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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金融服務局 區科委關於印發《濱海新區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區金融服務局 區科委關於印發《濱海新區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功能區、街鎮, 各有關單位: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局等八部門關於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政辦發〔2017〕77號)、《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17〕10號)以及《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支持濱海新區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濱政辦發〔2017〕159號), 為進一步促進區內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規範濱海新區支援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 區金融服務局、區科委對原新區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重新擬定了《濱海新區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現予以印發, 請遵照執行。

區金融服務局 區科委

2018年1月23日

(連絡人:遲雲玲; 聯繫電話:65306986)

(建議此件主動公開)

濱海新區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新區支援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 防範財政資金使用風險,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局等八部門關於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政辦發〔2017〕77號)、《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財規〔2017〕10號)、《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支持濱海新區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的通知》(津濱政辦發〔2017〕159號)、以及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濱海新區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 專項用於支援新區範圍內企業上市、重組、報會、掛牌、股份制改造的資金。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註冊地在濱海新區、且股改掛牌上市前一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與品質事故、嚴重環境污染等重大違法失信行為的各類企業:

(一)對依法設立並以上市掛牌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簡稱“改制”)的企業,

給予不超過60萬元補助。

1.科技型企業完成改制, 給予不超過60萬元補助。 原則上支持條件為:①企業完成改制時存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②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③完成改制前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同時, 為鼓勵科技型企業發展壯大, 對於滿足①條件、但只滿足②、③條件之一, 且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30萬元的, 給予不超過10萬元補助。

2.非科技型企業完成改制, 給予不超過40萬元補助。 支持條件為:①企業完成改制時存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②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③完成改制前一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00萬元。

3.改制聘請證券公司擔任財務顧問的企業,

改制完成後一次性給予改制補助;改制聘請其他仲介機構擔任財務顧問的企業, 分段給予改制補助, 其中改制完成後給予50%補助, 完成掛牌上市後給予剩餘50%補助。

(二) 對在天津股權交易所A板主機板、A板成長板或在天津濱海櫃檯交易市場成長板完成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次性補助20萬元。 支持條件為:①企業掛牌時存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②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③完成掛牌前兩個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累計不低於1000萬元且淨利潤累計不低於100萬元;④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原則上企業最近一期財務資料月份與同意掛牌通知月份間隔不能超過3個月)。

(三)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完成掛牌的企業,

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四) 對擬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和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經中國證監會和境外證券交易所管理機構正式受理申請材料的企業, 一次性補助200萬元。

(五) 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和境外證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企業, 一次性補助300萬元。

(六) 對重組新區內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組企業, 或重組外地上市公司並將上市公司遷入新區的本地重組企業, 完成重組後一次性補助500萬元。 本地重組企業指通過借殼上市方式實現上市目標的本地企業。

(七) 已在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櫃檯交易市場完成掛牌、享受補助的企業, 在上述兩個市場轉板掛牌的, 不再予以支持;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再次給予補助時扣除已享受的掛牌補助。

(八) 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櫃檯交易市場完成掛牌,享受補助的企業,如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在給予上市補助時扣除已享受的各項掛牌補助。

第四條 財政補助資金用於支援企業後續發展,原則上應安排部分專款用於獎勵對企業上市做出特殊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有功人員。其中,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獎勵應符合國家及本市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規定。

第五條 上述補助資金由區本級與相應功能區、街鎮各分擔50%,由區財政先行墊付,在辦理與功能區、街鎮年終結算時專項上解。

第三章 前置備案

第六條 企業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改制服務協定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天津市濱海新區金融服務網(www.bhxqjr.com)向區金融服務局備案,納入濱海新區擬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庫後,方有資質申請補助資金。另外,企業還需要登陸天津市企業上市服務網(http://111.30.30.175:9090)填報上市意願,納入全市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庫。已完成備案的企業還應按照上市或掛牌實際進度及時更新備案資訊。

第七條 企業須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備,方有資格申請股份制改造補助資金。

註冊地在新區功能區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在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改制服務協定後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功能區科技部門向區科委報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科委報備。

註冊地在新區功能區範圍內的非科技型企業,在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改制服務協定後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非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

第八條 企業須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備,方有資格申請OTC掛牌及天交所掛牌補助資金。

註冊地在新區功能區範圍內的企業(含科技型企業),在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OTC掛牌或天交所掛牌服務協定後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企業(含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 企業完成股改後,須按期、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及材料。

註冊地在新區各功能區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須通過功能區科技部門向區科委報送材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科委報送材料。

註冊地在新區各功能區的各類非科技型企業,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非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

第十條 企業完成掛牌、報會、上市、重組等工作後,須按期、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及材料。

註冊地在新區各功能區範圍內的各類企業(含科技型企業),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各類企業(含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

第十一條 各功能區、街鎮負責對申報企業資金申請進行初審,並按期、及時將初審結果報送區金融服務局(企業掛牌、報會、上市、重組及非科技型企業股改)或區科委(科技型企業股改),由區金融服務局或區科委進行複審。

第十二條 區科委按期、及時將科技型企業股份制改造補助資金認定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函告區金融服務局。

第十三條 區金融服務局根據複審結果及區科委認定結果,對外進行公示。通過公示的,由區金融服務局按期、及時通過國庫將資金直接撥付相關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過程中,如涉及到需要接受財政補助的企業提供相關材料的,企業應配合提供。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區金融服務局可以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資訊,兩年內停止其財政資金申報資格。

區金融服務局對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使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實施跟蹤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負責。對於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編制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依法追回財政專項資金,兩年內停止其財政資金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資訊。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有關財政金融等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資訊公開

第十六條 區金融服務局會同區科委在濱海新區金融服務網(www.bhxqjr.com)公開以下資訊:

(一)公開新區企業股改上市掛牌相關政策檔。

(二)每批改制、掛牌、報會、上市、重組企業認定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認定結果及補助金額。

(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評價、檢查結果。

(四)專項資金有關投訴事項處理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處理投訴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服務局商區科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廢止。

本文轉載自天津市濱海新區財政局辦公室,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發佈方立場無關。發佈方不對其中包含或引用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證。對於任何因直接或間接採用、轉載本資訊造成的損失,發佈方均不承擔責任。如本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與發佈方聯繫。

不再予以支持;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再次給予補助時扣除已享受的掛牌補助。

(八) 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櫃檯交易市場完成掛牌,享受補助的企業,如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在給予上市補助時扣除已享受的各項掛牌補助。

第四條 財政補助資金用於支援企業後續發展,原則上應安排部分專款用於獎勵對企業上市做出特殊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有功人員。其中,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獎勵應符合國家及本市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規定。

第五條 上述補助資金由區本級與相應功能區、街鎮各分擔50%,由區財政先行墊付,在辦理與功能區、街鎮年終結算時專項上解。

第三章 前置備案

第六條 企業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改制服務協定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天津市濱海新區金融服務網(www.bhxqjr.com)向區金融服務局備案,納入濱海新區擬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庫後,方有資質申請補助資金。另外,企業還需要登陸天津市企業上市服務網(http://111.30.30.175:9090)填報上市意願,納入全市上市企業後備資源庫。已完成備案的企業還應按照上市或掛牌實際進度及時更新備案資訊。

第七條 企業須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備,方有資格申請股份制改造補助資金。

註冊地在新區功能區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在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改制服務協定後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功能區科技部門向區科委報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科委報備。

註冊地在新區功能區範圍內的非科技型企業,在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改制服務協定後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非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

第八條 企業須按規定向相關部門報備,方有資格申請OTC掛牌及天交所掛牌補助資金。

註冊地在新區功能區範圍內的企業(含科技型企業),在與相關仲介機構簽訂OTC掛牌或天交所掛牌服務協定後15個工作日內,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企業(含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 企業完成股改後,須按期、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及材料。

註冊地在新區各功能區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須通過功能區科技部門向區科委報送材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科委報送材料。

註冊地在新區各功能區的各類非科技型企業,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非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

第十條 企業完成掛牌、報會、上市、重組等工作後,須按期、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及材料。

註冊地在新區各功能區範圍內的各類企業(含科技型企業),須通過功能區財政金融部門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註冊地在新區各街鎮範圍內的各類企業(含科技型企業),須通過街鎮向區金融服務局報送材料。

第十一條 各功能區、街鎮負責對申報企業資金申請進行初審,並按期、及時將初審結果報送區金融服務局(企業掛牌、報會、上市、重組及非科技型企業股改)或區科委(科技型企業股改),由區金融服務局或區科委進行複審。

第十二條 區科委按期、及時將科技型企業股份制改造補助資金認定結果及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函告區金融服務局。

第十三條 區金融服務局根據複審結果及區科委認定結果,對外進行公示。通過公示的,由區金融服務局按期、及時通過國庫將資金直接撥付相關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過程中,如涉及到需要接受財政補助的企業提供相關材料的,企業應配合提供。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區金融服務局可以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資訊,兩年內停止其財政資金申報資格。

區金融服務局對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使用、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實施跟蹤和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對提出的申報材料負責。對於專項資金申報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編制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依法追回財政專項資金,兩年內停止其財政資金申報資格,並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資訊。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有關財政金融等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資訊公開

第十六條 區金融服務局會同區科委在濱海新區金融服務網(www.bhxqjr.com)公開以下資訊:

(一)公開新區企業股改上市掛牌相關政策檔。

(二)每批改制、掛牌、報會、上市、重組企業認定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認定結果及補助金額。

(三)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評價、檢查結果。

(四)專項資金有關投訴事項處理後20個工作日內,公開處理投訴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服務局商區科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廢止。

本文轉載自天津市濱海新區財政局辦公室,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發佈方立場無關。發佈方不對其中包含或引用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證。對於任何因直接或間接採用、轉載本資訊造成的損失,發佈方均不承擔責任。如本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與發佈方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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