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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答:物業費遲交反被要滯納金,物業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物業管理費遲交了, 要被收取滯納金。 19日, 某社區不少主業葉槽物業此舉是“亂收費”。 物業證實2014年12月起收取滯納金, 並拿出業主公約稱:“收費是有合同依據的。 ”記者走訪鎮街社區, 絕大多數物管表示遲交物管費需收取欠款千分之一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此, 市發展改革局回應稱, 應按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公約約定條款執行。

物管稱收費有合同依據

“我們收滯納金是有合同依據的。 ”物業人員稱, 在業主收樓時就簽訂的《陽光海岸業主公約》(下稱公約)第五章管理部分就有約定。 公約顯示, 第五章管理之第五條“管理及其他費用繳付”裡注明:任何業主如果未能于本公約確定日期支付其應付的款項, 管理者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收取違約金等費用, 其中就有“收取延期支付款項自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的違約金, 每日違約金為尚欠款項的千分之一(1%。

)”。

上述物業人稱, 此前物業也發了通告, 從2014年12月起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逾期未交滯納金, 即當月物管費應在當月15日前支付, 否則視為遲交。 當然, “由於考慮到一些業主還不知道, 或是一時不能接受, 前期當月滯納金從當月底計費。 ”而且, 該人士還稱, 交費時, 業主應先交滯納金後交物管費, “否則, 打不了單, 物管費也交不了。 如業主仍不交滯納金, 依次逐日累積”。

物業企業有權進行追索

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給予了明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被不少業主理解為“物管公司無權擅自收取業主滯納金”。

發改局則認為, 根據有關規定, 業主反映的“滯納金”暫未列入物價部門管理範圍。 有關收取“滯納金”事宜, 市發改局稱:“如在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公約中已約定, 應按有關約定條款執行;如對有關條款有異議, 建議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循法律途徑解決。 ”

律師表示、;收滯納金也是對已交物管費的業主的公平對待

“從現有的司法判例中, 法院是支持物管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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