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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調整抗癌藥品增值稅 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近日, 財政部、海關總署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自5月1日起調整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 以鼓勵抗癌製藥產業發展, 降低患者用藥成本。

根據《通知》, 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 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 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同時, 自2018年5月1日起, 對進口抗癌藥品, 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要求,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 未單獨核算的, 不得適用上述規定的簡易徵收政策。

《通知》規定, 抗癌藥品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抗癌製劑及原料藥。 抗癌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 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通知》同時公佈了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

此前,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公告, 自2018年5月1日起, 對部分藥品進口關稅進行調整, 取消28項藥品的進口關稅。 調整後, 除安宮牛黃丸等我國特產藥品、部分生物鹼類藥品等少數品種外, 絕大多數進口藥品, 特別是有實際進口的抗癌藥均將實現零關稅。

附件:抗癌藥品清單(第一批)

(責編:武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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