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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許買賣,5年後呢?

一個網友是在2003年買的房子那時候, 那時候還沒有怎麼說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 因為一次付清的好像是商品房, 但是現在想再買一套經濟適用房時,

卻說他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 而且簽訂的購房合同也是注明的是商品房購房管理條例在房產證的附記中標記有集資, 有一部分是貸款, 產別為私有;

是不是房產交易所那邊可以隨意改變房產的屬性?

那不可能, 你的一定是集資房, 土地當時也是劃撥形式, 才會有集資字樣, 這當然屬於經濟適用房了!

房地產市場從98年確定為支柱產業之後, 經過了高達20年的高速發展, 這一路也發生了很多的巨變, 房地產的形式也是多樣化的, 現在以商品房為主要的存在形式, 但是過去有很多的遺留產權區別, 那麼在對待這些遺留的產權區別上, 也有更多的限制, 經濟適用房就是其中一種!

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

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說白了就是在徵稅政策上, 土地出讓形式上, 以及面積的規定, 包括是政府統一規劃等等, 在銷售價格上會有很大的優惠, 當然也有一些具體的限制。

經濟適用房, 每個地區的表現形式, 還有所不同, 理解也有所不同, 可以理解為凡是劃撥土地的房子, 都可以稱作為經濟適用房, 也是可以這麼理解的, 但是權屬上也會有所區別對待!

剛開始房產改革的時候, 就是在2003年, 很多單位的房子, 實行買斷, 以優惠的價格買斷, 當時俗稱房改房, 這類房子在有的地方, 也是有規定的, 好像也是5年內不能銷售, 等等吧!

經濟適用房, 5年內不允許銷售, 5年後才可以上市銷售,

但是上市銷售的時候, 第一次交易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也沒多少錢1%左右, 當然也有的經濟適用房, 土地為完全劃撥, 出售的時候是需要補繳納土地款項的, 有的規定產權的比例等等, 要區別對待才可以的;

當然還有很多形式, 棚戶區, 新民居, 分為集體土地, 國有土地, 劃撥土地等多種形式;

阿永哥點評:

一是凡是土地劃撥或優惠出讓形式的房子, 都屬於經濟適用房, 有很多的形式, 這類房子由國家同一規劃, 在稅費, 土地的補貼上, 以及很多的優惠上, 做出了讓步, 但是這類房子每個家庭只能擁有一套, 而且5年內是不允許轉讓的, 5年後轉讓也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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