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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繼承房產應先登記在自己名下嗎?

問:我父母因病先後離世, 並在老家留下一套房子。 根據父母的遺囑, 這套房子由我繼承, 我姐姐對此也無異議。 由於我現已在蘆溪安家立業, 不大可能再回老家生活, 因此我打算將這套房屋出售。 請問, 出售繼承所得的房屋是否一定要先登記到我名下?

蘆溪縣長豐鄉 徐 某

答:你雖然已經繼承了你父母親名下的房產, 但你如果打算出售該房產, 則必須先登記到你自己的名下。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 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同時, 該法第31條還規定:依照本法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

處分該物權時, 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 未經登記, 不發生物權效力。 因此, 你在繼承了父母的房產後, 從繼承開始的那一刻起, 你就已經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 但如果你在繼承之後要進行類似出售、贈與, 或者設定相應的抵押等處分行為時, 則必須依法先去當地房地產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只有將該房屋登記到自己的名下後, 你才能進行相關的處分, 否則依法不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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