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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繳中應特別注意三大類、共9項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

第一類 以收入為基數的扣除專案

1 業務招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2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過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財稅〔2017〕41號《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 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過部分, 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定(以下簡稱分攤協定)的關聯企業, 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 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定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 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3 手續費與傭金

財稅[2009]2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規定:

一、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過部分, 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 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定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仲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定或合同,

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 除委託個人代理外, 企業以現金等非轉帳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二類 以利潤為基數的扣除項目

公益性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三條明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 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 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改的決定, 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 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至此, 稅收專門法律中正式納入企業捐贈超過限額部分可以依法結轉三年的規定, 實現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機銜接。

第三類 以工資為基數的扣除項目

1 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會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3 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但存在以下特殊情況:

1、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2]27號)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5〕63號)

3、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6〕122號)

4 補充養老險與補充醫療險

(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5 黨組織工作經費

組通字〔2017〕38號《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管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畫,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二、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餘,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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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會經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託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3 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但存在以下特殊情況:

1、積體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2]27號)

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5〕63號)

3、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6〕122號)

4 補充養老險與補充醫療險

(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5 黨組織工作經費

組通字〔2017〕38號《關於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管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畫,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二、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餘,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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