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考慮了一下,
決定等待一周,
但要求在交付全部房款後,
必須先把房屋鑰匙給自己。
薛某同意了,
並將房屋鑰匙給了張某,
表示如果你不相信,
可以等待一周後在打款。
就這樣,
張某搬進了新家,
打算過段時間就去過戶。
但在半個月的時候,
張某家裡來了位不速之客李某,
要求張某趕緊走人。
並稱自己已經花了250萬的價格買了這套房,
也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
由於對方拿出了房地產和過戶手續,
張某不得已只能暫時搬出房屋,
將薛某起訴至法院。
經過法院判定,
薛某是在簽訂了購房合同後,
才將房子賣給李某的,
並且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但薛某已經是惡意違約,
隱瞞了張某和李某的購房事實。
但基於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
雖然薛某與張某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但因趙某已經合法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
張某不能依據債權主張該套房屋的物權;但薛某應當承擔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考慮因薛某的違約造成兩個月內房價上漲對張某確實造成了一定購房差價損失,
且張某搬離現住房屋需要發生一定成本,
判令:薛某向張某返還200萬購房款,
且承擔違約賠償責任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