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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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住房公積金出新政啦!
1月26日,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印發《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其中新增“在本市就業的港澳臺同胞,
該辦法規定, 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 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在本市就業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網路配圖)
對於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公積金問題, 辦法規定應年滿18周歲, 且男性未滿60周歲, 女性未滿55周歲,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長沙就業且具有合法經濟收入來源;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此外, 若靈活就業人員連續6個月以上(含)欠繳, 管理中心有權對其帳戶進行封存。 靈活就業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該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其住房公積金必須轉移至單位帳戶繳存。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執行, 原《關於靈活就業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通知》(長金管委[2016]2號)廢止。 相關政策詳情, 市民可諮詢住房公積金熱線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