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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申報時無法彌補上年虧損與這有關

近日, 不少人詢問, 在申報2018年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 無法實現彌補上年虧損, 即, 不能用2018年一季度的利潤彌補2017年度虧損。

這個問題, 可能與是否已經進行了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 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可見, “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金額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的一項重要資料, 相應的來講, 本年想要彌補上個年度的虧損, 首先就是該上年度的虧損金額要是確定的。

如果納稅人尚未進行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 也就意味著2017年的虧損額尚無法確定, 系統中也就沒有2017年度的具體虧損金額, 而由於缺乏上年申報表資料, 2018年一季度申報表中彌補虧損欄次自動帶出的資料將預設為零, 這樣自然也就無法實現彌補上年虧損了。

在申報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要實現以該季度利潤彌補2017年度虧損, 只能先進行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後,

再進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 這樣才能帶出上年的申報虧損額, 從而實現彌補上年虧損。

至於在2018年一季度的季度納稅申報前, 因種種原因無法進行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的, 也許只能採取在一季度先按季度利潤計繳當季企業所得稅, 暫不彌補上年虧損, 等到7月份申報二季度企業所得稅時, 再根據兩個季度的利潤情況, 進行相應的處理, 如二季度累計仍有利潤的, 則可以對2017年度的虧損予以彌補。

當然, 如果不存在需要以2018年一季度利潤彌補2017年度虧損這一情形的, 即使尚未進行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 也不影響該納稅人先正常進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然後在5月31日之前完成2017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即匯算清繳。

作者:段文濤(秀財網特邀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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