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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證券代碼:300648 證券簡稱:星雲股份 公告編號:2018-020

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4月16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 會議分別審議通過了《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概述:

1、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 財政部發佈了《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2017〕13號), 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範圍內施行。 對企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的分類、計量和列報, 以及終止經營的列報進行了規範, 並規定企業對該準則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2017年12月25日, 財政部頒佈《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 將原列報於“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的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和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和損失變更為列報於“資產處置收益”科目。 要求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本通知要求編制2017年度及以後期間的財務報表。

2、會計政策變更日期

根據規定, 公司於以上檔規定的起始日開始執行上述企業會計準則。

3、變更前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 公司採用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後續頒佈和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4、變更後採取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後, 對相關業務和報表格式, 公司執行的會計政策為財政部於2017年4月28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財政部於2017年12月25日修訂並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

其他部分,

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5、審批程式

公司於2018年4月16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及第二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 分別審議通過了《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 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由董事會審議, 無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1、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執行財政部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之規定,

上述會計政策變更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2017年度, 公司將擬出售的星曆新能源作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列報, 列報“持有待售資產”232,585.92元, 列報“持有待售負債”70元。 此項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2017年度財務報表無實質性影響, 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

2、公司編制的2017年度報表執行《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該通知要求編制2017年度及以後期間的財務報表。 公司2017年度不涉及相關業務, 故該政策對公司2017年度財務報表不產生影響。

上述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以前年度及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不影響公司財務報表所有者權益、淨利潤。

三、董事會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說明

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修訂及發佈的最新會計準則進行的合理變更, 符合相關規定, 執行新的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不影響公司當期淨利潤及所有者權益, 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調整,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修訂及頒佈的會計準則解釋進行的合理變更, 符合相關規定, 執行會計政策變更能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不會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 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

五、監事會意見

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相關規定,相關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監事會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事項。

備查檔

1、《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

2、《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3、《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因此,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

五、監事會意見

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相關規定,相關決策程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會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監事會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事項。

備查檔

1、《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

2、《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3、《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二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福建星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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