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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這些名詞得看清:“定金”還是“訂金”?“認籌金”啥意思

是“定金”還是“訂金”?“認籌金”到底靠不靠譜?買房交款時哪些需要我們自己交?

很多人雖然買了房, 但至今也鬧不清這些關於買房時的“名詞”到底怎麼解釋, 而筆者瞭解到, 有時候雖然是一字之差, 面臨的法律風險可大不一樣。

定金, 又稱保證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的款項是退還不了的。 定金交納的數額不應超過主合同標的額度的20%,也就是說,當對方索要更多的定金時,你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當場回絕。

值得注意的是,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回收。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認籌金”法律不予認可, 交納“意向金”看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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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商的提前認籌優惠大多都是“鏡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實際上存在著很多意想不到的巨大風險,如延期開盤、抬高房價、無法監管, 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損失。

而誠意金, 又稱意向金。 在仲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購房者交納小額金額,屬於當事人自發行為,此“金”交納後可直接抵作房款使用。

誠意金應該交付的金額,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值得一提的是, 法律上並無誠意金一說。 購房者在交納誠意金時,應該特別注意書面協議的表述及收據公章是否完好,並對於無預售證樓盤提前收取誠意金給予警惕。 如果樓盤存在一直無法取得預售證或者爛尾的風險,房企資金鏈斷裂,可能會遇到錢無法退回的尷尬境地。

買房“四費”哪些該自己出, 提前還清貸款不一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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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房產評估費”是指銀行在審核貸款時,對購房者抵押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控制貸款風險,一般由協力廠商機構來執行。

2015年1月,發改委放開包括房地產價格評估法規,本行業相關經營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務、指定服務,或截留定價權。

另外, 還有一筆被稱為“抵押登記費”的費用常常需要自掏腰包——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每件550元。 然而很多人不知道,這筆錢只能向房屋抵押權人銀行或者開發商收取。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924號)規定,“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 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禁止銀行轉嫁成本。

房貸利息費用則是貸款買房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的利息,貸款利息通常由首付金額、還款方式、貨款年限、貸款利率等幾種因素決定。

不少銀行接受提前還款的時間通常都是還貸滿半年或一年以上,借款人需要仔細查看與銀行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達到約定時間,則需交納一定違約金。 不同銀行,違約金也不同。 而從借款人角度出發,處於還款初期的提前還貸是比較划算的,而到了後期其實已償還了大部分利息,提前還貸並不合適。

劉亞傑 康長華

劉亞傑 康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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