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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政策將有9大優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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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於對《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方案》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 實現既突出多繳多貸的公平性又保障職工剛性住房消費需求的目標, 緩解資金供求矛盾, 縮短貸款輪候週期, 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59號), 省住建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7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濰政辦發〔2017〕35號)等相關檔精神,

借鑒外地經驗, 結合我市實際,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對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優化調整的建議。 現將《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方案(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望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建言獻策, 對該方案提出意見建議。 可以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wfgjjdkk@126.com;書面函件郵寄至:濰坊市東風東街6396號陽光大廈22樓西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管理科(郵編:261061);也可以登錄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留言提交意見。 回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4月27日。

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8日

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方案(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總體要求, 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 重點支持城鎮職工剛性住房需求, 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現對我市部分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優化調整。

一、本次政策調整的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 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59號), 省住建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7號)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意見》(濰政辦發〔2017〕35號)等文件規定,

以緩解住房公積金資金供需矛盾、防範流動性資金風險為指導思想。

二、本次調整的目的和原則

(一)防範流動性風險, 確保資金收支平衡。 針對近一年多以來, 提取和貸款需求持續旺盛, 個貸率長期保持在高位, 貸款輪侯週期不斷延長, 資金供求矛盾日趨突出的狀況, 依據寬嚴相濟的原則, 適度收緊部分貸款政策, 適度放寬部分提取政策, 主要釆取暫停職工第三次使用公積金貸款、從嚴按照繳存基數測算貸款額度、適當調整單職工繳存的貸款額度和二次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暫停向信用不良記錄較多的職工發放貸款、暫停放寬貸款期限到退休後5年的貸款政策,

恢復親情提取等政策措施。 力爭實現緩解資金供求緊張狀況, 縮短貸款輪候週期, 降低個貸率的目標。

(二)合理控制政策調整涉及面。 本次政策調整主要是對部分貸款和提取政策進行調整和優化, 不涉及全面調整貸款額度、首付款比例等主要政策, 影響的群體比較小。 為更好地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 將職工貸款額度與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掛鉤, 體現多繳多貸, 區別雙職工繳存與單職工繳存貸款額度, 實現以貸促繳增加歸集額, 緩解住房公積金資金供求的矛盾。 順應職工呼聲較高的訴求, 恢復親情提取政策。

(三)重點保障城鎮職工的剛性住房需求。 進一步實行差別化政策,適度收緊部分貸款政策,控制非剛性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出,集中資金重點支持無房職工租房需求,設立兜底條款,切實保障繳存基數較低職工的剛性購房需求。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根據資金供求形勢變化進行政策調整。對部分政策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和個貸率變化自動進行政策調整的機制,有利於引導公眾形成良性政策預期,有利於對資金供求進行精准調節,更好地防範流動性風險。

(五)圍繞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便民化水準。簡化和優化了部分業務應提供材料的要求,為職工提供便利。更多地實現由系統自動審核把關,自動測算職工貸款額度,提高工作效率,防範違規操作風險。

三、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

(一)調整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認定方法。

現政策:“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與繳存基數不一致的,或配偶無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銀行代發工資流水;不能提供銀行代發工資流水的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數或人社部門公佈的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准”的家庭月收入認定標準的規定。

調整為:

借款人可用於償還貸款的月收入以系統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雙方的繳存基數合併計算,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繳存基數加配偶的月收入計算(配偶的月收入統一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單身的僅以借款人本人的繳存基數計算。

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所購房建築面積在144 (含)平方米以內的首套房且首次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前公積金帳戶餘額充足、首付款按比例繳納、貸款期限達到最大可貸年限的,因繳存基數低造成月還款額占家庭月收入規定比例計算可貸額度不足25萬元的,貸款額度上限按照25萬元確定。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降低5萬元。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一部分。

(二)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

現政策:借款人單方繳納公積金與配偶雙方都繳納公積金享受一樣的貸款額度上限,首次公積金貸款和二次貸款享受一樣的貸款額度上限。

調整為:

1、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①首次公積金貸款的,維持現有貸款額度的規定不變。②二次公積金貸款的,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在首次貸款額度規定的基礎上降低5萬元;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

2、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①首次公積金貸款的。在借款人及配偶均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②二次公積金貸款的,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在首次貸款額度規定的基礎上降低5萬元;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

貸款額度的確定標準:貸款額度上限按照借款人及配偶雙方、單方繳存,借款人的繳存比例,所購房支付首付款後的剩餘房款,首次與二次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的倍數,月還款額占借款人可用於償還貸款的月收入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上限中的最低值確定。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二部分。

(三)明確不予或暫停住房公積金使用的情形。

1、現政策:沒有對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限制性規定。

明確為:

被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的職工5年內不得辦理公積金提取和申請公積金貸款。

2、現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在異地或部隊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在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

明確為:

不予向申請人配偶在異地或部隊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公積金貸款。

3、現政策:借款人(含配偶)已經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還可第三次或更多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調整為: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向已經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含配偶)發放公積金貸款;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4、現政策: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記錄(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一方連續超過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記錄有一方累計超過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無逾期貸款(包括商業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提供保證擔保的可以貸款。

調整為:

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受理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記錄(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一方連續超過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記錄有一方累計超過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業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公積金貸款;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5、現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調整為:

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的政策(縣處級女幹部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延長至60歲)。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的政策。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三部分。

現政策:暫停執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員購房提取的規定。待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3個月再恢復執行。

調整為: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四部分。

(五)恢復無房職工每年可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的政策。

現政策:暫停執行無房職工,可每年按8000元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的規定。待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3個月再恢復執行。

調整為: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配偶及18周歲以下子女在濰坊市無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於自住的,如不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的,每年職工及其配偶可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8000元;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的,按材料所載明的實際房租金額提取。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五部分。

(六)調整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

現政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後,職工用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資金償還貸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帳戶內相當於償還貸款本息金額的住房公積金。

調整為:

有尚未償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通過辦理逐月提取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全部還清的方式直接沖減貸款本金或本息。即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沖抵貸款本息。

職工在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全部還清貸款業務時,需要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帳戶內住房公積金沖減貸款本金的,每次沖減貸款本金金額應不少於2萬元(提前全部還清的除外)。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六部分

(七)優化部分業務流程,簡化部分業務申請材料。

1、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不用再手工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提取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在列印的《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上簽字確認即可。

2、取消辦理正常退休提取時,需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的規定。提前退休的仍應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

3、將“期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稅發票和商品房買賣網簽備案合同”的規定,簡化為:期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稅發票(或收款收據)和網簽合同。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七部分。

(八)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實行動態管理。

當貸款輪候週期超過3個月,且持續1個月以上時,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時對貸款額度上限進行適度下調。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八部分。

(九)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核查和處罰力度,提高職工依法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意識。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加大對提取和貸款業務的事中審批和事後核查力度,如發現存在通過虛構實事、偽造或變造材料等手段進行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將依法追繳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納入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並按照《關於嚴肅查處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通知》和《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釆取懲戒措施。

特別是將加大對虛構購房事實,辦理購房提取後又退房的騙提行為的事後核查和處罰力度。凡購房提取後又退房,提取人未在一周內主動到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的,將按照騙提的有關規定進行曝光和處罰。

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九部分。

編輯:何欣澤

進一步實行差別化政策,適度收緊部分貸款政策,控制非剛性住房貸款資金的流出,集中資金重點支持無房職工租房需求,設立兜底條款,切實保障繳存基數較低職工的剛性購房需求。

(四)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根據資金供求形勢變化進行政策調整。對部分政策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根據資金供求狀況和個貸率變化自動進行政策調整的機制,有利於引導公眾形成良性政策預期,有利於對資金供求進行精准調節,更好地防範流動性風險。

(五)圍繞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提升服務便民化水準。簡化和優化了部分業務應提供材料的要求,為職工提供便利。更多地實現由系統自動審核把關,自動測算職工貸款額度,提高工作效率,防範違規操作風險。

三、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

(一)調整借款人家庭月工資收入的認定方法。

現政策:“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與繳存基數不一致的,或配偶無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銀行代發工資流水;不能提供銀行代發工資流水的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數或人社部門公佈的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准”的家庭月收入認定標準的規定。

調整為:

借款人可用於償還貸款的月收入以系統中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計算,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雙方的繳存基數合併計算,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婚的,以借款人本人繳存基數加配偶的月收入計算(配偶的月收入統一按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單身的僅以借款人本人的繳存基數計算。

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所購房建築面積在144 (含)平方米以內的首套房且首次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前公積金帳戶餘額充足、首付款按比例繳納、貸款期限達到最大可貸年限的,因繳存基數低造成月還款額占家庭月收入規定比例計算可貸額度不足25萬元的,貸款額度上限按照25萬元確定。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降低5萬元。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一部分。

(二)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

現政策:借款人單方繳納公積金與配偶雙方都繳納公積金享受一樣的貸款額度上限,首次公積金貸款和二次貸款享受一樣的貸款額度上限。

調整為:

1、借款人及配偶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①首次公積金貸款的,維持現有貸款額度的規定不變。②二次公積金貸款的,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在首次貸款額度規定的基礎上降低5萬元;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

2、借款人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①首次公積金貸款的。在借款人及配偶均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各降低5萬元。②二次公積金貸款的,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在首次貸款額度規定的基礎上降低5萬元;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與首次貸款相同的額度。

貸款額度的確定標準:貸款額度上限按照借款人及配偶雙方、單方繳存,借款人的繳存比例,所購房支付首付款後的剩餘房款,首次與二次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帳戶餘額的倍數,月還款額占借款人可用於償還貸款的月收入規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上限中的最低值確定。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二部分。

(三)明確不予或暫停住房公積金使用的情形。

1、現政策:沒有對被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限制性規定。

明確為:

被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的職工5年內不得辦理公積金提取和申請公積金貸款。

2、現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在異地或部隊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在我市申請公積金貸款。

明確為:

不予向申請人配偶在異地或部隊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公積金貸款。

3、現政策:借款人(含配偶)已經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還可第三次或更多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調整為: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向已經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含配偶)發放公積金貸款;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4、現政策: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記錄(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一方連續超過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記錄有一方累計超過6次,且借款人及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無逾期貸款(包括商業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提供保證擔保的可以貸款。

調整為:

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受理借款人或配偶信用不良記錄(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一方連續超過3次或借款人及配偶的不良記錄有一方累計超過6次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包括商業住房貸款、消費貸款等)公積金貸款;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5、現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調整為:

當個貸率接近90%、貸款開始實施輪候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暫停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的政策(縣處級女幹部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延長至60歲)。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恢復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至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的政策。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三部分。

現政策:暫停執行除夫妻外的家庭成員購房提取的規定。待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3個月再恢復執行。

調整為: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四部分。

(五)恢復無房職工每年可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的政策。

現政策:暫停執行無房職工,可每年按8000元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的規定。待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3個月再恢復執行。

調整為: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配偶及18周歲以下子女在濰坊市無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用於自住的,如不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的,每年職工及其配偶可按固定額度辦理租房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8000元;能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完稅發票的,按材料所載明的實際房租金額提取。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五部分。

(六)調整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政策。

現政策: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後,職工用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資金償還貸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帳戶內相當於償還貸款本息金額的住房公積金。

調整為:

有尚未償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通過辦理逐月提取還貸、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全部還清的方式直接沖減貸款本金或本息。即本人及配偶帳戶內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沖抵貸款本息。

職工在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或提前全部還清貸款業務時,需要使用本人及其配偶帳戶內住房公積金沖減貸款本金的,每次沖減貸款本金金額應不少於2萬元(提前全部還清的除外)。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六部分

(七)優化部分業務流程,簡化部分業務申請材料。

1、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不用再手工填寫《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提取申請人或受委託人在列印的《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上簽字確認即可。

2、取消辦理正常退休提取時,需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的規定。提前退休的仍應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

3、將“期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稅發票和商品房買賣網簽備案合同”的規定,簡化為:期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需提供首付款增值稅發票(或收款收據)和網簽合同。

調整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七部分。

(八)對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實行動態管理。

當貸款輪候週期超過3個月,且持續1個月以上時,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時對貸款額度上限進行適度下調。當個貸率低於80%,且持續3個月以上時再行恢復。

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八部分。

(九)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為的核查和處罰力度,提高職工依法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意識。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加大對提取和貸款業務的事中審批和事後核查力度,如發現存在通過虛構實事、偽造或變造材料等手段進行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將依法追繳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納入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並按照《關於嚴肅查處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的通知》和《濰坊市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釆取懲戒措施。

特別是將加大對虛構購房事實,辦理購房提取後又退房的騙提行為的事後核查和處罰力度。凡購房提取後又退房,提取人未在一周內主動到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的,將按照騙提的有關規定進行曝光和處罰。

原因及相關說明見:附件1第九部分。

編輯:何欣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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