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是自1901年慈禧清廷頒佈之日起、直到當今一百多年來一直爭論未休的歷史話題。
之所以爭論,
原因其實很簡單,
因為(在世界潮流衝擊下被迫)試圖結束舊時代的“清末新政”,
涉及的面和點紛繁複雜;而以不同立場、不同視角去看待同一件事物,
得出的結論必然不同。
這種持續爭論說明,
直至今日,
我們的思維模式仍未超越我們的前人。
二十世紀初數年,
是中國民族資本企業快速發展的時期。
這倒是不論何種立場、何種階層人士學者的共識。
有近代史學者以GDP產值、工商企業總量、資本總額來證明這一階段中國經濟發展之快,
並把這種快,
歸功於“清末新政”。
不能否認,
“新政”之初,
清廷確是頒佈了很多不再限制工商業發展的“章程”、“律”、“條例”,
但是,
明智者不該忽略,
首先,
“新政”頒佈之日,
慈禧清廷仍逃亡在西安,
這個政府處於對大清國民間工商業發展的失控狀態;其次,
清末新政的大多數“章程”,
是清廷(開明)大臣從德、日、俄等外國翻譯引進來的,
僅處於文字狀態,
缺乏社會實施的現實保障。
常言道:要知道梨子的滋味,
就得親口嘗一嘗。
慈禧清廷沒有親口嘗,
文字只能處於文字狀態而已。
當時的實際狀況是,
慈禧清廷從西安回鑾北京,
經過清政權數年穩定期,
“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以後,
民用新式企業的創立即呈下降趨勢”(引自楊天石著《帝制的終結》)。
晚清中國社會和經濟狀況,
循入了“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規律怪圈。
所以,
從本質上說,
二十世紀初民族資本企業的快速發展,
仍屬於自發性的自然經濟範疇,
就是歷史學者常說的“民族資產階級力量弱小”。
所謂勃發出來的民族資本家的國家使命感,
即使有,
也難逃盛衰快速轉換制度性規律的宿命——民營企業缺乏生命力。
“清末新政”其中另一項重要內容,
便是修改“刑法”,
拋棄了傳承千年的封建皇朝家族性質的宗法酷刑。
這也是一百多年來不論何種立場、何種階層人士學者的共識。
其中,
雖然出現了“設立陪審員及律師”制度字樣,
但仍無法實施。
這是文字歸文字、實施歸實施的一個鮮明史證。
在有關“通姦”罪上,
中國近代史公認的、對中國刑法進步作出過傑出貢獻的當時刑部左侍郎、法學家沈家本認為:“無夫婦女犯奸,
歐洲法律並無治罪之文”,
“當於教育上別籌辦法,
不必編入刑律之中”。
但他的建議,
立即遭到了固守傳統人士的反駁,
認為“大犯不韙之事,
故不能不治罪”,
“其有關倫紀之處,
應全行改正,
總以按切時勢而仍不背於禮教為主”。
這是後代學者總結的“法理派”和“禮教派”之間的一場理念爭論。
最終,
“禮教派”獲勝。
這種帶有中國古舊宗法根性的禮教觀念,
自後一直在時起時伏地深刻影響著中國社會,
使得中國進步舉步維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