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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上市公司高送轉支支招

某種意義上, 上市公司的高送轉已成A股市場的一大“毒瘤”, 對其規範監管亦是應有之義, 而上市公司高送轉以及因之引起的亂象, 亦引起監管部門的關注與高度重視。

高送轉本質上是上市公司內部權益的調整,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 僅僅只是股本規模擴大了, 公司還是那家公司, 人員還是那些人員。 但基於填權的預期以及市場的投機性, 高送轉往往成為市場炒作的導火索。 特別是某些上市公司將高送轉作為向大股東、董監高等實施利益輸送的工具。 而且在高送轉的背後, 往往還伴隨著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違規行為發生。

因此, 劉士餘表示要重點監管, 既是向上市公司的高送轉行為發出了挑戰, 亦與其“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思路一脈相承。 當然, 對於上市公司的高送轉行為, 除了監管部門頻頻下發問詢函外, 筆者以為, 將其納入制度化的軌道更重要。

為此, 筆者建議, 一是上市公司的高送轉須與業績增長速度配備。 高送轉會導致上市公司股本膨脹, 如果業績增長速度跟不上, 那麼無形中會攤薄每股收益。 就像減持股份是上市公司股東的權利, 但監管部門仍然規定大股東等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三個月內不得超過總股本比例的1%一樣, 高送轉雖然是上市公司的“內部”事務, 但監管部門仍然可出手,

規定其股本擴張速度不得超過業績增長幅度。 如此, 那些業績虧損的上市公司將喪失高送轉的資格, 像當年海潤光伏的鬧劇也就不可能上演, 也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二是當年送轉比例不得超過派現比例。 一些上市公司熱衷於高送轉, 熱衷於催生出題材與概念, 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即使有能力分紅, 卻也大玩高送轉的遊戲, 對於這樣的市場行為, 必須進行糾偏。 那麼, 送轉比例不得超過派現比例無疑是對症下藥的舉措。 如上市公司的送轉比例為10送轉10或30的, 那麼其派現比例將不得低於10派10或30。 如此, 既能使上市公司分紅積極起來, 也能抑制其高送轉的衝動。 畢竟, 高送轉意味著必須高派現, 沒有多少家上市公司能有這樣的實力。

三是建立高送轉的視窗期制度。 在上市公司高送轉的背後, 往往隱藏著某種目的。 或為大股東、董監高實施利益輸送, 或為了定增解禁股份高位套現, 或為了再融資多圈錢拉抬股價, 那麼建立視窗期制度就非常有必要。 監管部門可規定, 在高送轉方案披露及實施後的三個月時間內, 應禁止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在定增股份解禁前後的三個月時間內,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轉預案;基於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 應禁止上市公司在實施再融資前的一個月時間內披露高送轉預案。

筆者相信, 有了上述三大舉措, 上市公司高送轉必然降溫, 而由高送轉產生的眾多亂象, 亦會得到一定程式的緩解。

投資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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