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 證監會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擬允許內地券商或者其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子公司, 向客戶轉發香港機構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 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香港機構, 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 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並明確參與機構的資質, 相應規定其義務和責任, 以及監管機制。
隨著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的逐步深化, 港股通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 為深化兩地證券基金行業互利合作, 更好滿足投資者跨境投資需求, 有必要制定《暫行規定》。 據介紹, 《暫行規定》遵循深化互聯互通, 擴大對外開放;借鑒國際經驗, 健全制度規則;加強持續監管,
《暫行規定》共19條,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業務模式。 允許內地證券公司或者其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子公司, 將香港機構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客戶;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香港機構, 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 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二是參與機構資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從業務牌照和從業經驗等方面明確參與機構的資質,
高莉表示, 歡迎社會各界對《暫行規定》提出寶貴意見, 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回饋意見, 進一步完善《暫行規定》後發佈實施。 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5月21日。
同日, 高莉還通報了H股“全流通”試點的最新進展。 經國務院批准, 證監會已於2017年12月29日對外宣佈, 開展H股“全流通”試點。 她表示, 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目前試點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
昨日, 中國結算和深交所聯合發佈了《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 並于當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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