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證券代碼:002404 證券簡稱:嘉欣絲綢 公告編號:2017-011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

申請文件回饋意見回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於2017年2月1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專案審查回饋意見通知書》(163799號), (以下簡稱"《回饋意見》"), 並要求在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審查部門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收到《回饋意見》後,

公司立即與保薦機構及其他仲介機構對《回饋意見》 中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與研究。 目前, 公司已會同各仲介機構就《回饋意見》所涉及事項進行了資料補充和問題答覆, 現按規定公開披露回饋意見回復。 《關於公司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申請文件回饋意見回復》詳見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將於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饋意見回復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A 股股票事項尚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公司將根據中國證監會審批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本次非公開發行 A股股票事項能否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仍存在不確定性,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3月14日

證券代碼:002404 證券簡稱:嘉欣絲綢 公告編號:2017-012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

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

或處罰及整改情況的公告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嘉欣絲綢") 於2017年2月1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專案審查回饋意見通知書》(163799號), (以下簡稱"回饋意見")。 根據《回饋意見》的要求, 公司現將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處罰或監管措施以及相應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處罰或監管措施的情況

1、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6]第15號)

2016年1月16日, 公司披露《關於對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更正的公告》, 因對應收賬款賬齡分析錯誤和對非經常性損益確認錯誤, 公司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並追溯調整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 減少總資產357.69萬元, 減少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357.69萬元, 減少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748.30萬元, 分別占更正後財務資料的0.17%、16.74%和43.33%。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2.1條和第2.5條的規定。 2016年1月26日, 公司收到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6]第15號)。

公司收到監管函後, 高度關注並立即採取調查研究, 上述問題的出現主要因相關部門人員缺乏經驗,

工作不夠細緻認真所致。 對此公司採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公司組織證券事務部、財務部及子公司等相關人員, 對2015年3季度報表編制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交流和總結, 並針對相關賬務處理、財務核算重難點、會計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培訓, 強化財務管理工作, 減少會計核算的差錯。

同時, 公司進一步完善資訊披露的溝通機制, 加強資訊披露管理工作。 公司要求員工進一步加強對於《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的學習, 強化相關人員對於資訊披露工作的認識;要求各部門在處理涉及資訊披露的工作時,

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進一步提高公司資訊披露工作水準和規範意識, 保證資訊披露工作制度有效執行。

2、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6]第115號)

2013年3月18日, 嘉欣絲綢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為嘉興市秀洲區嘉欣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提供不超過6,000萬元擔保的議案, 擔保期限為不超過擔保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年。 由於嘉興市秀洲區嘉欣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為嘉欣絲綢的關聯人, 此次擔保為嘉欣絲綢向關聯人提供擔保, 應當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式, 但嘉欣絲綢未對該關聯擔保事項及時履行股東大會審議程式。 屬於違規擔保。 目前, 該違規擔保已經解除, 公司不再繼續對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其他相關賠償責任。 2016年6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就該事項出具了《關於對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6]第115號)。

公司在收到監管函後,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提醒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2016年6月17日,公司由董事會秘書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對《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中關於對外擔保的制度進行了系統地整理和講解,要求參會人員在今後擔保審批和操作過程中更加謹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二、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1、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5]第150號)

2015年11月30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周國建先生的一致行動人浙江晟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增持股票過程中因操作人員失誤,將買單掛成賣單,後雖立即撤單,但是導致賣出400股,減持金額為3,880元。公司實際控制人周國建及其一致行動人浙江晟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這一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公告[2015]18號的精神,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和3.1.8條的規定,並於2015年12月15日收到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違規買賣股票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5]第150號)。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周國建在收到監管函後,高度重視,認真對該情況進行了調查總結,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是相關責任人員工作不夠仔細認真,浙江晟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要求其進一步加強對於《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其他規範性檔的學習。公司將加強與實際控制人周國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溝通,督促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公司的規章制度,進一步提高合規意識,杜絕在今後出現類似問題。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1、持股5%以上股東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喜雅")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措施、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的情況

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嘉欣絲綢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累計減持嘉欣絲綢股份25,005,237股,占嘉欣絲綢總股本的6.34%。凱喜雅在減持嘉欣絲綢股份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權益變動相關報告和公告義務,在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前也未停止買賣公司股票。凱喜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11.8.1條的規定,於2015年6月1日收到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減持股份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5]第93號)。

同時,凱喜雅的上述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嘉欣絲綢股份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公司、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及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所述違法行為。凱喜雅於2015年12月25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95號)。

公司與凱喜雅取得了溝通,凱喜雅立即對此事進行調查總結。經其查明,在此次減持過程中,適逢嘉欣絲綢送股除權,由於凱喜雅操作人員對除權前後減持股份計算失誤,致使在減持嘉欣絲綢股份比例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公司股票。

該事件發生後,凱喜雅公司高層高度重視,誠懇接受監管函的批評和《限制交易決定書》的相關要求。凱喜雅表示將以此為誡,將加強對《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不斷提升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檔,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吸取教訓,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凱喜雅已就本次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向嘉欣絲綢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進行了致歉。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最近五年內無其他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採取 監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14日

2016年6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就該事項出具了《關於對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6]第115號)。

公司在收到監管函後,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提醒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2016年6月17日,公司由董事會秘書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對《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中關於對外擔保的制度進行了系統地整理和講解,要求參會人員在今後擔保審批和操作過程中更加謹慎,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二、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1、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5]第150號)

2015年11月30日,公司實際控制人周國建先生的一致行動人浙江晟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增持股票過程中因操作人員失誤,將買單掛成賣單,後雖立即撤單,但是導致賣出400股,減持金額為3,880元。公司實際控制人周國建及其一致行動人浙江晟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這一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公告[2015]18號的精神,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和3.1.8條的規定,並於2015年12月15日收到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違規買賣股票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5]第150號)。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周國建在收到監管函後,高度重視,認真對該情況進行了調查總結,出現上述問題主要是相關責任人員工作不夠仔細認真,浙江晟欣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要求其進一步加強對於《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以及其他規範性檔的學習。公司將加強與實際控制人周國建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溝通,督促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公司的規章制度,進一步提高合規意識,杜絕在今後出現類似問題。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的情況

1、持股5%以上股東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喜雅")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監管措施、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的情況

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嘉欣絲綢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累計減持嘉欣絲綢股份25,005,237股,占嘉欣絲綢總股本的6.34%。凱喜雅在減持嘉欣絲綢股份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權益變動相關報告和公告義務,在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前也未停止買賣公司股票。凱喜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11.8.1條的規定,於2015年6月1日收到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凱喜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減持股份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5]第93號)。

同時,凱喜雅的上述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嘉欣絲綢股份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公司、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及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所述違法行為。凱喜雅於2015年12月25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5]95號)。

公司與凱喜雅取得了溝通,凱喜雅立即對此事進行調查總結。經其查明,在此次減持過程中,適逢嘉欣絲綢送股除權,由於凱喜雅操作人員對除權前後減持股份計算失誤,致使在減持嘉欣絲綢股份比例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公司股票。

該事件發生後,凱喜雅公司高層高度重視,誠懇接受監管函的批評和《限制交易決定書》的相關要求。凱喜雅表示將以此為誡,將加強對《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理解,不斷提升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檔,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並吸取教訓,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凱喜雅已就本次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向嘉欣絲綢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進行了致歉。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最近五年內無其他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或採取 監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14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