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非實際工作地租住住房, 其實際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無自有住房的, 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
關於明確住房消費提取政策
有關事項的通知
瓊公積金歸〔2018〕20號
各直屬管理局, 各處室:
為了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管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 不是用來炒的定位”精神, 根據國家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 “滿足首套剛需、支持改善需求, 遏制投機炒房”的要求, 經研究, 現將住房消費提取政策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三、職工在非實際工作地租住住房, 其實際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無自有住房的, 可按相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
四、《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通知》(瓊公積金歸[2017]179號), 與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