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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償協議上簽字,房屋就能被立即拆掉嗎?

導讀:在徵收維權實踐中, 通常視被徵收人與徵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為維權的“終點”, 雖然此時錢、房可能都還沒有拿到, 但這種理解無疑是有道理的。 不少被徵收人會諮詢律師, 我已經簽了徵收補償協議了, 但徵收方的人剛走我就感到後悔了, 補償要少了或者各種條件、內容不合適, 因而不想依約搬家。 那麼, 我還能繼續堅守房屋而拒絕搬遷麼?本文, 在明律師通過非常淺顯、直接的文字來告訴大家, 簽訂補償協議, 對於被徵收人而言究竟意味著什麼。 換言之, 如果你“一不留神”簽下了自己本不情願簽訂的協議,

你將會面臨怎樣的現實後果……

我們這樣來考慮這個問題。 首先, 被徵收人據以依法維權的這個“權”是什麼?很簡單, 兩種權利:一是被徵收人對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二是被徵收人對徵收行為所享有的獲取補償的權利。 那麼事實就是,

一旦徵收補償協定簽訂, 被徵收人很可能從法理上已經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權, 而補償的權利, 已經印在協議上轉化成徵收方的履行義務了。

《物權法》第28條規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 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這就是說, 當徵收決定依法生效時, 被徵收人即喪失了對自己房屋的所有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而根據“房地一體主義原則”, 房地是不可分割的, 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應當同時進行。 據此, 當徵收決定依法公告時,

其即生效, 被徵收人隨即便喪失了對房屋的所有權。

當然也存在另外一種觀點, 認為房屋徵收決定是“分階段生效”的, 徵收決定公告時被徵收人尚未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但無論何種觀點, 當被徵收人與徵收方達成補償協定時, 房屋的所有權事實上已經被被徵收人自願處分了, 這點不存在任何爭議。

簡言之, 當補償協定已經簽訂時, 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已經依法得到了實現, 剩下的就是各自履行協議的問題了。 此時, 若被徵收人單方面違約拒絕搬遷, 在實踐中極有可能被徵收方直接強拆而維權無門, 因為你的“權”此時已經不知道是什麼了。 報警, 通常警方都會以已經簽協定了為由而不予理會。

在明律師最後想強調的一點是, 從法理上, 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 《條例》第25條規定, 補償協議訂立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據此, 徵收方可能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來獲得一份要求被徵收人履行協議的判決,

進而申請法院進行民事強制執行。 (因為“官告民”不能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只能是“民告官”)另有一種觀點認為, 上述25條訴訟這一途徑僅可供被徵收人一方行使, 而政府一方只能通過催告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途徑來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推進拆除房屋程式。 如果被徵收人對強制執行決定既不覆議也不訴訟, 則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過在實踐中,徵收方絕不會這麼“好心”,直接強拆是此時最經濟、快捷的處理模式。畢竟,對於喪失了所有權和主張補償權的被徵收人而言,依法維權的武器似乎已經不存在了。

囉嗦了一大堆,在明律師希望廣大被徵收人能夠明白一點,為什麼我們會一再強調,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就一定不要輕易在協議上簽字了……事實情況極可能是,協定前腳一簽,後腳鑰匙就交了,窗戶、門就給卸了,再想住恐怕也住不了了。

但是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無論怎樣行政機關都是不能在被徵收人逾期未履行搬遷義務的情況下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這或許就是理論與現實、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差異的體現吧……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內容,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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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實踐中,徵收方絕不會這麼“好心”,直接強拆是此時最經濟、快捷的處理模式。畢竟,對於喪失了所有權和主張補償權的被徵收人而言,依法維權的武器似乎已經不存在了。

囉嗦了一大堆,在明律師希望廣大被徵收人能夠明白一點,為什麼我們會一再強調,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對補償結果不滿意就一定不要輕易在協議上簽字了……事實情況極可能是,協定前腳一簽,後腳鑰匙就交了,窗戶、門就給卸了,再想住恐怕也住不了了。

但是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無論怎樣行政機關都是不能在被徵收人逾期未履行搬遷義務的情況下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這或許就是理論與現實、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差異的體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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