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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法考知識點」2018年法考《經濟法》: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勞動保護支出, 准予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 准予扣除。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 准予扣除。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准予扣除。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准予扣除。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過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過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2)企業所得稅稅款;(3)稅收滯納金;(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5)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人賬的土地;(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准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2)自創商譽;(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 按照規定攤銷的,

准予扣除:(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 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 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轉讓資產, 該項資產的淨值,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 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 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 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所得,

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轉讓財產所得, 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其他所得, 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 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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