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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國稅局2018年1月12366解答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18個熱點問題

北京國稅局2018年1月12366解答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18個熱點問題

貨勞稅熱點問題(2018年1月)

1.收到的發票沒有顯示簡稱, 該發票能否使用?

答:由於納稅人眾多, 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 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 無需重新開具。

納稅人應當儘快進行系統升級, 對於無法自行升級的納稅人, 稅務部門和稅控服務單位將提供説明。 稅務部門已經並還將進一步採取措施,

為納稅人開具發票提供更多便利。

2.差額徵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享受3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是差額前還是差額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規定, 按照現行規定, 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3.差額徵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時的年應稅銷售額按差額前還是差額後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

試點實施後, 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及相關規定, 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 應稅行為有扣除專案的試點納稅人, 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4.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期認證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 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

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 按以下方法處理: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 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 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 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5.小規模納稅人既有銷售服務又有銷售貨物, 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 對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

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 當本期減征額小於或等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 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徵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 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 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小規模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 當本期減征額小於或等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 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於第10欄‘本期應納稅額’時, 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最晚應於什麼時候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如何申報?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資訊。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10.北京市一般納稅人跨區遷移後,能否延續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函〔2010〕100號)第七條規定,我市一般納稅人跨區、縣(地區)遷移的,遷達地稅務機關應延續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給納稅人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涉稅事項轉移通知單》,隨其他征管檔案一同傳遞到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遷出地稅務機關尚未抵扣的留抵稅額,以及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且經比對相符但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准予納稅人在遷達地稅務機關繼續申報抵扣。

11.資管產品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第二條規定,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12.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一條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檔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3.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確認增值稅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第五條規定,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淨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14.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如何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

15.已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發生過戶、轉籍時,是否需要辦理車購稅檔案變動手續?

答: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六條規定,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16.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是否需要備案?

答:不需要備案。

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2018年1月)

發佈時間:2018-01-30

1.企業2017年10月25號取得高新證書,何時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何時備案?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人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這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年終獎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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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期第10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7.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最晚應於什麼時候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如何申報?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年第66號)第四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資訊。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路辦稅的特定納稅人,可以持稅控設備前往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由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通行費電子發票選擇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10.北京市一般納稅人跨區遷移後,能否延續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函〔2010〕100號)第七條規定,我市一般納稅人跨區、縣(地區)遷移的,遷達地稅務機關應延續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給納稅人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涉稅事項轉移通知單》,隨其他征管檔案一同傳遞到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在遷出地稅務機關尚未抵扣的留抵稅額,以及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且經比對相符但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准予納稅人在遷達地稅務機關繼續申報抵扣。

11.資管產品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第二條規定,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託或信託對受託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其他業務),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三條規定,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12.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一條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檔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13.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確認增值稅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第五條規定,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發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銷售額:

(一)提供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二)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可以選擇按照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或者以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20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處於停牌期間的股票,為停牌前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價)、債券估值(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債券估值)、基金份額淨值、非貨物期貨結算價格作為買入價計算銷售額。

14.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如何確定不動產取得時間?

15.已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發生過戶、轉籍時,是否需要辦理車購稅檔案變動手續?

答:根據《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六條規定,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16.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是否需要備案?

答:不需要備案。

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2018年1月)

發佈時間:2018-01-30

1.企業2017年10月25號取得高新證書,何時開始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何時備案?

答: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勞務公司發放,年終獎由用人單位直接給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的這筆年終獎支出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年終獎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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