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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理由

老闆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理由

2018-01-10 運河並購公會

【導讀】:法定代表人, 作為公司的“一把手”, 曾經是公司老闆(大股東、控股股東)當仁不讓的位置, 它是身份的象徵, 意味著擁有財富、權力、地位、榮譽等等。 然而, 現如今, 越來越多的老闆不願出任法定代表人, 而將這把“交椅”讓給他人出任, 甚至因此而額外付出報酬。 且看老闆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理由:

理由一: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1)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 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 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 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 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1條規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3條規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 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理由二: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 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 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 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2、在民事執行案件中, 公司若無力清償債務, 債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 --- 連出國都成問題了。

理由三: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如果按照罪名計算,

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 其中比較常見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偷稅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製造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等。

附: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控法律風險

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內部, 往往由於法定代表人對法律環境認知不足等原因, 在公司的設立、出資、管理、生產、經營、股權轉讓、解散、清算和破產等方面忽視法律因素引起的。 因此, 必須從幾個方面防控法律風險。

(一) 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法律風險意識的培育

提高和強化法律風險意識是識別風險、化解風險的前提。

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注意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法律風險意識的培養。 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結合自己公司的行業特點, 有針對性地選擇公司實用的法律法規, 分類、分層開展法律學習活動, 提高自己以及公司職員特別是董事和經營管理骨幹的法律素質;開展公司法律事務工作者、合同管理人員、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等人才的培訓工作, 提高公司防控法律風險的能力。 另外, 在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重大事件的決策過程中, 就相關事項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儘量降低因不懂法或輕視法而帶來的潛在或現成的法律風險。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務工作機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深入分析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源, 通過與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強化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相關職責,做到分工具體,權責明確,使法律風險防控成為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統一負責,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牽頭組織,公司法律事務人員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機制。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制度,是有效防控法定代表人法律風險的重要內容。公司必須根據自身參與市場競爭的內外部環境,對涉及法律風險的重要事項,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做出明確規定。如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異議制度、建立或完善重大項目的法律諮詢制度等。

 結束語: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想更好地規避法律風險,關鍵是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事,盡職盡責地維護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應該有著最基本的法律意識,明白哪些問題可能涉及到違法甚至犯罪,哪些行為存在著法律風險,哪些決策需要諮詢法律專業人士,避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如此,在出任法定代表人上,公司老闆(大股東、控股股東)就無須找“替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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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發起人孫春光 學歷:天津大學電子資訊工程本科、保送通信與資訊系統碩士 。

現擔任全國工商聯民辦教育出資者商會EMBA聯盟專委會秘書長;北京左右逢源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合夥人;愛投(ITOU)高管會創始發起人;IT高管會創始發起人

通過與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強化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相關職責,做到分工具體,權責明確,使法律風險防控成為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統一負責,聘請法律專業人士牽頭組織,公司法律事務人員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相互配合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機制。

(三)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制度,是有效防控法定代表人法律風險的重要內容。公司必須根據自身參與市場競爭的內外部環境,對涉及法律風險的重要事項,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做出明確規定。如建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異議制度、建立或完善重大項目的法律諮詢制度等。

 結束語: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想更好地規避法律風險,關鍵是依照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事,盡職盡責地維護公司的利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應該有著最基本的法律意識,明白哪些問題可能涉及到違法甚至犯罪,哪些行為存在著法律風險,哪些決策需要諮詢法律專業人士,避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如此,在出任法定代表人上,公司老闆(大股東、控股股東)就無須找“替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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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孫春光 學歷:天津大學電子資訊工程本科、保送通信與資訊系統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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