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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級納稅信用、納稅申報比對、通行費電子發票

問:企業固定資產汽車達到使用年限報廢, 是否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申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

下列資產損失, 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 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 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問:哪些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的規定,

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 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 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一)新設立企業。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問: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 需要先通過勾選平臺下載發票資訊後才能開具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 應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資訊, 並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下載上述資訊。

問:成品油要怎麼開具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 開具成品油發票時, 應遵守以下規則: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 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 發生銷貨退回、開具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 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 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鐘填寫相應數量, 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

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 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抓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資訊, 並通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下載上述資訊。

問:符合什麼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股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號)的規定, 符合以下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 可以擔任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夥或者股東:(一)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稅務師擔任;(二)前3年內未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受到稅務行政處罰;(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認證後申報表應如何填寫?

答:根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等有關事項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7]66號) 的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進項稅額, 在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

問: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升級工作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18〕94號)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執行時間由2018年3月1日調整為2018年5月1日。

問: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第四款,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收入應視同國際運輸收入處理,如何判定附屬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的規定,“附屬”是指與國際運輸業務有關且服務於國際運輸業務,屬於支援和附帶性質。企業就其從事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享受海運和空運條款協定待遇,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企業工商登記及相關憑證資料能夠證明企業主營業務為國際運輸;2.企業從事的附屬業務是其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時,從事的對主營業務貢獻較小但與主營業務聯繫非常緊密、不能作為一項單獨業務或所得來源的活動;3.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企業從事附屬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國際運輸業務總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

問:一般納稅人當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生成編號了,那麼做增值稅申報時,什麼時候做進項轉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執行時間由2018年3月1日調整為2018年5月1日。

問: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八條第四款,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收入應視同國際運輸收入處理,如何判定附屬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的規定,“附屬”是指與國際運輸業務有關且服務於國際運輸業務,屬於支援和附帶性質。企業就其從事附屬於國際運輸業務的上述租賃業務取得的收入享受海運和空運條款協定待遇,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企業工商登記及相關憑證資料能夠證明企業主營業務為國際運輸;2.企業從事的附屬業務是其在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時,從事的對主營業務貢獻較小但與主營業務聯繫非常緊密、不能作為一項單獨業務或所得來源的活動;3.在一個會計年度內,企業從事附屬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國際運輸業務總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

問:一般納稅人當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生成編號了,那麼做增值稅申報時,什麼時候做進項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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