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060 證券簡稱:粵水電 公告編號:臨2018-030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為尊重中小投資者利益, 提高中小投資者對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參與度,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六)、(七)、(九)需對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 中小投資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
2.本次股東大會未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3.本次股東大會未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情形。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2018年4月17日14:30;
2.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廣深大道西1號1幢水電廣場A-1商務中心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1906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本次年度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朱丹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和《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計10人,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會議, 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議, 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 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表決結果如下:
(一)公司2017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5,625,880股,
2.表決結果:通過。
(二)公司2017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1. 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5,625,88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24%;反對1,08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76%;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三)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6,055,88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09%;反對65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91%;棄權0股(其中,
2.表決結果:通過。
(四)公司2017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1. 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5,625,88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24%;反對1,08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76%;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五)公司2018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5,625,88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24%;反對1,08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76%;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六)公司2017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5,625,88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24%;反對1,08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76%;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 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20,477,048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4.9852%;反對1,081,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0148%;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七)關於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6,055,880股,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09%;反對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9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20,90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6.9798%;反對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020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八)關於投資建設山東省濱州市沾化濱海風電項目二期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6,05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09%;反對6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62%;棄權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29%。
2.表決結果:通過。
(九)關於收購四川西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60%股權並投資建設西藏曲水40MWp光伏發電專案及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6,06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38%;反對6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6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20,919,548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0378%;反對6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62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十)關於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5,63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53%;反對1,0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4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王學琛、梁深。
(三)結論意見: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深交所網路投票實施細則》和粵水電章程等相關規定,會議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檔
(一)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二)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4月18日
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09%;反對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91%;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20,90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6.9798%;反對65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020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八)關於投資建設山東省濱州市沾化濱海風電項目二期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6,055,8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09%;反對6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62%;棄權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29%。
2.表決結果:通過。
(九)關於收購四川西能能源開發有限公司60%股權並投資建設西藏曲水40MWp光伏發電專案及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6,06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538%;反對6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6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20,919,548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7.0378%;反對6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962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十)關於為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議案。
1.總的表決情況:有表決權股東同意435,63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7553%;反對1,0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447%;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
2.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
(二)律師姓名:王學琛、梁深。
(三)結論意見: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深交所網路投票實施細則》和粵水電章程等相關規定,會議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檔
(一)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二)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關於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