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515 證券簡稱:歐普照明 公告編號:2018-016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專項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核准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1658 號)核准, 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股票5,800萬股, 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14.94元, 募集資金總額為86,652.00萬元, 扣除發行費用5,584.41萬元後, 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81,067.59萬元。 上述款項已於2016年8月15日全部到賬。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于2016年8月16日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
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公司累計已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80,068.95萬元, 理財餘額800.00萬元, 產生理財收益及利息收入833.85萬元, 手續費用1.59萬元, 剩餘募集資金餘額人民幣1,030.90萬元。 綠色照明生產項目、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已完成投入。
二、募集資金管理情況
(一)募集資金的管理情況
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制定了《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了募集資金的存放、募集資金的使用管理、募集資金投資專案變更等情況。 公司已開立了募集資金專用帳戶。 所有募集資金項目資金的支出, 均按照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
公司和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於2016年8月19日分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閔行支行、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同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蘇州歐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歐普”)與中信證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定》(前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定》以下統稱“《監管協定》”),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募集資金已由公司保薦機構中信證券於2016年8月15日匯入公司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中。
具體金額如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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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7年12月31日募集資金餘額存放情況: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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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7年9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募集資金專戶已完成銷戶
三、本年度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本年內, 本公司募集資金實際使用及結餘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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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專案”)的資金使用情況
本報告期內, 公司實際使用募集資金為人民幣14,929.55萬元, 具體情況詳見附表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
(二)募投專案先期投入及置換情況
為順利推進募集資金投資專案, 在此次募集資金到賬前,公司已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 截止2016年8月15日, 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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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專案的自籌資金的議案》, 同意公司使用共計46,828.85萬元募集資金置換上述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已對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際使用自籌資金情況進行了專項審核, 並出具了信會師報字[2016]第310916號《關於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
公司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對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自籌資金情況進行了核查,並出具了《關於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前期已投入自籌資金的核查意見》,出具了無異議意見。
獨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資金人民幣46,828.85萬元置換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2016年11月24日,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專案的自籌資金的議案》,並同意以共計 46,828.85萬元的募集資金置換上述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公司於2016年12月15日以募集資金46,828.85萬元置換預先投入自籌資金46,828.85萬元。
2017年度未發生募投專案投入及置換情況。
(三)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
(四)對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相關產品情況
1、公司於2016年9月1日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閔行支行認購了《交通銀行“蘊通財富?日增利”S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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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蘇州歐普於2016年12月22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認購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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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州歐普於2016年12月22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認購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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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六)超募資金用於在建工程及新專案(包括收購資產等)情況
公司不存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工程及新專案(包括收購資產等)情況。
(七)節餘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公司不存在將募投項目節餘資金用於其他募投項目或非募投專案的情況。
(八)募集資金使用的其他情況
公司不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的其他情況。
四、變更募投專案的資金使用情況
報告期內,本公司募投專案未發生變更。
五、募集資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關資訊不存在不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的情況,已使用的募集資金均投向所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重大情形。
六、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公司2017年度《關於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修訂)》(上證公字[2013]13號)及相關格式指引的規定,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貴公司募集資金2017年度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
七、保薦人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所出具的專項核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中信證券認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要求,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放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
八、獨立董事意見
我們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經過核查之後,我們認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真實、客觀地反映了2017年度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情況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九、上網檔
1、《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報告》;
2、《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
3、《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表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
編制單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單位: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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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展示中心及行銷網路建設專案和研發中心建設專案,旨在提升公司整體的管理運營能力、研發能力和競爭力,促進公司整體經營效益的提升,無法單獨核算效益。
公司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對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自籌資金情況進行了核查,並出具了《關於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前期已投入自籌資金的核查意見》,出具了無異議意見。
獨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資金人民幣46,828.85萬元置換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2016年11月24日,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專案的自籌資金的議案》,並同意以共計 46,828.85萬元的募集資金置換上述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公司於2016年12月15日以募集資金46,828.85萬元置換預先投入自籌資金46,828.85萬元。
2017年度未發生募投專案投入及置換情況。
(三)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
(四)對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相關產品情況
1、公司於2016年9月1日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閔行支行認購了《交通銀行“蘊通財富?日增利”S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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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蘇州歐普於2016年12月22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認購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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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州歐普於2016年12月22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認購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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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六)超募資金用於在建工程及新專案(包括收購資產等)情況
公司不存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工程及新專案(包括收購資產等)情況。
(七)節餘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公司不存在將募投項目節餘資金用於其他募投項目或非募投專案的情況。
(八)募集資金使用的其他情況
公司不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的其他情況。
四、變更募投專案的資金使用情況
報告期內,本公司募投專案未發生變更。
五、募集資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關資訊不存在不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的情況,已使用的募集資金均投向所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重大情形。
六、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公司2017年度《關於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修訂)》(上證公字[2013]13號)及相關格式指引的規定,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貴公司募集資金2017年度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
七、保薦人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所出具的專項核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中信證券認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要求,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放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
八、獨立董事意見
我們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經過核查之後,我們認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真實、客觀地反映了2017年度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情況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九、上網檔
1、《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報告》;
2、《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
3、《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附表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
編制單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單位: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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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展示中心及行銷網路建設專案和研發中心建設專案,旨在提升公司整體的管理運營能力、研發能力和競爭力,促進公司整體經營效益的提升,無法單獨核算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