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是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與股權絕對是繞不開的話題。 我國《公司法》第4條也明確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何為“同股不同權”?簡單介紹一下就是, 通常公司的股權結構為一元制, 也即所有股票都是同股同權、一股一票, 但在有些發達國家出現了市場的二元制(又稱雙重股權結構、AB股結構)股權結構, 管理層試圖以少量資本控制整個公司, 故而將公司股票分高、低兩種投票權, 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 稱為B類股, 主要由管理層持有;低投票權由一般股東持有, 1股只有1票甚至沒有投票權, 稱為A類股。 作為補償, 高投票權的股票一般流通性較差, 一旦流通出售, 即從B類股轉為A類股。
雖然中國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論述這個問題, 但我們可以從《公司法》中的條款來分析一下“同股不同權”的可行性。 鑒於股權主要影響的就是股東的表決權和分紅權, 以下將從《公司法》的法規對此兩點展開。
有限責任公司表決權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顯然, 在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中, 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是理所當然的, 但是同時《公司法》也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章程對此作出不同的規定, 而且章程規定優先于法定, 充分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意思自治。
分紅權
《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
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與分紅權在經過與《公司法》法規對比後, 可以說是認可“同股不同權”的操作模式的。 但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呢?《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同時, 第126條規定:“股份的發行, 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
分紅權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分紅, 《公司法》第166條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 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紅權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類似, 原則按股權比例分配,
“同股不同權”的存在自有其利弊, 一方面可以同時滿足公司創始人對控制公司與獲取資本的需求, 在公司進行融資後, 以小部分股權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給創始人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環境。 另一方面, 股東的利益可能會因此受損, 與法律規定的平等原則相違背。 所以我們既需要學習西方成熟的經驗和又要結合我國特色, 在這兩者之間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