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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福建發佈網貸備案細則 要求存管屬地化

網貸天眼獲悉, 1月21日晚, 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在官網發佈《福建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 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正包含五章33條, 詳細規定了福建省內網貸機構備案登記的具體流程。 意見稿指出, 本細則所稱備案登記, 是指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稱省金融辦)依申請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基本資訊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

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意見稿規定, 細則發佈前已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在申請備案登記前, 應當到工商部門更名並修改經營範圍, 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等相關內容。

網貸天眼注意到, 目前福建廈門此前已公示的5家備案網貸機構皆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 名稱和營業範圍中標注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此外, 據網貸天眼統計, 目前廈門地區有近400家“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但均為最近幾個月搶注的殼公司, 並沒有相應的網貸實體平臺。

在銀行存管方面, 意見稿要求, 網貸平臺應與在福建省行政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達成資金存管協定。

這意味著, 福建省與上海和深圳一樣, 要求網貸機構存管銀行“屬地化”。 廈門5家已公示的備案平臺中, 4家滿足存管屬地化條件, 只有京東旗下的網貸平臺沒有簽署並上線銀行存管。

在其它資質方面, 意見稿提出, 網貸平臺在申請備案時, 應具備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以上備案證書;在申請備案通過後, 網貸機構應持相關證明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附件: 《福建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 加強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

完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基本統計資訊, 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 工信部 公安部 國家網信辦2016年第1號令)、《中國銀監會辦公廳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160號)等有關規定, 結合本省實際情況,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是指在福建省(廈門市除外)依法設立, 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仲介公司。

本細則所稱備案登記是指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下稱省金融辦)依申請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基本資訊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

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第三條 省金融辦按照依法、準確、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並加強機構監管。

各設區市政府(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下同)金融監管部門受省金融辦的委託, 負責受理和初審轄區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 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要立足維護屬地金融穩定, 在省金融辦指導下加強轄區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機構監管, 做好相關重大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風險化解工作, 並向省金融辦報告。

省金融辦和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委託外部仲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

第四條 福建銀監局負責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實施行為監管。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負責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省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對涉本省金融資訊服務的互聯網資訊內容進行監管。省工商局負責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廣告和商業宣傳活動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登記

第五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名稱中應標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等相關內容,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有權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部門更名並修改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等相關內容。

第六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檔材料:

(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基本資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機構全稱及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經營)地、成立時間、經營期限、經營狀態、組織架構等;公司註冊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官方網站網址、微信公眾號及相關APP名稱;

(二)股東及股權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股權結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四)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歷次修正案(如有);

(五)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服務物件、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六)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經有資質的資訊安全測評認證機構頒發的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以上備案證書、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與在福建省行政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達成的資金存管初步協議;

(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風控、法律合規、稽核審計部門負責人,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下同)基本資訊資料,及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開具的其個人信用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和符合國家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的資質證明;

(九)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曾在其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高級管理崗位任職的,或持有新設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5%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曾持有其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股權的,應當提交原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通過整改驗收等相關證明;

(十)合規經營承諾書;

(十一)全部分支機搆的基本資訊說明,包括各分支機搆名稱、分支機搆所在地、分支機搆成立時間、分支機搆主要負責人姓名,分支機搆聯繫電話、投訴電話、員工人數;

(十二)主要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推介機構、擔保機構等)的名冊及合作內容簡介;

(十三)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提交的申請備案登記檔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情況等發表意見;

(十四)資訊披露辦法;

(十五)省金融辦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資料。

第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福建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配合省金融辦及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福建銀監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的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等相關監管工作;

(三)及時向省金融辦及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福建銀監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資料、資料,按監管要求將業務系統接入有關監管資訊系統,同意並授權將業務資料和合作資金存管銀行的資金流資料按要求報送、上傳監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指定的協力廠商機構;

(四)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實際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承諾,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經營出現困難的時候,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風險化解和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在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經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認定為合規類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申請備案登記;經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認定為整改類的,在完成整改並取得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檔後申請備案登記。

在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提交本細則第六條所列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截至申請前1周內的業務情況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資訊、業務規模資料資料(含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標的成交金額、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待償餘額、待償餘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金額(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

(二)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開具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信用報告;

(三)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代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製作、發佈廣告和商業宣傳的經營機構的有效營業執照影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資訊,代理製作、發佈廣告和商業宣傳協議,廣告和商業宣傳內容;

(四)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機構設立以來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五)省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檔、資料。

第九條 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備案登記材料。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齊備、形式合規時予以受理,經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有關規定的,出具同意備案登記的初審意見,並將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備案登記初審意見報送至省金融辦。

第十條 省金融辦對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備案登記初審意見及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後,將擬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基本資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後,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向該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並抄送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省金融辦和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採取多方資料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多種方式對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對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資訊進行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對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報送省金融辦;省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備案登記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對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報送省金融辦;省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備案登記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對於申請備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由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於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申請材料,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辦理備案登記的時限之內。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將許可結果在通信主管部門辦理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回饋至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並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應當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正式的資金存管協定,並將資金存管協定的影本在該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回饋至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金融辦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完成備案登記後應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在省金融辦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資訊包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名稱、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繳資本、工商註冊住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聯繫方式、股東資訊、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登記時間等基本資訊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訊、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資訊等。

第十六條 省金融辦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有權根據相關備案登記資訊,採取資訊化手段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檔案,並將有關資訊資料與福建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網信辦、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共用;同時福建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網信辦、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須將各自掌握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有關資訊資料與省金融辦共用,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省金融辦有權會同福建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網信辦、省工商局等部門,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將評估分類結果在省金融辦網站上公示。

第十八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每年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引入律師事務所、資訊系統安全評價等協力廠商機構,每年對網路資訊仲介機構合規和資訊系統穩健情況進行審查。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及時通過官方網站、APP等各管道首頁顯要位置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審查等相關報告和資訊安全測評認證結果。

第十九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網路借貸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13號)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拖延披露。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每季度向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資訊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二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制定重大事件應急預案,並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根據預案採取措施並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或被申請仲裁,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佈虛假資訊、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四)影響機構正常經營的其他重大事件。

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收到以上重大事件報告後應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並向省金融辦報告。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一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並抄送省金融辦: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金融辦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新設分支機搆,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後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省金融辦、總部及該分支機搆所在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送分支機搆設立情況。

在本省行政區外依法設立且已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搆的,應持其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影本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在不超過總公司經營範圍的情況下,將擬設分支機搆的經營範圍登記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並在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將該分支機搆營業執照影本及總公司備案登記證明文件送達新設分支機搆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省金融辦。

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日常機構監管過程中發現省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在本省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且未向本省報備的,應及時向社會公眾進行風險提示,並向省金融辦和該機構總部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監管部門可依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降低評估類別、進行信用懲戒等監管措施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辦有權直接註銷其備案登記並進行公示: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未按相關規定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四)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五)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備案登記資訊無法與機構取得聯繫的;

(六)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未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第二十五條 鼓勵工商註冊地在本省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加入福建省互聯網金融協會,進一步加強自律管理。福建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實施自律管理,協會負責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資訊、法律諮詢等服務,加強糾紛調解;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註冊資本、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資訊變更的,或出現合併、重組、股權重大變更、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遞交申請備案變更材料。其中,涉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平臺名稱備案變更的,應當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變更法律意見書。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變更資訊後形成書面意見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資訊的情況核實並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30個工作日,書面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抄報省金融辦。

書面報備的資料應當包括但不限於:

(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終止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路借貸仲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機構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等;

(三)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四)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方案;

(五)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連絡人的聯繫方式。

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妥善處理好存量業務、完成風險處置。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依法清算結束後,要形成書面清算報告並提請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省金融辦根據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驗收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註銷並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被依法取締的、依法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省金融辦註銷備案登記並及時公示相關資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行、銀監、工商、公安、網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配合所在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相關監管工作。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廈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將廈門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資訊定期向省金融辦報備。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以內、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四條 福建銀監局負責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實施行為監管。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省公安廳負責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省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對涉本省金融資訊服務的互聯網資訊內容進行監管。省工商局負責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廣告和商業宣傳活動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登記

第五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名稱中應標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等相關內容,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有權部門申請備案登記。

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部門更名並修改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等相關內容。

第六條 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提交以下檔材料:

(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基本資訊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機構全稱及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經營)地、成立時間、經營期限、經營狀態、組織架構等;公司註冊地、經營地的房屋產權證明或租房合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官方網站網址、微信公眾號及相關APP名稱;

(二)股東及股權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及股權結構;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影本;

(四)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歷次修正案(如有);

(五)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模式、服務物件、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六)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包括經有資質的資訊安全測評認證機構頒發的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三級以上備案證書、客戶真實身份認證措施、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七)與在福建省行政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達成的資金存管初步協議;

(八)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風控、法律合規、稽核審計部門負責人,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下同)基本資訊資料,及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開具的其個人信用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和符合國家有關任職資格條件的資質證明;

(九)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曾在其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高級管理崗位任職的,或持有新設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5%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曾持有其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股權的,應當提交原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通過整改驗收等相關證明;

(十)合規經營承諾書;

(十一)全部分支機搆的基本資訊說明,包括各分支機搆名稱、分支機搆所在地、分支機搆成立時間、分支機搆主要負責人姓名,分支機搆聯繫電話、投訴電話、員工人數;

(十二)主要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推介機構、擔保機構等)的名冊及合作內容簡介;

(十三)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提交的申請備案登記檔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情況等發表意見;

(十四)資訊披露辦法;

(十五)省金融辦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資料。

第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福建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配合省金融辦及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福建銀監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的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等相關監管工作;

(三)及時向省金融辦及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福建銀監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真實、準確、完整的相關資料、資料,按監管要求將業務系統接入有關監管資訊系統,同意並授權將業務資料和合作資金存管銀行的資金流資料按要求報送、上傳監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指定的協力廠商機構;

(四)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實際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承諾,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經營出現困難的時候,主動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風險化解和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在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經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認定為合規類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相關規定申請備案登記;經省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認定為整改類的,在完成整改並取得整改驗收合格證明檔後申請備案登記。

在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時,除應提交本細則第六條所列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截至申請前1周內的業務情況說明,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機構經營總體情況、產品資訊、業務規模資料資料(含標的成交量、標的種類、標的成交金額、借款人數量、出借人數量)、待償餘額、待償餘額前十大借款人名單及金額(最新一期)、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

(二)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開具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信用報告;

(三)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代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製作、發佈廣告和商業宣傳的經營機構的有效營業執照影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本資訊,代理製作、發佈廣告和商業宣傳協議,廣告和商業宣傳內容;

(四)截至申請前1個月內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機構設立以來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對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

(五)省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檔、資料。

第九條 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向工商登記註冊地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備案登記材料。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齊備、形式合規時予以受理,經審核認為提出申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有關規定的,出具同意備案登記的初審意見,並將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備案登記初審意見報送至省金融辦。

第十條 省金融辦對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備案登記初審意見及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後,將擬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基本資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後,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的,向該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並抄送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省金融辦和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採取多方資料比對、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多種方式對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並要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對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資訊進行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對新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報送省金融辦;省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備案登記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對本細則發佈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報送省金融辦;省金融辦應當自收到備案登記申請材料和備案登記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期)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對於申請備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由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於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申請材料,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辦理備案登記的時限之內。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持省金融辦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將許可結果在通信主管部門辦理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回饋至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並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後,應當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證明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正式的資金存管協定,並將資金存管協定的影本在該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回饋至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金融辦在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完成備案登記後應將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資訊在省金融辦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資訊包括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名稱、成立時間、註冊資本、實繳資本、工商註冊住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組織形式、聯繫方式、股東資訊、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登記時間等基本資訊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資訊、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資訊等。

第十六條 省金融辦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有權根據相關備案登記資訊,採取資訊化手段建立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檔案,並將有關資訊資料與福建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網信辦、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共用;同時福建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網信辦、省工商局等有關部門須將各自掌握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有關資訊資料與省金融辦共用,建立行業(領域)不良行為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省金融辦有權會同福建銀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網信辦、省工商局等部門,對備案登記後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將評估分類結果在省金融辦網站上公示。

第十八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每年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資訊披露情況、資訊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引入律師事務所、資訊系統安全評價等協力廠商機構,每年對網路資訊仲介機構合規和資訊系統穩健情況進行審查。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及時通過官方網站、APP等各管道首頁顯要位置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審查等相關報告和資訊安全測評認證結果。

第十九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網路借貸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113號)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相關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拖延披露。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每季度向省金融辦和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資訊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檔,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二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應當制定重大事件應急預案,並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根據預案採取措施並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或被申請仲裁,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佈虛假資訊、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四)影響機構正常經營的其他重大事件。

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收到以上重大事件報告後應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並向省金融辦報告。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資訊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一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並抄送省金融辦: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金融辦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新設分支機搆,應當在完成工商登記註冊後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省金融辦、總部及該分支機搆所在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送分支機搆設立情況。

在本省行政區外依法設立且已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搆的,應持其總公司的營業執照影本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在不超過總公司經營範圍的情況下,將擬設分支機搆的經營範圍登記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並在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將該分支機搆營業執照影本及總公司備案登記證明文件送達新設分支機搆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和省金融辦。

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日常機構監管過程中發現省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的分支機搆在本省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且未向本省報備的,應及時向社會公眾進行風險提示,並向省金融辦和該機構總部所在地金融監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監管部門可依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降低評估類別、進行信用懲戒等監管措施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省金融辦有權直接註銷其備案登記並進行公示: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未按相關規定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簽訂資金存管協議的;

(三)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滿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四)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五)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備案登記資訊無法與機構取得聯繫的;

(六)取得備案登記後6個月內未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第二十五條 鼓勵工商註冊地在本省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加入福建省互聯網金融協會,進一步加強自律管理。福建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對本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實施自律管理,協會負責成立網路借貸專業委員會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資訊、法律諮詢等服務,加強糾紛調解;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註冊資本、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等基本資訊變更的,或出現合併、重組、股權重大變更、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依法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遞交申請備案變更材料。其中,涉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平臺名稱備案變更的,應當提交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變更法律意見書。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變更資訊後形成書面意見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資訊的情況核實並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30個工作日,書面向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並抄報省金融辦。

書面報備的資料應當包括但不限於:

(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同意終止開展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路借貸仲介業務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機構基本情況,代償資金及投資人基本情況,存續借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終止業務的具體方案,對可能引發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提出應對措施等;

(三)終止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業務的公告方案;

(四)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方案;

(五)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分工和連絡人的聯繫方式。

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妥善處理好存量業務、完成風險處置。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依法清算結束後,要形成書面清算報告並提請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組織驗收。省金融辦根據工商登記註冊地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驗收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備案註銷並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經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被依法取締的、依法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省金融辦註銷備案登記並及時公示相關資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行、銀監、工商、公安、網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配合所在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相關監管工作。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廈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將廈門市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備案登記資訊定期向省金融辦報備。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以內、以上均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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