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具有稅收籌畫功能, 通俗講就是:
人壽保險在什麼情況下不會被徵稅, 包括所得稅、遺產稅。
還有一種情形, 如果唯一的身故受益人馬小晗與馬晗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去世了,
另外, 在我國的臺灣地區、加拿大, 人壽保險身故保險金也是不繳納遺產稅的, 在美國, 人壽保險+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也就無需繳納遺產稅。 還有一個大家關心的話題, 如果馬晗的兒子馬小晗後來移民美國了, 這時候, 馬晗去世, 馬小晗領到的1000萬身故保險金, 由於馬晗是非美國稅收居民, 馬小晗領取的身故保險金是外國保險公司給付給美國人的財產, 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從《個人所得稅法》當年的立法原則來看, “保險賠款”其實更傾向於稱為“保險金”, 如果當時直接寫成“保險金”就不會有任何爭議。 生存保險金也屬於保險金啊, 年金保險的生存年金自然也就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當然, 在實際執行中, 生存年金、分紅, 目前沒有徵收個人所得稅。 參考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 人壽保險的分紅, 一般也都是免交所得稅的。
但是如果馬晗不把紅利領出來, 而是放在保險公司累積生息, 這部分紅利產生的孳息, 要不要繳納所得稅呢?國內確實發生過這樣的案例, 某保險公司分紅孳息未代扣個稅, 在2013年的專項檢查中被責成補扣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 馬晗如果不把保單分紅領出來, 放在保險公司累積生息, 紅利本身倒是不會被徵收所得稅, 但是紅利的孳息還是存在被徵收所得稅的可能性的。
那麼, 馬晗有沒有辦法避免保單分紅的孳息被徵收所得稅的可能呢?其實, 馬晗如果不領出來, 而是採用交清增額的方式, 提高保險金額, 待自己身故以後,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 以身故保險金的形式賠付給受益人馬小晗, 就可以避免所得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