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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究竟寫哪個的名字好?

買房, 一直以來在中國人的觀念中都是“剛需”。 無論是城裡人還是農村的, 都想擁有自己的一套房子。 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有了新的不同含義, 那麼寫誰的名字好呢?

1、父母名字

寫父母名字在房產證上, 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 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 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 若雙方離婚, 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 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 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2、准夫妻名字

寫准夫妻名字後, 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 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 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 歸雙方共有, 若出現離異, 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准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

而是分手, 那麼“准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 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對於父母的出資, 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准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 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 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 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 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3、雙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

寫這些名字後, 房屋將認定是“准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 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 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 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 雙方離婚, 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4、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房產證上寫的名字是男方和其父母, 那麼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 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 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 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根據新的《婚姻法》, 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 若雙方離婚, 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 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 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5、男方或者女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 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 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出現離婚, 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 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 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如果雙方未結婚, 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 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 如果雙方結婚, 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具體寫誰的名字, 還得根據個人的不同需求, 綜合判斷再進行填寫, 或者增添名字。 但總體的原則是:家和萬事興, 沒有必要因為一處房產而導致家庭不和諧, 那真是得不償失。

那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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