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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雪花收購琥珀啤酒竟向7名管理人員行賄 金額高達3373萬元

五穀講壇

據媒體報導, 近日, 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法院的一起判決揭開了華潤雪花啤酒的“賄賂門”面紗。

判決顯示:華潤雪花此前在收購山東琥珀啤酒廠的過程中,

同意琥珀啤酒原7名管理人員在收購後的企業內持股10%, 並隨後再溢價回購上述股份。

“此行為系這7名高管利用職務之便, 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 收受華潤雪花的賄賂超3373萬元, 7人由此全部獲刑”。

然而, 在一審判決後, 上述7名高管均表示不服判決, 並已經向濱州中院提出上訴, 因此, 業界都在關注後續進展。

業內人士告訴《財經嘯侃》特約、獨家撰稿人五穀君, 作為央企下屬公司, 華潤雪花竟然在對外收購中行賄, 讓被收購企業的管理人員“中飽私囊”, 的確讓資本市場大跌眼鏡。

華潤雪花收購琥珀啤酒回顧

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成立於1994年, 是一家生產、經營啤酒的全國性的專業啤酒公司。

總部設於中國北京。

目前華潤雪花啤酒在中國經營98家啤酒廠, 旗下含雪花啤酒品牌及30多個區域品牌, 共佔有中國啤酒市場24.77%的份額。

公開資料顯示, 2015年華潤雪花啤酒總銷量達到1168.3萬千升。 華潤雪花繼2011年企業總銷量突破1000萬噸後, 2013年雪花啤酒品牌銷量達到1062萬噸,

全國銷量連續三年突破雙千萬噸。

據報導, 2009年3月, 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在北京宣佈, 將成立一家合資企業收購山東琥珀啤酒廠與啤酒業務有關的資產, 收購的總現金額約為人民幣2.85億元。 “收購初期, 華潤雪花擁有上述合資企業90%股權, 至於剩下的10%股權, 其合資夥伴已經承諾, 在合資企業成立後三年內出售給華潤雪花”。

而這後續交割的10%股權就是此次捲入“賄賂門”的股權。

據瞭解, 琥珀啤酒曾是鄒平縣的支柱企業, 年產能為 27萬千升。 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 近幾年市場萎縮, 生產經營困難。 2007年琥珀啤酒的銷量僅約為 5.5萬千升。

華潤雪花方面表示, 收購完成後, 將投入約5400萬元人民幣對新收購工廠進行技術改造, 以提升現有設備規格, 達到“雪花”啤酒的生產要求, 並增加產能至30萬千升。

據悉, 在華潤雪花收購琥珀啤酒之前, 山東一直是另一大啤酒品牌青島啤酒的大本營, 而早在2008年下半年, 華潤雪花開始與琥珀啤酒洽談並購事宜, 琥珀啤酒所在的鄒平縣縣委、外經貿局等部門還專門組建工作組詳細商談相關細節。

同時, 除雪花啤酒外, 青島啤酒、燕京啤酒等啤酒巨頭也曾與琥珀啤酒有過接觸, 但最終都因價格、收購條件等問題未能成行。

有分析指出, 華潤雪花之所以重金收購琥珀啤酒, 除為了擴展其在山東市場的份額外, 還希望完善華潤雪花在中國東部沿海地區的分銷網路。

7人獲刑 涉案金額超3373萬

一審判決顯示, 本案中被判刑的7人為董金河、劉恒民、田洪波、朱兆嶺、李國棟、楊成華、宋曉柏為琥珀啤酒廠原高管。

上述7人在琥珀啤酒廠改制過程中, 於2009年2月12日註冊成立鄒平眾邦商貿有限公司, 當年3月5日, 眾邦公司與華潤雪花簽訂合資經營合同, 眾邦公司出資1800萬元, 占收購後的企業註冊資本總額的10%。

2010年3月2日,眾邦公司與華潤雪花簽訂股權轉讓協定,眾邦公司將10%的股份轉讓給華潤雪花,轉讓價格為6300萬元。

2010年,收到收購款後,眾邦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分配方案,刨除此前出資的1800萬元、稅金1124萬元後,剩餘3373萬餘元。

按照投資比例,董金河分得2278萬余元,朱兆嶺分得281萬余元,劉恒民、宋曉柏、楊成華、田洪波各獲得187萬余元,李國棟獲得93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上述7人利用擔任琥珀啤酒廠領導的職務便利,在華潤雪花收購過程中,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他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董金河一審獲刑20年,其餘6人獲刑均超過10年。

據悉,庭審記錄顯示,在一審中,董金河等7人對於受賄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認。董金河等7人認為,7人投資成立公司入股華潤雪花,是鄒平縣政府總體改制方案的一部分,不是他們7人自主決定和控制的,不存在受賄的形式。

“退股獲利,也不是收受賄賂的形式;股權溢價轉讓的行為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不構成受賄;7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

據悉,2009年4月,改制基本結束,董金河等7人在改制後的企業內仍位列管理層。

值得注意的是,而在此次事件中另一當事方華潤雪花,其一名參與該收購案的負責人在法庭的證言也證實了華潤雪花收購的一個“潛規則”。

“華潤雪花有一個慣例,給予新收購的企業10%-20%的股份,之所以這樣安排,是因為有當地的人在,當地的一些關係比較好協調,業務上也熟悉”。

上述華潤雪花負責人表示,琥珀啤酒廠管理層提出參股收購後的企業,華潤雪花也有這方面的先例,但不希望他們長期持股,一般是在2年到3年後就收購回來。

“提前回購眾邦持有的10%股份,是因為董金河和改制後的新公司管理層出現了許多矛盾。

另外,眾邦是小股東,公司經營的時候,很多內容都要小股東簽字,會產生經營不順暢的問題。

最終的收購價格是集團的董事會開會決議批准的,收購股份有嚴格的程式,最後也進行了公示”。

據悉,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宣判的7人均不服判決,目前已向山東省濱州中院提出上訴。

【《財經嘯侃》由資深財經媒體人董來孝康創辦並擔任主編,100余位上市公司高管已經關注,聚集7萬多母嬰人士;投稿爆料請添加QQ:943130320】

2010年3月2日,眾邦公司與華潤雪花簽訂股權轉讓協定,眾邦公司將10%的股份轉讓給華潤雪花,轉讓價格為6300萬元。

2010年,收到收購款後,眾邦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分配方案,刨除此前出資的1800萬元、稅金1124萬元後,剩餘3373萬餘元。

按照投資比例,董金河分得2278萬余元,朱兆嶺分得281萬余元,劉恒民、宋曉柏、楊成華、田洪波各獲得187萬余元,李國棟獲得93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上述7人利用擔任琥珀啤酒廠領導的職務便利,在華潤雪花收購過程中,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他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其中,董金河一審獲刑20年,其餘6人獲刑均超過10年。

據悉,庭審記錄顯示,在一審中,董金河等7人對於受賄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認。董金河等7人認為,7人投資成立公司入股華潤雪花,是鄒平縣政府總體改制方案的一部分,不是他們7人自主決定和控制的,不存在受賄的形式。

“退股獲利,也不是收受賄賂的形式;股權溢價轉讓的行為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不構成受賄;7人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

據悉,2009年4月,改制基本結束,董金河等7人在改制後的企業內仍位列管理層。

值得注意的是,而在此次事件中另一當事方華潤雪花,其一名參與該收購案的負責人在法庭的證言也證實了華潤雪花收購的一個“潛規則”。

“華潤雪花有一個慣例,給予新收購的企業10%-20%的股份,之所以這樣安排,是因為有當地的人在,當地的一些關係比較好協調,業務上也熟悉”。

上述華潤雪花負責人表示,琥珀啤酒廠管理層提出參股收購後的企業,華潤雪花也有這方面的先例,但不希望他們長期持股,一般是在2年到3年後就收購回來。

“提前回購眾邦持有的10%股份,是因為董金河和改制後的新公司管理層出現了許多矛盾。

另外,眾邦是小股東,公司經營的時候,很多內容都要小股東簽字,會產生經營不順暢的問題。

最終的收購價格是集團的董事會開會決議批准的,收購股份有嚴格的程式,最後也進行了公示”。

據悉,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宣判的7人均不服判決,目前已向山東省濱州中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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