帳戶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標識。

現有客戶資料中沒有現居位址資訊的,或者帳戶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現居位址證明材料不再準確的,金融機構應當採用前款第二項方式開展盡職調查。

2018年以後,包括機構和個人在內的納稅人利用海外金融帳戶偷逃稅的行為將逐漸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建議納稅人需要更加慎重對待涉稅事項的處理,提高合規性和稅務籌畫的專業化。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