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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蘇提起黃毅清誹謗罪自訴,黃毅清或將面臨牢獄之災?

一、什麼是自訴?

1、自訴是公訴的對稱, 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為了追究他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 “對於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3、對自訴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 促成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協議, 從而解決糾紛。 在法院宣告判決前, 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4、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 被告人被羈押的, 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未被羈押的, 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提起自訴的程式

1、確定自訴人

根據法律規定, 自訴人應是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無法告訴,

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確定自訴案件管轄法院

(1)自訴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如針對或者利用電腦網路實施的犯罪,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 網路接入地, 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電腦資訊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電腦資訊系統所在地, 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 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 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 經常居住地為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住院就醫的除外。

3、提交自訴狀

自訴人提請自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 自訴狀包括以下內容: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具體的訴訟請求;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證據的名稱、來源等;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4、法院審查

對自訴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 經審查, 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決定立案,

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自訴人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訴。 三、自訴案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 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

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 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 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四、什麼是誹謗罪?

1、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誹謗罪是指公然故意捏造事實並進行散佈, 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破壞他人名譽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2、誹謗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目的就是為了敗壞他人名譽;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誹謗他人的內容是捏造虛構,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在社會上公開擴散,並且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3、特別注意: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就算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構成誹謗罪;誹謗他人不需要指名道姓,普通人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即可;如多次捏造事實誹謗、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受損,造成被誹謗精神失常、自殺、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等,屬於情節嚴重。

4、量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利用網路誹謗他人的法律後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2)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六、黃毅清或構成誹謗罪?

娛樂圈和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任何人的言論和行為都應遵守法律,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黃毅清到底是不是信口開河誹謗了馬蘇,是否構成誹謗罪,我們一起拭目以待。

文中部分圖片來自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文/肖輝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破壞他人名譽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2、誹謗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自然人;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目的就是為了敗壞他人名譽;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誹謗他人的內容是捏造虛構,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在社會上公開擴散,並且必須造成嚴重後果。

3、特別注意: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就算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構成誹謗罪;誹謗他人不需要指名道姓,普通人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即可;如多次捏造事實誹謗、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受損,造成被誹謗精神失常、自殺、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等,屬於情節嚴重。

4、量刑:《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利用網路誹謗他人的法律後果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2)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六、黃毅清或構成誹謗罪?

娛樂圈和網路並非法外之地,任何人的言論和行為都應遵守法律,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黃毅清到底是不是信口開河誹謗了馬蘇,是否構成誹謗罪,我們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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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肖輝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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