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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竣工驗收開發商強制交房 鷹潭多名業主拒絕收房

江西網路廣播電視臺鷹潭訊 記者王重 實習生湯蒙報導:“本來年前就該交房, 可是拖到現在也沒辦好。 ”最近, 鷹潭市民舒先生很是苦惱, 本以為和開發商的“第二次交房”能順利交接, 可仔細一瞭解卻發現樓盤問題重重。

近日, 記者收到鷹潭市建鑫四海廣場多名業主反映, 開發商為避免延期交付賠償違約金, 在房屋的品質不達收房標準, 無法提供《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規定的“商品房驗收合格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 便強制通知業主收房。

涉事樓盤

業主:未經驗收, 開發商強制交房

原本應當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交房, 卻一直推遲至2018年3月31日, “業主們都覺得, 不管開發商在交房時, 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只要能交房, 大家還是認同的。 ”舒先生說, 讓大家沒有想到的是, 開發商向業主交付的房子竟然沒有經過政府部門的驗收。

“開發商竟然強制業主收房。 ”業主徐先生說,

開發商在未得到業主們同意的情況下於2018年3月31日強制業主收房, 並發放交房通知單, 逾期一個月辦理, 將視同收房。 “開發商在未完善各種手續前, 業主有權拒絕收房, 而開發商則擔心多支付違約金就強制交房, 甚至在你不辦理的情況下也可以視同你收房。 目前, 有部分業主在急於用房的情況下, 無奈領取了鑰匙。 ”李先生說。

近百名業主聯合簽名、按手印的“拒絕收房聯名書”。

另外, 業主們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由近百名業主聯合簽名、按手印的“拒絕收房聯名書”。

江西網路台記者見到一份今年3月由江西遠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佈的“交房通知書”, 該通知中顯示“您所認購的‘四海廣場’住宅已通過竣工驗收, 具備交房條件;我公司將於2018年3月31日開始辦理交房入住手續。 ”內容中還明確表示逾期一個月不辦理, 將視同交房。

四海廣場交房通知書

開發商:公司要求交房就交房

針對業主反映的強制交房一事, 記者採訪了四海廣場一吳姓負責人, 他表示自已不是很清楚此事, 讓記者去找分管此專案的魏經理。 魏經理則表示自已對四海廣場是否驗收合格也不是很清楚, 驗收事宜另有他人負責辦理, 只是公司要求交房就交房。

相關部門:開發商未辦理驗收 業主可拒絕交房

在調查中, 業主李女士向記者反映,

“去年, 四海廣場因為學區房的虛假宣傳曾被媒體曝光過, 也被相關單位處罰過, 到現在又無驗收證明就強制交房, 職能部門的監管去哪了?是誰給了開發商一次又一次的來侵犯業主的權力?

按照有關規定, 《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的每一項都必須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缺少任何一項, 這個樓盤就不能交付入住, 因此《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房屋交付使用時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

記者從鷹潭市消防支隊得知, 四海廣場到目前為止並未經過消防驗收。 消防未驗收合格一律不能交房。 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則表示, 四海廣場還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不能強制交房, 業主可拒絕收房。

律師:無“備案表”屬違約交房

本網記者致電江西人民律師事務所雷居琨律師。 雷居琨認為,開發商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交房,其交付行為應視為無效。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承擔延遲交房的違約賠償責任,或者在採取補救措施後仍造成了業主的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應按照《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的規定處罰,責令改正的同時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強制交房的鬧劇該如何收場?江西網路台將持續關注。

雷居琨認為,開發商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交房,其交付行為應視為無效。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承擔延遲交房的違約賠償責任,或者在採取補救措施後仍造成了業主的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應按照《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的規定處罰,責令改正的同時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強制交房的鬧劇該如何收場?江西網路台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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