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房產>正文

提醒!未為員工繳公積金的單位需補繳

未為員工繳公積金需補繳

東莞時間網訊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 應繳未繳部分將要補繳。 昨日,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網站公示《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中, 對繳存職工的定義進行修改完善, 並首次提出港澳臺及外籍人員可參與繳存。

《辦法》指出,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港澳臺及外籍人員, 可參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具體政策將由公積金中心擬定並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公積金中心負責人介紹, 公積金向港澳臺及外籍人員等群體“開綠燈”, 主要是為了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

以實際行動來回應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住有所居”的部署要求。

另外, 《辦法》也對繳存職工的定義進行了細化。 《辦法》稱, 在職職工是指在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的單位工作, 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從業人員, 以及有工作崗位, 但由於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 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當中還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人資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在崗職工, 但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離崗職工。

單位逾期未繳公積金需補繳

為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辦法》首次對住房公積金補繳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指出, 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應當為職工補繳。

其中, 單位發生改制、合併、分立、重組、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且存在欠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繼承原單位權利義務的新主體需為職工補繳。

單位逾期不繳存住房公積金, 《辦法》也提出, 單位應為職工補繳至職工應繳存當月, 並不早於《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佈之月, 即1999年3月。

《辦法》還明確, 如單位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存在困難, 經職工本人同意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報公積金中心批准後, 可按降低繳存比例補繳、分期補繳、延期補繳處理。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