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統借統還辦法的企業資金拆借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統借統還業務的規定,
2、企業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按照財稅〔2009〕27號檔規定,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 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只為高級管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 應併入收到所退手續費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繳納企業所得稅。
4、企業支付的違約金稅前扣除應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答: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 由違約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於賠償損失的金額。 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發票、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在稅前扣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違約金可憑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憑證(即銀行劃款憑證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收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5、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發生的租金可否稅前扣除?
答: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企業為職工提供住宿而發生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及合法憑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企業為職工報銷個人租房費,
6、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進行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開辦費。 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在開辦費結轉攤銷年度, 按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關於籌辦費的處理規定, 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一經選定, 不得改變。
7、企業籌辦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開辦費結轉攤銷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