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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發佈新政!大專層次起,購房、租房、生活等補貼多多!你符合嗎?

近日, 秦皇島發佈新政, 加入“搶人大戰”!在薪酬、補貼、住房、家屬子女安置及醫療保險等多方面實施大力度優惠政策。 大專層次人才起、本科生福利多多, 一系列生活、購房、租房補貼……快看你符合哪條?快去申請相應福利吧↓↓↓

2017年12月,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印發《秦皇島市人才安居工程實施辦法(試行)》。

各層次人才住房標準

根據辦法內容, 人才公寓租售物件按照人才層次類別, 享受相應的住房標準。

其中, 全日制大學本科生及其他各類實用型高技能人才, 安居面積標準60平方米左右;碩士, 安居面積標準90平方米左右。

租賃型按公租房租金確定

租賃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 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確定。

全文如下:

秦皇島市人才安居工程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 大力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 充分發揮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

努力為各類人才提供安居服務, 根據河北省《關於制定市、縣人才家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指導意見》、《秦皇島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工程實施辦法(試行)》精神,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安居工程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或提供優惠政策, 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各類人才提供的安居服務。 以人才公寓作為實施人才安居工程的主要載體, 分為產權型和租賃型兩種類型, 以租賃型為主。

第二章 租售物件及標準

第四條 人才公寓租售物件按照人才層次分為A、B、C、D四個類別, 並享受相應的住房標準, 具體劃分如下:

(一)諾貝爾獎、菲爾茲獎、圖靈獎等世界知名獎項獲得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和發達國家院士;其他相當於該層次頂尖人才。

安居面積標準180平方米左右。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長江學者;中國科學院百人計畫人選;國家千人計畫、國家特支計畫人選;科技部重大計畫專案主要負責人;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級教學名師;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等獎的前3位完成人;入選國家創新人才推進計畫的高層次人才;國內外知名經濟學家、大師級文化藝術名家;國際產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其他相當於該層次國家級領軍人才。

安居面積標準160平方米左右。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巨人計畫”團隊領軍人才;省“百人計畫”專家;省管優秀專家;一級演職人員;培養出在奧運會或世錦賽上奪得金牌的運動員的國家級教練員;獲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前2位完成人;獲中華技能大獎或全國技術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其他相當於該層次高層次人才。 安居面積標準140平方米左右。

(四)市管優秀專家;教育、文化、衛生領域高層次人才;公共事業急需高層次人才;正高職稱人員;其他相當於該層次人才。 安居面積標準120平方米左右。

(五)副高職稱人員;博士;高級技師;其他相當於該層次人才。

安居面積標準100平方米左右。

(六)碩士。 安居面積標準90平方米左右。

(七)全日制大學本科生及其他各類實用型高技能人才, 安居面積標準60平方米左右。

其中第(一)為A類人才, 第(二)、(三)為B類人才, 第(四)、(五)為C類人才, 第(六)、(七)為D類人才。

第五條 租賃型人才公寓的租金標準, 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公租房租金確定。

根據人才所屬層次, 不同類別人才租賃人才公寓執行以下標準:

(一)A類人才在秦工作、生活期間可免費使用人才公寓, 租金由政府負擔。

(二)B類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 由政府和用人單位各負擔50%。

(三)C類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 個人負擔30%, 政府和用人單位各負擔35%。

(四)D類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金, 個人負擔40%, 政府和用人單位各負擔30%。

上述四類專家人才原則上應租住由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有特殊需要的,經本人申請,研究同意後,也可在工作單位周邊就近租住,租金補貼標準比照公租房租金進行補貼。涉及區級用人單位的,政府負擔部分由市政府給予區政府35%補助資金。

第三章 租售程式及管理

第六條 人才公寓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計人才需求、資格審核基礎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分配、管理。人才公寓租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人才申請租賃型(或產權型)人公寓,按照人才類別由高到低依次選房;相同人才類別的申請人選房順序通過搖號確定。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符合條件人才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區人社部門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資格審查。審報時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秦住房情況證明;

3、申請人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戶籍證明、身份證、在秦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影本;

(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五)簽約入住。申請人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簽約手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人在秦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後,與其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合同》,並辦理入住手續。用人單位依照租賃合同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八條 住房限購期間,對於重大招商引資專案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急需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後,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

第九條 本市人才安居工程與其他購房優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優惠等)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條 人才公寓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業管理按《秦皇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才公寓建設工作完成後,應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人才公寓租賃或產權人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暖、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相關費用由租賃或產權人按照相關規定獨立承擔、自行繳納,相關部門應提供方便,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租賃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申報退出租賃住房:

(一)租賃合同到期且未申請續租的;

(二)租賃期間擁有其它住房的;

(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況。

第十二條 租賃人退出租賃房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報。租賃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簽訂退房協議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租賃人簽訂《退房協議書》,並開具《退房通知書》送達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退出房屋。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退房通知書》後,通知租賃人在協議規定時間內辦理房屋退出手續並結算各項費用,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三條 在租賃期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加強日常管理,租賃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並收回租賃住房: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閒置租賃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租賃住房轉租、出借、合租或者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調離我市(包括辭職、辭退、自動離職)或在市區變動工作未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的;

(六)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不符合租賃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一)隱瞞事實,幫助其員工騙取人才公寓租住資格的;

(三)租賃人在租賃人才公寓政策期間,工作及住房情況發生改變,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的。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租賃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並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租賃人要負責修復並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採取新增用地建設、存量房轉換、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管道籌集房源,並納入全市統籌管理。新增用地建設人才公寓配套住房專案,主要由政府所屬國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組織開發,建設專案實行市場化運作,實現融資、建設及管理專業化、市場化。

第十七條 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重點保障。人才公寓專案應按照產城一體理念和城市綜合社區建設要求,優化專案選址佈局,完善各項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精心組織,確保專案品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對人才公寓政策、規劃、建設、管理等推進、協調,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委人才辦負責協調人社、住建、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制定人才公寓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統計人才需求、編制人才公寓需求規劃、受理申請、入住條件認定等工作;市住建、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負責人才公寓建設、分配、管理維護及資金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依法收回人才公寓住房的,應當為原租賃人提供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滿,原租賃人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搬遷,並作出限期搬遷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搬遷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據《人才公寓租賃合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昌黎縣、盧龍縣、青龍滿族自治縣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在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建設人才公寓,以滿足本地區人才需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上述四類專家人才原則上應租住由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有特殊需要的,經本人申請,研究同意後,也可在工作單位周邊就近租住,租金補貼標準比照公租房租金進行補貼。涉及區級用人單位的,政府負擔部分由市政府給予區政府35%補助資金。

第三章 租售程式及管理

第六條 人才公寓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計人才需求、資格審核基礎上,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分配、管理。人才公寓租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人才申請租賃型(或產權型)人公寓,按照人才類別由高到低依次選房;相同人才類別的申請人選房順序通過搖號確定。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符合條件人才由所在單位向所在區人社部門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資格審查。審報時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秦住房情況證明;

3、申請人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戶籍證明、身份證、在秦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影本;

(二)審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

(五)簽約入住。申請人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公寓入住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簽約手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人在秦住房情況進行核查後,與其簽訂《人才公寓租賃合同》,並辦理入住手續。用人單位依照租賃合同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資格。

第八條 住房限購期間,對於重大招商引資專案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急需人才等,經所在區政府(管委會)認定後,其購房可不受戶籍、社保繳納時限的限制。

第九條 本市人才安居工程與其他購房優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優惠等)不得重複享受。

第十條 人才公寓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物業管理按《秦皇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才公寓建設工作完成後,應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統一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人才公寓租賃或產權人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暖、燃氣、有線電視、電信、衛生、物業管理等部門申請辦理手續,相關費用由租賃或產權人按照相關規定獨立承擔、自行繳納,相關部門應提供方便,保證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租賃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申報退出租賃住房:

(一)租賃合同到期且未申請續租的;

(二)租賃期間擁有其它住房的;

(三)其他需要退出的情況。

第十二條 租賃人退出租賃房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報。租賃人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簽訂退房協議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租賃人簽訂《退房協議書》,並開具《退房通知書》送達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退出房屋。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退房通知書》後,通知租賃人在協議規定時間內辦理房屋退出手續並結算各項費用,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三條 在租賃期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加強日常管理,租賃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終止租賃合同,並收回租賃住房: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無正當理由閒置租賃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租賃住房轉租、出借、合租或者用於違法活動的;

(五)調離我市(包括辭職、辭退、自動離職)或在市區變動工作未重新辦理租賃手續的;

(六)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不符合租賃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一)隱瞞事實,幫助其員工騙取人才公寓租住資格的;

(三)租賃人在租賃人才公寓政策期間,工作及住房情況發生改變,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通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市房產管理部門的。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租賃人負有保證房屋及其設備完好並合理使用的義務,因使用不當或其它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備損壞的,租賃人要負責修復並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第四章 房源籌集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採取新增用地建設、存量房轉換、在新建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管道籌集房源,並納入全市統籌管理。新增用地建設人才公寓配套住房專案,主要由政府所屬國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組織開發,建設專案實行市場化運作,實現融資、建設及管理專業化、市場化。

第十七條 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優先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重點保障。人才公寓專案應按照產城一體理念和城市綜合社區建設要求,優化專案選址佈局,完善各項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精心組織,確保專案品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市人才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對人才公寓政策、規劃、建設、管理等推進、協調,設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委人才辦負責協調人社、住建、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制定人才公寓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統計人才需求、編制人才公寓需求規劃、受理申請、入住條件認定等工作;市住建、規劃、國土、財政等部門負責人才公寓建設、分配、管理維護及資金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依法收回人才公寓住房的,應當為原租賃人提供合理的搬遷期限。搬遷期滿,原租賃人無正當理由不搬遷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搬遷,並作出限期搬遷決定書;當事人逾期不搬遷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依據《人才公寓租賃合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昌黎縣、盧龍縣、青龍滿族自治縣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在符合城市規劃和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建設人才公寓,以滿足本地區人才需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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