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刊財經 惠凱
巴菲特曾盛讚股票回購是證明公司價值的最好方式。 股票回購還是本輪美股長牛的重要驅動之一, 美股公司普遍將回購作為現金分紅的替代方式。 但在A股, 長期以來大多數上市公司選擇用增持來捍衛股價, 回購遭到漠視。 如何讓這一優良文化在A股落地生根, 考驗著包括監管層在內的所有人的智慧。
巴菲特的回購往事
眾所周知, 巴菲特是價值投資大師, 其旗下的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在經歷了1990年以來的長牛行情之後, 股價最高上漲至每股32.64萬美元。 伯克希爾的成功既有巴菲特的細心經營,
在《財富》雜誌資深編輯卡蘿爾·盧米斯所著的《跳著踢踏舞去上班》中, 記載了巴菲特的回購往事。 在互聯網泡沫正盛的1999年, 投資者認為伯克希爾將被時代所拋棄, 股價一度跌至4萬美元。 而在當年的致股東的信中, 巴菲特自責沒有及時回購股票:“我對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估值一度太保守, 抑或是太醉心於將資金用作他途。 ”
巴菲特再一次接受市場的考驗是在2011年9月26日。 彼時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的A股股價數日以來低於10萬美元, 但其每股淨資產卻有9.69萬美元。
巴菲特用實踐證明, 當公司股價過低時, 回購是比外延擴張更好的“自證手段”——管理者以投資者為本位的最佳標誌就是, 當股價被低估時, 實施回購。 其實, 不只是巴菲特, 在成熟的美股市場, 回購被視為一種普遍的、正常的提振股價的手段, 也是自2009年以來美股提振股價的動力之一。 通過回購, 可以縮小股本、提高每股淨資本和淨利潤含量,
A股為何增持多、回購少?
遺憾的是, 國內資本市場長期以來卻罕有股票回購案例, 真心實意的回購也一直是鳳毛麟角。 Wind資料顯示, 從2017年至今, 回購股票規模超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僅有26家, 回購規模前5名的公司分別是永輝超市、京東方B、龍蟒佰利、海南海藥和沙隆達B。 而這5家公司的股價在去年“一九分化”的行情中幾乎都取得了正收益, 永輝超市、京東方B股價更是翻番, 可見回購和公司品質之間存在著正比關係。 有趣的是,
相比回購, A股的上市公司更喜歡增持。 細細琢磨, 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小算盤”在於:
1, 回購需要使用現金, 將嚴重擠壓流動性, 也背離了“空手套白狼”的一貫風格;
2, 股票回購後需要登出, 這意味著不可能減持, 少了一次“割韭菜”的好機會。
所以我們看到每逢股災, 就會有無數上市公司宣佈增持。 一則管理層可號召員工增持, 無需親自出手;二則過個三兩年還可減持, 沒准三年後股價翻了幾番, 美滋滋;三則方便加杠杆, 走個資管通道,兩倍杠杆起步、三倍杠杆是常態,花小錢辦大事,豈不美哉;四則如果發佈增持公告後股價轉危為安,還可宣佈取消增持。
建設回購文化任重道遠
但套路用多了,總有失人心的一天。2015年至2016年,上市公司增持效果還立竿見影,但到2017年,大量上市公司宣佈增持後股價卻不漲反跌。例如遊族網路,其多名高管曾在2016年6月增持約1億元的股票,其後在收穫一個漲停後,股價依舊波瀾不驚。無奈之下,該公司又於近日宣佈回購,只是不足500萬元的回購規模頗讓投資者懷疑其回購的真正決心。
A股有無數個“遊族網路”,卻沒有一家“伯克希爾”。顯然,推進股票回購,僅僅依靠公司管理層的道德自覺是不現實的。就政策而言,美國《公司法》對股票回購的條件、價格、處理方式等做出了詳細規定,並給予稅收優惠;而國內的《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規範檔在政策落實上仍然存在很大的模糊空間。
好在自2017年以來,監管層大力宣導價值投資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理念,並從政策層面給予保駕護航。去年4月,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公開點名常年不實行現金分紅的“鐵公雞”:“如果上市公司不給股東分紅,對這家公司股票的買賣其實就是燙手山芋的擊鼓傳花。”近期交易所更是破天荒地召開現金分紅說明會,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就長久不分紅做出合理解釋。
參照美股公司用股票回購替代現金分紅的傳統,從政策的角度來看,監管層應儘快修訂2008年出臺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上述《決定》儘管提倡將再融資與現金分紅掛鉤,但再融資方式僅包含配股、可轉債等,未將定向增發納入其中。上市公司不分紅,也可定增融資。修訂時不僅需要補上這個漏洞,也應該考慮到股票回購,對有過回購記錄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資方面給予優待。
走個資管通道,兩倍杠杆起步、三倍杠杆是常態,花小錢辦大事,豈不美哉;四則如果發佈增持公告後股價轉危為安,還可宣佈取消增持。建設回購文化任重道遠
但套路用多了,總有失人心的一天。2015年至2016年,上市公司增持效果還立竿見影,但到2017年,大量上市公司宣佈增持後股價卻不漲反跌。例如遊族網路,其多名高管曾在2016年6月增持約1億元的股票,其後在收穫一個漲停後,股價依舊波瀾不驚。無奈之下,該公司又於近日宣佈回購,只是不足500萬元的回購規模頗讓投資者懷疑其回購的真正決心。
A股有無數個“遊族網路”,卻沒有一家“伯克希爾”。顯然,推進股票回購,僅僅依靠公司管理層的道德自覺是不現實的。就政策而言,美國《公司法》對股票回購的條件、價格、處理方式等做出了詳細規定,並給予稅收優惠;而國內的《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規範檔在政策落實上仍然存在很大的模糊空間。
好在自2017年以來,監管層大力宣導價值投資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理念,並從政策層面給予保駕護航。去年4月,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公開點名常年不實行現金分紅的“鐵公雞”:“如果上市公司不給股東分紅,對這家公司股票的買賣其實就是燙手山芋的擊鼓傳花。”近期交易所更是破天荒地召開現金分紅說明會,要求部分上市公司就長久不分紅做出合理解釋。
參照美股公司用股票回購替代現金分紅的傳統,從政策的角度來看,監管層應儘快修訂2008年出臺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上述《決定》儘管提倡將再融資與現金分紅掛鉤,但再融資方式僅包含配股、可轉債等,未將定向增發納入其中。上市公司不分紅,也可定增融資。修訂時不僅需要補上這個漏洞,也應該考慮到股票回購,對有過回購記錄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資方面給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