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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房東繳納的房產稅應該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作者:會計思 2017年4曰11日 北京 風

有的稅在某些情況下會比較不講理, 當然對於稅務部門來說也挺委屈, 他們也許更願意用不得已這個詞, 因為收稅是他們的本職工作。 如:房產稅的徵稅對象是房屋, 可是房屋不是人, 不會交稅的, 所以只能向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收取房產稅, 但是有很多房屋沒有明確的產權所有人, 所以稅法又規定: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 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 產權出典的, 由承典人繳納。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 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 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因此, 上述產權所有人, 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統稱房產稅的納稅人。

假設某企業租用了個人的房屋用於辦公, 到了該交房產稅的時候, 房主卻因為種種原因找不到了, 也許是出國, 也許是失蹤, 也許是躲起來了, 總之是沒有繳納房產稅,

此時, 該單位就被迫變成了該房屋房產稅的納稅人, 因為該單位是房屋的使用人。 更要命的是, 很多稅務人員在解讀企業所得稅時會不分青紅皂白, 機械地認為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屬於代房主繳納的房產稅, 應該由房主還給企業, 還有理有據地告訴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代繳房產稅不屬於企業企業發生的費用, 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這真的很不講理, 稅務部門都找不到房主, 企業又去哪裡能找到房主要錢?為了讓國家的稅能收到,

企業都變成了納稅人代繳了房產稅, 企業可以說是忍辱負重, 此時還不讓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于情於理都不合適。 再說了, 既然都讓企業變成了事實上的房產稅納稅人, 那麼繳納的房產稅就是企業的經營成本了, 憑什麼不讓稅前扣除?

對於這種情況, 小編建議稅務部門可以考慮實際情況, 允許企業代交的房產稅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以單獨列報或者備案), 以後從房東處收回代交的房產稅時在該年度調增應納所得稅額即可, 畢竟讓為國家稅收作出額外貢獻的企業自己承擔做好事的成本不近情理, 給公益組織捐款至少還能限額扣除呢!國家一直在強調要切實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

減免收費專案, 其實能把這些合情合理的政策儘快落實了, 對於企業來說已經是善莫大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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