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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企業不依法定程式進行,被徵收人能拒絕交出廠房和土地嗎?

案例一, 某市政府為實施道路改造建設, 於2014年4月發佈《通告》, 決定收回某公司5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某市政府未聽取某公司的陳述申辯,

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範圍作出認定, 一直未對某公司進行任何補償。

實際徵收土地和房屋中, 必須堅持有徵收必有補償, 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 徵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 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式解決前, 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也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 本案中, 某市政府收回某公司擁有使用權的500平方米土地時, 既未聽取該公司的陳述申辯, 也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範圍作出認定, 尤其是至今尚未對該公司進行任何補償。

法律依據:

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條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的精神, 依法應予以撤銷。

1, 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擬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 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式, 依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對擬收回土地的四至範圍作出認定, 對被徵收不動產價值進行評估, 及時解決補償問題。 政府作出徵收行政行為時違法法定程式的, 行政行為將被撤銷或確認違法。

2,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而言, 政府徵收土地和房屋時未解決補償問題的,

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和房屋。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

1, 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 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 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 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 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 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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