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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清末新政”如何?特別是修改“刑法”,勝了也是敗

“清末新政”是自1901年慈禧清廷頒佈之日起、直到當今一百多年來一直爭論未休的歷史話題。 之所以爭論, 原因其實很簡單, 因為(在世界潮流衝擊下被迫)試圖結束舊時代的“清末新政”, 涉及的面和點紛繁複雜;而以不同立場、不同視角去看待同一件事物, 得出的結論必然不同。 這種持續爭論說明, 直至今日, 我們的思維模式仍未超越我們的前人。

二十世紀初數年, 是中國民族資本企業快速發展的時期。 這倒是不論何種立場、何種階層人士學者的共識。 有近代史學者以GDP產值、工商企業總量、資本總額來證明這一階段中國經濟發展之快, 並把這種快, 歸功於“清末新政”。 不能否認, “新政”之初, 清廷確是頒佈了很多不再限制工商業發展的“章程”、“律”、“條例”, 但是, 明智者不該忽略, 首先, “新政”頒佈之日, 慈禧清廷仍逃亡在西安, 這個政府處於對大清國民間工商業發展的失控狀態;其次,

清末新政的大多數“章程”, 是清廷(開明)大臣從德、日、俄等外國翻譯引進來的, 僅處於文字狀態, 缺乏社會實施的現實保障。 常言道:要知道梨子的滋味, 就得親口嘗一嘗。 慈禧清廷沒有親口嘗, 文字只能處於文字狀態而已。 當時的實際狀況是, 慈禧清廷從西安回鑾北京, 經過清政權數年穩定期, “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以後, 民用新式企業的創立即呈下降趨勢”(引自楊天石著《帝制的終結》)。 晚清中國社會和經濟狀況, 循入了“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規律怪圈。 所以, 從本質上說, 二十世紀初民族資本企業的快速發展, 仍屬於自發性的自然經濟範疇, 就是歷史學者常說的“民族資產階級力量弱小”。 所謂勃發出來的民族資本家的國家使命感,
即使有, 也難逃盛衰快速轉換制度性規律的宿命——民營企業缺乏生命力。

“清末新政”其中另一項重要內容, 便是修改“刑法”, 拋棄了傳承千年的封建皇朝家族性質的宗法酷刑。 這也是一百多年來不論何種立場、何種階層人士學者的共識。

其中, 雖然出現了“設立陪審員及律師”制度字樣, 但仍無法實施。 這是文字歸文字、實施歸實施的一個鮮明史證。 在有關“通姦”罪上, 中國近代史公認的、對中國刑法進步作出過傑出貢獻的當時刑部左侍郎、法學家沈家本認為:“無夫婦女犯奸, 歐洲法律並無治罪之文”, “當於教育上別籌辦法, 不必編入刑律之中”。 但他的建議, 立即遭到了固守傳統人士的反駁, 認為“大犯不韙之事, 故不能不治罪”, “其有關倫紀之處, 應全行改正, 總以按切時勢而仍不背於禮教為主”。 這是後代學者總結的“法理派”和“禮教派”之間的一場理念爭論。 最終, “禮教派”獲勝。

這種帶有中國古舊宗法根性的禮教觀念, 自後一直在時起時伏地深刻影響著中國社會, 使得中國進步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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