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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能否扣留債務人財產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 債權人需要採取合法的手段追討債務, 非法討債有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那麼欠錢不還能否扣留債務人財產呢?合法扣留有哪些條件?關於這些問題, 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下面這篇文章, 歡迎大家閱讀, 參考。

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 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 但這也不是絕對的, 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 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那麼在哪些情況下, 可以扣留債務人的財產呢?要怎麼合理的討回自己的財產呢?詳情請看下文。

一、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 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 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債權人未按合同的約定事先佔有對方財產的, 不能行使留置權。

(2)如果債務人的偵務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佔有的財產無關,

則不能發生留置權。

(3)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限, 也不能扣押債務人財產。 因為到期不履行債務, 債權人權利受到侵害, 才有正當行使扣押權來保護自己權利的必要性。 若債務未到展行期, 債務人仍有可能在此期間內履行債務, 沒有扣押的必要。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 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抵押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並應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 無抵押合同, 債權人不能濫用扣押權, 如以土地、車輛、林木、企業設備作抵押, 還應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2)抵押物必須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它包括抵押所有的房屋、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財產。 但是土地所有權、學校、幼稚園、醫院等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不能作為抵押物。

二、如何合法、有效地討回債務?

1、合法討債需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借條、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銀行記錄、視聽資料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2)要有債務人起碼的資訊資料。 現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併是很普遍的, 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併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 使得債權人無法找到他們, 借此逃避債務。 有的公民也經常遷移住地戶籍, 時間長了就查無其人。

所以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搜集債務人的資訊資料。 債務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經營證照影本、銀行帳戶、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及股東的個人資訊等。 債務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證影本、工作單位名稱位址等。

(3)要有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利益線索。 很多債務人往往聲稱無還債能力, 事實上卻隱匿財產。 對於欠債的公司, 獲得其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 但是可以大致瞭解其經營情況、瞭解其員工的收入狀況;對於欠債的自然人, 可以瞭解其單位的其他職工的收入狀況、瞭解其家庭的消費狀況。

(4)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製造、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就債務問題而言, 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絕歸還時起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後, 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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