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大額保單實務第四十二講:CRS背景下的稅收風險

說起CRS就不能不先說說FATCA法案。 此項法案於2010年通過, 主要目的是為了打擊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離岸逃稅行為。 根據該法案, 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準(個人申報標準為5萬美元、機構25萬美元),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主要資訊包括:美國納稅人的姓名、地址、納稅識別號碼、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以及帳戶總收入總付款金額等。

截至2014年7月份, 已經有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義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亞等39個國家或地區同美國就FATCA法案達成了政府間協議, 另有包括中國在內的60個國家或地區與美國就協定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 2014年6月27日, 中國與美國就協定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
金融帳戶共同報告標準(CRS)已於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第一批56個國家和地區將從2017年9月1日開始首次資訊交換:

中國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這56個國家和地區開設的金融帳戶資訊(截至2016年底的資訊)將會主動呈報給中國稅務機關。

其中包括眾多投資者熟悉的離岸地以及歐洲國家和地區:百慕大、BVI、開曼群島、塞席爾、盧森堡、英國、法國、德國等一些重要的離岸金融中心, 已經公開同意執行自動資訊交換。

因美國並不屬於OECD發佈的已經簽署或者承諾簽署CRS的國家或地區, 被列為非CRS參與國, 其通過FATCA法案實現金融帳戶涉稅資訊交換。
我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的時間是2018年9月。 對新開個人帳戶,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盡職調查。 對存量帳戶, 金融機構應當於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高淨值帳戶盡職調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個人低淨值帳戶的盡職調查。

打個比方, FATCA是美國加了一堆微信好友, 一對一地交換資訊;CRS是OECD、G20等國家組建了一個微信群, 在群裡發資訊, 互相交換資訊。

比如一個中國人, 他是中國稅收居民, 他在澳大利亞有一些大額的金融資產, 那麼澳大利亞就需要將資訊交換到中國國稅局,

然後中國會查看該稅收居民是否已為這些資產報稅, 且是否已支付由這些資產所產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稅項。 如果這個人後來移民澳大利亞, 就成了澳大利亞稅收居民, 他留在中國境內的大額金融資產, 就需要交換到澳大利亞, 然後澳大利亞會查看該稅收居民是否已為這些資產報稅, 且是否已支付由這些資產所產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稅項。

CRS背景下需要上報的帳戶主要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股權或債券權益、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年金合同。 注意, CRS交換的是金融帳戶資訊, 房地產、實物資產不會被交換。 較為常見的香港保單、海外家族信託則在交換之列。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金融機構應當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也就是說, 境內高淨值人士借助金融機構直接向境外保險、證券公司劃轉款項的行為將面臨嚴密的監控, 相關資訊也會即時報送至稅務機關,涉稅風險凸顯。在CRS資訊交換的背景下,以往7種向境外轉移資產的行為將面臨稅收法律風險:

1、“螞蟻搬家”湊人數轉移資產
由於個人每年購匯的額度只有5萬美元,因此某些人通過親戚朋友轉帳的方式實現大量資金的轉移。這種靠人頭拆分金額匯款的辦法,違反了“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的要求,而且,自2017年起,外匯管理部門加強了外匯資訊申報管理監控力度,購匯流程更加複雜,購匯用途監管也更嚴格。同時,囿於國外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同一帳戶短期內多次存入資金,也存在被檢查的風險。

2、地下錢莊“洗*錢”通過地下錢莊“洗*錢”,是資金外流的重要方式。以人民幣和外幣的匯兌為例:人民幣與外匯的兌換和匯付以間接的方式進行,而不以直接匯兌的運作手法完成,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迴圈。利用這種交易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的主體較為複雜,除了腐敗分子,還有某些企業為了避稅逃稅和享受外商投資優惠待遇而跨境轉移其灰色資金,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轉移黑錢等。

3、利用經常專案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此種形式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專案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虛假境外貿易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等。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
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以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於各髮卡機構來說,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這就為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這種方式主要採用以下步驟:

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

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通常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

一方面可以通過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

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在稅收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以往通過不合規方式將資產轉移到境外的行為,將面臨嚴峻的稅法風險。

1、中國稅務居民未應稅資產補稅風險
目前,很多中國稅務居民名下的境外存量金融帳戶內的存款等金融資產,大都是通過借款、虛假貿易、虛假投資等途徑非法離境的,並未按照中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完稅,在法律上處於“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狀態。2018年9月我國執行CRS後,中國稅務居民境外金融帳戶涉稅資訊回饋到中國稅務機關時,這些未完稅“收入”將面臨補稅等法律責任。

2、雙重稅收居民主要是那些已經取得他國綠卡或者護照的中國人,很大一部分人在國內仍然擁有金融資產,如果沒有遵照相關移民國的稅務申報制度,未如實繳納所得稅,CRS資訊交換以後,這類人群將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罰金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

3、偷逃稅風險借助虛假的境外貿易合同將資金轉移到離岸公司,或者通過“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等方式將資金截留在境外成為外匯管理部門打擊的重點。《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虛開發票風險
部分投資者通過虛開發票金額的方式,偷偷將資金轉移出境。企業涉嫌虛開發票,在增值稅抵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稅務問題。對於使用虛開發票抵扣增值稅稅款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需要補繳稅款、滯納金,加處罰款,嚴重的甚至觸犯刑事責任。另外,除了上述的稅收違法風險外,利用地下錢莊、虛假貿易合同轉出資金,還存在著巨大的操作風險,同時,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刑事風險也隨著資訊交換的開展逐漸凸顯。

相關資訊也會即時報送至稅務機關,涉稅風險凸顯。在CRS資訊交換的背景下,以往7種向境外轉移資產的行為將面臨稅收法律風險:

1、“螞蟻搬家”湊人數轉移資產
由於個人每年購匯的額度只有5萬美元,因此某些人通過親戚朋友轉帳的方式實現大量資金的轉移。這種靠人頭拆分金額匯款的辦法,違反了“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的要求,而且,自2017年起,外匯管理部門加強了外匯資訊申報管理監控力度,購匯流程更加複雜,購匯用途監管也更嚴格。同時,囿於國外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同一帳戶短期內多次存入資金,也存在被檢查的風險。

2、地下錢莊“洗*錢”通過地下錢莊“洗*錢”,是資金外流的重要方式。以人民幣和外幣的匯兌為例:人民幣與外匯的兌換和匯付以間接的方式進行,而不以直接匯兌的運作手法完成,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迴圈。利用這種交易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的主體較為複雜,除了腐敗分子,還有某些企業為了避稅逃稅和享受外商投資優惠待遇而跨境轉移其灰色資金,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轉移黑錢等。

3、利用經常專案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此種形式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專案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虛假境外貿易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等。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採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
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以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於各髮卡機構來說,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並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這就為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這種方式主要採用以下步驟:

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

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
通常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

一方面可以通過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

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在稅收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以往通過不合規方式將資產轉移到境外的行為,將面臨嚴峻的稅法風險。

1、中國稅務居民未應稅資產補稅風險
目前,很多中國稅務居民名下的境外存量金融帳戶內的存款等金融資產,大都是通過借款、虛假貿易、虛假投資等途徑非法離境的,並未按照中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完稅,在法律上處於“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狀態。2018年9月我國執行CRS後,中國稅務居民境外金融帳戶涉稅資訊回饋到中國稅務機關時,這些未完稅“收入”將面臨補稅等法律責任。

2、雙重稅收居民主要是那些已經取得他國綠卡或者護照的中國人,很大一部分人在國內仍然擁有金融資產,如果沒有遵照相關移民國的稅務申報制度,未如實繳納所得稅,CRS資訊交換以後,這類人群將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罰金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

3、偷逃稅風險借助虛假的境外貿易合同將資金轉移到離岸公司,或者通過“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等方式將資金截留在境外成為外匯管理部門打擊的重點。《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虛開發票風險
部分投資者通過虛開發票金額的方式,偷偷將資金轉移出境。企業涉嫌虛開發票,在增值稅抵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稅務問題。對於使用虛開發票抵扣增值稅稅款並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需要補繳稅款、滯納金,加處罰款,嚴重的甚至觸犯刑事責任。另外,除了上述的稅收違法風險外,利用地下錢莊、虛假貿易合同轉出資金,還存在著巨大的操作風險,同時,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刑事風險也隨著資訊交換的開展逐漸凸顯。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