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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證券維權案迎新進展 明星或成共同被告引關注

近期, 多起證券維權案又迎來新進展。 例如, 11位順灝股份投資者獲賠294萬元、ST保千里投資者索賠持續立案等。 不過, 近期最受關注的莫過於祥源文化(原“萬家文化”)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既意味著龍薇傳媒“收購”萬家文化信披違規案的行政處罰塵埃落定, 同時也意味著在投資者起訴時, 可將明星趙薇列為共同被告。

11位順灝股份投資者

獲賠294萬元

投資者訴順灝股份(原上海綠新)證券虛假陳述案又有最新進展。 “我們剛收到上海高院二審判決, 11位順灝股份投資者獲賠294萬元, 即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律師正在繼續徵集投資者索賠。 ”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

回溯事由, 2016年7月, 順灝股份發佈公告稱, 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行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協定事項被證監會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 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 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處罰公佈後, 厲健律師代理首批11位元投資者向上海二中院起訴順灝股份索賠。 2017年11月, 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定順灝股份構成證券虛假陳述, 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斷導致的系統風險損失, 判決順灝股份按認定損失的80%賠償投資者, 判令公司賠償11位投資者294萬元, 其中獲賠金額最大的是75萬元, 最小的是兩萬多元。

順灝股份不服一審判決, 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2018年4月8日, 上海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2016年3月底順灝股份股東約3.84萬人, 目前起訴索賠人數只占1%左右。 本周我們又向法院提交一批起訴材料, 正在繼續徵集索賠, 提醒符合條件尚未起訴的投資者切勿錯過。 如果投資者不起訴, 公司不會主動賠償。 ”厲健律師表示。 根據生效判決, 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間買入順灝股份, 並在2016年4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可以起訴索賠。 律師費是風險代理, 投資者獲賠後再支付。

厲健律師提醒, 投資者索賠應提供身份證影本、證券開戶資訊查詢單、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對帳單原件(從2012年3月1日到2016年8月底)、詳細聯繫方式。

祥源文化首批案件

一周內提交立案

2018年4月16日晚間, 祥源文化發佈公告稱, 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標誌著趙薇、黃有龍夫婦旗下的龍薇傳媒“收購”萬家文化資訊披露違規一案的行政處罰塵埃落定。

“接下來, 證券維權律師將會大規模代理投資者向趙薇及上市公司祥源文化等啟動索賠訴訟, 我們代理的首批案件將會在一周左右向法院提交。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 目前受理的萬家文化投資者索賠的條件是: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之間買入萬家文化股票, 並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最終賠償範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准)。

值得一提的是, 在以往的股民索賠訴訟案件中,

多數是由上市公司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趙薇入主收購萬家文化案的特別之處是, 此次“收購”利用了明星的名人效益, 很多不明真相的投資者誤以為收購資訊真實準確, 隨之追高買入導致虧損嚴重。 因此, 臧小麗律師認為, 名人趙薇有必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投資者起訴時, 可以選擇將趙薇列為共同被告。

臧小麗律師認為, 從證監會下發的《政處罰決定書》看, 不管是上市公司祥源文化收到的60萬元罰單, 還是趙薇夫婦及萬家文化董事長三人每人30萬元罰單, 證監會開具的罰款數額均是《證券法》賦予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的最高限。 可見, 監管部門認為萬家文化股權收購中的資訊披露違規情節還是比較嚴重的。

雖然證監會罰單無法彌補投資者虧損, 不過對於因他人違法卻造成自身投資虧損的投資者而言, 可以通過參與起訴的方法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ST保千里投資者索賠

獲正式受理

ST保千里投資者索賠案也在近期迎來最新進展。 4月17日,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再次代理三十位元ST保千里投資者向法院立案, 並且獲得了法院的正式受理。

“目前法院對ST保千里投資者索賠立案處於正常受理階段, 因為案子實在太多, 法院對每日立案數量做了一些調整, 目前我們正在根據法院要求分批儘快立案。 ”許峰律師稱, ST保千里投資者索賠前期已有投資者獲得一審勝訴判決, 後續有數百個投資者跟進發起了索賠訴訟, 並且已獲得法院立案,後續還有大量投資者索賠案在排隊立案。

此前法院一審判決認為,ST保千里公司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規定,屬於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受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ST保千里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應對投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ST保千里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莊敏等人在ST保千里公司重整過程中,操縱上市公司實施虛假陳述行為,侵犯投資者權益,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令ST保千里公司及莊敏等人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許峰律師認為,雖然當前ST保千里財務狀況不佳,但實際並沒有影響投資者的索賠熱情。如果投資者在2014年10月30日到2016年12月29日買入ST保千里股票,並且在2016年12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保千里股票,後續均可發起索賠訴訟。“除了ST保千里當時被處罰的實際控制人,我們已經向法院申請追加評估機構等仲介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並要求其與ST保千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許峰律師說。

查閱公告發現,ST保千里並沒有對涉及投資者的訴訟情況予以公告。對此,許峰律師認為,ST保千里沒有及時披露投資者的訴訟情況,很可能再次涉嫌資訊披露違規,希望公司能夠重視,如果已經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應該及時判斷是否達到資訊披露標準。

聖萊達、東方鋯業

雙雙面臨投資者索賠

聖萊達4月14日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據悉,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中國證監會認定,聖萊達2015年度年報虛增收入和利潤2000萬元,虛增淨利潤1500萬元。虛增利潤的行為導致聖萊達2015年度扭虧為盈。中國證監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聖萊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索賠條件是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18日(含當日)期間買入聖萊達股票,並在2017年4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虧損投資者可以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准。

除了聖萊達之外,東方鋯業也面臨投資者維權索賠。據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港股00370)律師介紹,早在2016年1月23日,東方鋯業即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方鋯業因虛假陳述行為被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根據證監會檔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告等材料,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5年3月19日之間買入東方鋯業股票,並且在2015年3月19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向東方鋯業等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訴訟索賠。

“目前東方鋯業投資者維權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僅餘最後半年多,過期將喪失勝訴權,因此提醒適格的投資者及時維權。”劉國華律師提醒。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更多精彩資訊,請來金融界網站(www.jrj.com.cn)

並且已獲得法院立案,後續還有大量投資者索賠案在排隊立案。

此前法院一審判決認為,ST保千里公司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規定,屬於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受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ST保千里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依法應對投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與ST保千里公司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莊敏等人在ST保千里公司重整過程中,操縱上市公司實施虛假陳述行為,侵犯投資者權益,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令ST保千里公司及莊敏等人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許峰律師認為,雖然當前ST保千里財務狀況不佳,但實際並沒有影響投資者的索賠熱情。如果投資者在2014年10月30日到2016年12月29日買入ST保千里股票,並且在2016年12月2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保千里股票,後續均可發起索賠訴訟。“除了ST保千里當時被處罰的實際控制人,我們已經向法院申請追加評估機構等仲介機構作為共同被告,並要求其與ST保千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許峰律師說。

查閱公告發現,ST保千里並沒有對涉及投資者的訴訟情況予以公告。對此,許峰律師認為,ST保千里沒有及時披露投資者的訴訟情況,很可能再次涉嫌資訊披露違規,希望公司能夠重視,如果已經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應該及時判斷是否達到資訊披露標準。

聖萊達、東方鋯業

雙雙面臨投資者索賠

聖萊達4月14日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因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據悉,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中國證監會認定,聖萊達2015年度年報虛增收入和利潤2000萬元,虛增淨利潤1500萬元。虛增利潤的行為導致聖萊達2015年度扭虧為盈。中國證監會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聖萊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索賠條件是在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18日(含當日)期間買入聖萊達股票,並在2017年4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虧損投資者可以索賠。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准。

除了聖萊達之外,東方鋯業也面臨投資者維權索賠。據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港股00370)律師介紹,早在2016年1月23日,東方鋯業即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東方鋯業因虛假陳述行為被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根據證監會檔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告等材料,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5年3月19日之間買入東方鋯業股票,並且在2015年3月19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向東方鋯業等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訴訟索賠。

“目前東方鋯業投資者維權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僅餘最後半年多,過期將喪失勝訴權,因此提醒適格的投資者及時維權。”劉國華律師提醒。

本文源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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