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紅樓夢》作者的署名變化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 其核心在於, 人民文學出版社新版《紅樓夢》後四十回的作者不再是高鶚,
否定高鶚對於《紅樓夢》的著作權, 筆者以為是合理的。 2005年, 長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紅樓夢》評本時, 就曾按筆者的建議, 未把高鶚列為作者。 這樣處理大概有幾個理由。
其一, 認為《紅樓夢》後四十回系高鶚所續, 其主要依據是張問陶《贈高蘭墅同年》詩的題下自注:“傳奇《紅樓夢》八十回以後, 俱蘭墅所補。 ”恩華為《八旗藝文志》編目, 亦認為:“《紅樓夢》一百二十回:漢軍曹霑注。 高鶚補。 ”胡適等學者認為:“補”的意思就是“續”, 因而著作權屬于高鶚。 他們沒有設想將“補”理解為“補綴”“修訂”的可能性。
其二, 認為高鶚和程偉元只是對後四十回作了編輯、補綴或整理, 其主要依據是程本所載程、高兩人的序和兩人合撰的《紅樓夢引言》。
1959年, 《乾隆抄本百廿回紅樓夢》被發現, 表明在程偉元、高鶚排印本之前, 確已有了完整的一百二十回本。 程甲本高鶚自序與程式意思相近。 程乙本《紅樓夢》卷首還有程、高合寫的引言:“書中後四十回, 系就歷年所得, 集腋成裘, 更無他本可考。 惟按其先後關照者, 略為修輯, 使其有應接而無矛盾。 至其原文, 未敢臆改。 俟再得善本, 更為厘定, 且不欲盡掩其本來面目也。 ”所有這些都指向一個結論:後四十回是程、高在多種殘本基礎上修訂、整理而成的。
另外, 從創作的普遍現象看, 續書比另起爐灶更難:續寫者必須體認別人的風格, 在別人已經形成的框架內寫作, 這樣, 勢必處處被掣肘, 很難施展自己的才力。 因此,
最後, 一般寫續書的人, 總是力求所續的情節與原著的伏筆相吻合, 如不能吻合, 則改削原著的伏筆, 使之與所續的情節吻合。
鑒於上述理由, 拙見以為, 《紅樓夢》後四十回的著作權確實不屬於高鶚, 署“無名氏著”比署“高鶚著”更為嚴謹。 但因此而剝奪曹雪芹對後四十回的著作權, 仍不免遺憾。
《光明日報》( 2018年02月26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