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實務研究」國外反洗錢監管變革及啟示

《金卡生活》雜誌

中國銀聯 主管主辦

理論研究 實務探討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

作者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法學碩士,

高級經濟師, 金融學與金融法學等研究方向。

編輯 | 葛辛晶

摘要:國內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形勢發生了深刻而複雜的變化。 本文全面論述國外反洗錢監管變革情況, 深入分析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面臨的主要風險問題, 對於制定和防範中資境外金融機構洗錢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受國際政治經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 國內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形勢發生了深刻而複雜的變化。 探討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金融制裁離不開國際社會政治、監管環境發展變化的大趨勢。 近年, 美英等國頒佈多部反洗錢相關法案, 對違反當地規則的金融機構採取非常嚴厲的執法行動, 並處以巨額罰款, 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將面臨更大挑戰。

全面掌握國外反洗錢監管變革情況, 對境外中資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義務尤為重要。

01

國外反洗錢監管變革情況

首先, 國外反洗錢監管呈現法律法規更完善、處罰更嚴厲態勢。

一是反洗錢法律法規日趨完善。 隨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形勢的日益嚴峻, 主要發達國家反洗錢法律法規日趨完善。 美國監管機構頒佈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規和操作性規範, 對反洗錢要求和處罰規定進行補充。 如2013年3月,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 CEN)發佈《監管規定適用於管理、交換和使用虛擬貨幣的說明》, 將虛擬貨幣定義為“目前還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 但在某些情況下能扮演貨幣功能的交換媒介”。 2014年10月, Fin CEN進一步明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屬於資金轉移機構,

必須遵守金融犯罪執法網路的各種規定, 包括但不限於反洗錢政策和程式, 以及記錄保留、報告和交易監管。 2015年6月, 美國紐約州在傳統的貨幣轉移法的基礎上出臺《虛擬貨幣監管法案》, 將監管力度集中於比特幣發行、儲存和兌換環節, 不包括消費、支付環節。 2016年3月, 美國聯邦儲備系統(FED)、貨幣監理署(OCC)等金融監管機構共同頒佈針對預付卡持有人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式指南》。 2016年5月, 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頒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要求》, 增加一項客戶盡職調查領域的新要求(對最終受益人進行調查並收集相關資訊)。 至此, 美國形成了一套以反洗錢法案為基礎, 相關行政法規、行業準則為補充的,
相對完善的反洗錢法律體系。 歐盟方面, 各成員國也開展針對歐盟反洗錢4號令(Directive 2015/849)的修訂工作, 將歐洲理事會相關反洗錢法令的精神融入本國法律體系, 同時, 考慮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所頒佈的新40項建議。 2016年3月4日, 瑞士聯邦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自動更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名單的條例》, 同步更新打擊恐怖主義和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的制裁名單, 最大程度滿足FATF“毫不遲疑”的要求, 授權金融機構實施定向金融制裁, 配套的除名、解凍和資金豁免等規定非常清晰。 2017年10月6日, 比利時防止洗錢、恐怖融資及現金使用限制的法令生效, 該法令取代1993年的反洗錢條例, 進一步擴展了受益所有人的範圍、完善了違規處罰和處罰公示機制。

二是反洗錢處罰更重、罰單屢創新高。 據不完全統計,從2012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間,美國監管部門對渣打銀行、滙豐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德意志銀行等11家國際金融機構因反洗錢監管不力進行處罰, 罰金(折算匯率為當時匯率)共計約164.40億美元;2015年11月、2017年1月, 英國監管部門分別對克巴萊銀行、德意志銀行等2家國際金融機構因反洗錢監管不力而被罰, 罰金(折算匯率為當時匯率)共計約3.13億美元。 2016年10月, 新加坡監管部門分別對星展銀行、瑞士聯合銀行集團(瑞銀集團)因反洗錢監管不力而被罰, 罰金(折算匯率為當時匯率)分別為約72.61、96.64萬美元。 2017年9月7日, 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局NYDFS宣佈, 以未能遵守該州有關洗錢的法律和法規為由對巴基斯坦哈比蔔銀行處以2.25億美元罰款, 除支付2.25億美元罰款,該行還同意放棄紐約分行的牌照。

其次,加大對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簡稱CCO)個人責任的追究力度。

近年來,美英等金融監管機構更加強調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與勤勉,通過追究CCO的個人責任,促使CCO在金融機構內部的合規管理中不敢有任何放鬆,以倒逼金融機構實施全面有效的合規管理。根據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管理局NYDFS於2016年6月30日頒佈的《銀行部門交易監測與過濾程式要求及承諾書管理規則》(於2017年1月生效)規定:所有受NYDFS監管的紐約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和改進一套交易監控系統,以及時發現有可能違反反洗錢法規的可疑活動;所有受NYDFS監管的金融機構的CCO每年4月15日前要做一次保證,保證的內容是:該金融機構的交易監控和過濾系統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如做出虛假或錯誤的保證,CCO個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2016年3月7日,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2013年起設立)宣佈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認證制度(Senior Managers and Certification Regime,SMRC》中規定,上至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下至各級合規及業務人員,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管理職能或高級管理職能,否則都將承擔個人責任,並且特別強調被指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年度合規證明。2017年7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發佈了將該高級管理人員認證制度(SMRC)擴展到幾乎所有受監管機構的建議,目前正在審核新制度擴展範圍和實施日期,預計將在2018年起正式實施。在實踐中,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於2016年10月12日宣佈,因反洗錢控制不力,針對孟加拉索那利銀行的英國子公司處以罰款約325萬英鎊,同時暫停該行辦理存款業務168天,對時任該行合規負責人Steven Smith處以罰款並禁止他繼續從事反洗錢報告主任以及合規事務方面的工作。對機構和高管人員的雙罰結果,折射出英國金融業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監管期望和執法趨勢。

再次,通過“潛在苛刻條款和要求的和解制度”解決洗錢案件。

近年來,金融監管機構傾向於要求被監管對象對其合規制度進行整改,以作為免除進一步處罰甚至起訴的條件,且大部分洗錢案件以和解方式結案。但和解只是處罰洗錢案件的開始,如不能有效的對合規制度上的瑕疵進行整改以讓金融監管機構滿意,將面臨更大力度的監管風險。境外金融監管機構在案件中採取的執法手段包括和解條件。例如,2016年,農業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律法規,與NYDFS達成和解協定,農業銀行認繳2.15億美元罰款,除罰款外,和解條款還包括苛刻的條款和要求:農業銀行必須在60日內聘請一位獨立的“監督員”,由“監督員”對農業銀行紐約分行現有反洗錢合規的體系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在評估基礎上,農業銀行及其紐約分行要向NYDFS提供關於全面改進反洗錢合規機制的詳盡整改計畫,包括反洗錢合規體系、可疑交易報告、客戶盡職調查、內部審計、高層監管等。“監督員”將在兩年內,全面監督農業銀行紐約分行的整改執行情況,並向NYDFS彙報整改進展和有效性。美國司法部和NYDFS若認為農業銀行建立的反洗錢機制未能達到和解要求的標準,將延長原有的整改期限。農業銀行是否遵守和解協議,整改是否達到要求,整改後的合規機制是否足夠完善,由NYDFS決定。即使對NYDFS的決定有異議,農業銀行也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或協力廠商的中立裁決(此權利已在和解中明示放棄了)。

最後,更多基於以原則性作為監管處罰依據。

隨著處罰理念的變化,更加注重和強調處罰效果,因而監管處罰依據逐漸從單一的規則性轉向規則性與原則性相結合。與規則性監管相比,原則性監管內容較為靈活,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於原則並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於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以原則性作為監管處罰依據已被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新加坡等國金融監管機構所採用。以英國為例,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制定11條基本的監管原則,涵蓋遵紀守法、內部風險管理、誠實經營、保護客戶利益及配合監管等諸多方面。近44%的英國監管處罰是依據金融機構是否違反上述原則做出的。此外,依據這些監管原則,還可給予金融機構正向激勵。

02

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面臨的主要風險

第一,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履職能力不足,反洗錢合規風險上升。

反洗錢合規是近年來國際化銀行面臨的重要問題。金融機構的國際化並非僅指開設境外機構,依法合規不限於制度、辦法、系統、人員等方面,更重要的是戰略、意識和文化,並轉化為自覺的行為等方面。在反洗錢國際標準趨嚴的背景下,中國反洗錢工作面臨嚴峻挑戰,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也會面臨巨大壓力。近幾年,中資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方面出現的問題,反映出中資金融機構部門的反洗錢方面防範能力欠佳,反洗錢意識不夠,對諸多反洗錢基本要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反映了中資金融機構高層對合規風險的漠視,合規意識的缺失等諸多問題,最終導致中資金融機構監督制衡機制不到位,合規政策及程式變成一紙空文,甚至明知故犯。一些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能力沒能與快速業務擴張相匹配,反洗錢內控出現漏洞,監測系統不完善,部分歷史和敏感業務存在合規風險隱患,反洗錢等問題的盡職調查難度較大,與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國內現實需求存在差距、與反洗錢國際標準存在差距,中資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壓力不斷上升。

第二,CCO正受到與日俱增的關注,加大了其個人問責風險。

高級管理層在反洗錢合規方面的個人問責正受到與日俱增的關注。美國反洗錢法規規定,CCO如做出虛假保證等行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將對中資金融機構如何監督境外分支機搆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負責反洗錢合規的CCO將面臨如下處境:若反洗錢合規確實存在瑕疵,CCO無法勤勉盡責地為其合規體系背書,也沒有得到高級管理層的支持來改進問題,只能選擇離職,或向金融監管機構舉報。所以,高級管理層在處理與合規有關的工作時,要理解合規部門面臨的外部監管壓力,理解金融監管機構傾向於CCO能夠扮演中立於高級管理層的角色。若高級管理層不能認同合規部門的意見,但要避免簡單的將合規部門當作普通下屬部門,忽略或壓制合規部門的意見,這很容易使CCO尋求金融監管機構的支持,向其反映問題。

第三,反洗錢高品質的專業人才缺失,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反洗錢履職要求。

這幾年,中資金融機構注重擴展境外業務,卻忽視了與其同步發展的反洗錢高品質專業人才的培養。反洗錢工作需要專業且有經驗的人員參與,需要大批精通金融、電腦、稅務、海關、結算等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需要懂得偵查、經濟、貿易、法律、英語等綜合技能的複合型人才。但是,目前中資金融機構沒有形成良好的反洗錢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機制,造成反洗錢高品質人才匱乏,使該項工作更多的處於形式性、應付性、邊緣性的被動型狀態,難以達到主動性、實質性、深入性的介入型狀態。同時,面對全球政治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反洗錢工作難度日益增大。

03

有關啟示

其一,境外金融機構應加強合規管理,構建高標準的反洗錢管理體系。

金融機構要科學合規制定境外發展規劃,確保合規管理能力與業務範圍、經營規模、風險特徵和監管要求相適應。從高級管理層塑造和培育風險意識,從高級管理層推動和構建風險管理模式,自上而下設計和完善風險經營機制,參照全球最嚴標準和國際最佳實踐建立境外洗錢風險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加大金融科技在反洗錢中的應用力度,強化在客戶開立帳戶、金融犯罪、風險資料分析和交易監控方面的流程合規,構建反洗錢合規目標運營模型,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建立定向金融制裁名單的認定發佈制度,完善洗錢“黑名單”管理機制。推行建設洗錢風險管理文化,促進全體員工形成洗錢風險管理理念、價值準則、職業操守,提升全體員工反洗錢意識。

其二,增強合規部門的履職能力,強化金融機構CCO的職責、許可權與責任擔當。

進一步增強合規部門在預計、評估和監測金融機構承受洗錢的能力及遭受洗錢衝擊後的損失彌補及秩序恢復的能力,發揮其在金融機構內部反洗錢預防和監控機制的作用。明確規定CCO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參照國際慣例設置CCO具體職能,賦予CCO充分的職權,如確保機構遵守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能及時終止構成欺詐高風險的網點業務,並採取法令明確要求的其他行動,使得犯罪分子無機會利用有關平臺詐騙無辜的消費者,應當向機構總經理、董事會和機構住所地派出金融監管機構報告機構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以及對機構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履行經營管理中可能發生的違規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質詢和調查等。明確其權力與責任,消除各類潛規則,使CCO制度市場化、透明化運作。在激勵機制方面進行創新,確保CCO高效履職。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其三,創新培訓模式,加快培養複合型國際化管理的反洗錢人才隊伍。

不斷創新反洗錢人員的培訓模式,強化對金融機構相關人員的反洗錢培訓,提高綜合知識和專業知識水準。加快培養既精通金融業務,又熟悉境外法律、貿易、稅務、金融監管制度等內容的複合型國際化管理的反洗錢人才隊伍。探索研究有關部門組織反洗錢人員開展國際公認反洗錢師(CAMS)資格認證工作。加大反洗錢專職合規人員的配備力度。加快構建反洗錢正向引導和激勵機制,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引導金融機構將優秀的人力資源向反洗錢崗位傾斜,對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且在反洗錢崗位上做出優異成績的同志給予及時的表彰獎勵。

其四,加強溝通主動作為,增強以內部管理為基礎的原則性管理。

金融機構應與當地金融監管機構保持及時、充分、積極的溝通、交流、彙報和回饋,瞭解境外當地的監管期望。尊重當地監管文化的要求,重視監管當局的提示,把不合規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注重態度,妥善處理積極配合檢查,爭取監管當局的配合和支持,努力為經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中資境外金融機構還應要適應境外原則性監管增加的變化趨勢,原則性監管對管理層提出更高的要求,並要求合規部門承擔更積極的角色,要利用自身資源更多地從“事後應對”轉向“前端介入”,加強對管理層的義務和責任,借鑒境外先進監管理念,探索和研究原則性監管在內部管理中的應用,在制定和完善與原則性監管法律法規相適應的管理體制中,要進一步完善、優化規則性監管內容,把原則性與規則性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監管體制,增強監管的有效性。

戳連結,更有料!

【反洗錢】“監管之手”觸達深處,非銀行支付機構需受現場檢查

除支付2.25億美元罰款,該行還同意放棄紐約分行的牌照。

其次,加大對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簡稱CCO)個人責任的追究力度。

近年來,美英等金融監管機構更加強調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與勤勉,通過追究CCO的個人責任,促使CCO在金融機構內部的合規管理中不敢有任何放鬆,以倒逼金融機構實施全面有效的合規管理。根據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管理局NYDFS於2016年6月30日頒佈的《銀行部門交易監測與過濾程式要求及承諾書管理規則》(於2017年1月生效)規定:所有受NYDFS監管的紐約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和改進一套交易監控系統,以及時發現有可能違反反洗錢法規的可疑活動;所有受NYDFS監管的金融機構的CCO每年4月15日前要做一次保證,保證的內容是:該金融機構的交易監控和過濾系統完全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如做出虛假或錯誤的保證,CCO個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2016年3月7日,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2013年起設立)宣佈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認證制度(Senior Managers and Certification Regime,SMRC》中規定,上至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下至各級合規及業務人員,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管理職能或高級管理職能,否則都將承擔個人責任,並且特別強調被指派的“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年度合規證明。2017年7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發佈了將該高級管理人員認證制度(SMRC)擴展到幾乎所有受監管機構的建議,目前正在審核新制度擴展範圍和實施日期,預計將在2018年起正式實施。在實踐中,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於2016年10月12日宣佈,因反洗錢控制不力,針對孟加拉索那利銀行的英國子公司處以罰款約325萬英鎊,同時暫停該行辦理存款業務168天,對時任該行合規負責人Steven Smith處以罰款並禁止他繼續從事反洗錢報告主任以及合規事務方面的工作。對機構和高管人員的雙罰結果,折射出英國金融業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的監管期望和執法趨勢。

再次,通過“潛在苛刻條款和要求的和解制度”解決洗錢案件。

近年來,金融監管機構傾向於要求被監管對象對其合規制度進行整改,以作為免除進一步處罰甚至起訴的條件,且大部分洗錢案件以和解方式結案。但和解只是處罰洗錢案件的開始,如不能有效的對合規制度上的瑕疵進行整改以讓金融監管機構滿意,將面臨更大力度的監管風險。境外金融監管機構在案件中採取的執法手段包括和解條件。例如,2016年,農業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律法規,與NYDFS達成和解協定,農業銀行認繳2.15億美元罰款,除罰款外,和解條款還包括苛刻的條款和要求:農業銀行必須在60日內聘請一位獨立的“監督員”,由“監督員”對農業銀行紐約分行現有反洗錢合規的體系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在評估基礎上,農業銀行及其紐約分行要向NYDFS提供關於全面改進反洗錢合規機制的詳盡整改計畫,包括反洗錢合規體系、可疑交易報告、客戶盡職調查、內部審計、高層監管等。“監督員”將在兩年內,全面監督農業銀行紐約分行的整改執行情況,並向NYDFS彙報整改進展和有效性。美國司法部和NYDFS若認為農業銀行建立的反洗錢機制未能達到和解要求的標準,將延長原有的整改期限。農業銀行是否遵守和解協議,整改是否達到要求,整改後的合規機制是否足夠完善,由NYDFS決定。即使對NYDFS的決定有異議,農業銀行也不能尋求司法救濟或協力廠商的中立裁決(此權利已在和解中明示放棄了)。

最後,更多基於以原則性作為監管處罰依據。

隨著處罰理念的變化,更加注重和強調處罰效果,因而監管處罰依據逐漸從單一的規則性轉向規則性與原則性相結合。與規則性監管相比,原則性監管內容較為靈活,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於原則並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於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以原則性作為監管處罰依據已被美國、英國、日本、加拿大、新加坡等國金融監管機構所採用。以英國為例,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制定11條基本的監管原則,涵蓋遵紀守法、內部風險管理、誠實經營、保護客戶利益及配合監管等諸多方面。近44%的英國監管處罰是依據金融機構是否違反上述原則做出的。此外,依據這些監管原則,還可給予金融機構正向激勵。

02

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面臨的主要風險

第一,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履職能力不足,反洗錢合規風險上升。

反洗錢合規是近年來國際化銀行面臨的重要問題。金融機構的國際化並非僅指開設境外機構,依法合規不限於制度、辦法、系統、人員等方面,更重要的是戰略、意識和文化,並轉化為自覺的行為等方面。在反洗錢國際標準趨嚴的背景下,中國反洗錢工作面臨嚴峻挑戰,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也會面臨巨大壓力。近幾年,中資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方面出現的問題,反映出中資金融機構部門的反洗錢方面防範能力欠佳,反洗錢意識不夠,對諸多反洗錢基本要求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反映了中資金融機構高層對合規風險的漠視,合規意識的缺失等諸多問題,最終導致中資金融機構監督制衡機制不到位,合規政策及程式變成一紙空文,甚至明知故犯。一些境外中資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能力沒能與快速業務擴張相匹配,反洗錢內控出現漏洞,監測系統不完善,部分歷史和敏感業務存在合規風險隱患,反洗錢等問題的盡職調查難度較大,與有效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國內現實需求存在差距、與反洗錢國際標準存在差距,中資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壓力不斷上升。

第二,CCO正受到與日俱增的關注,加大了其個人問責風險。

高級管理層在反洗錢合規方面的個人問責正受到與日俱增的關注。美國反洗錢法規規定,CCO如做出虛假保證等行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將對中資金融機構如何監督境外分支機搆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負責反洗錢合規的CCO將面臨如下處境:若反洗錢合規確實存在瑕疵,CCO無法勤勉盡責地為其合規體系背書,也沒有得到高級管理層的支持來改進問題,只能選擇離職,或向金融監管機構舉報。所以,高級管理層在處理與合規有關的工作時,要理解合規部門面臨的外部監管壓力,理解金融監管機構傾向於CCO能夠扮演中立於高級管理層的角色。若高級管理層不能認同合規部門的意見,但要避免簡單的將合規部門當作普通下屬部門,忽略或壓制合規部門的意見,這很容易使CCO尋求金融監管機構的支持,向其反映問題。

第三,反洗錢高品質的專業人才缺失,人員素質難以適應反洗錢履職要求。

這幾年,中資金融機構注重擴展境外業務,卻忽視了與其同步發展的反洗錢高品質專業人才的培養。反洗錢工作需要專業且有經驗的人員參與,需要大批精通金融、電腦、稅務、海關、結算等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需要懂得偵查、經濟、貿易、法律、英語等綜合技能的複合型人才。但是,目前中資金融機構沒有形成良好的反洗錢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機制,造成反洗錢高品質人才匱乏,使該項工作更多的處於形式性、應付性、邊緣性的被動型狀態,難以達到主動性、實質性、深入性的介入型狀態。同時,面對全球政治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反洗錢工作難度日益增大。

03

有關啟示

其一,境外金融機構應加強合規管理,構建高標準的反洗錢管理體系。

金融機構要科學合規制定境外發展規劃,確保合規管理能力與業務範圍、經營規模、風險特徵和監管要求相適應。從高級管理層塑造和培育風險意識,從高級管理層推動和構建風險管理模式,自上而下設計和完善風險經營機制,參照全球最嚴標準和國際最佳實踐建立境外洗錢風險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加大金融科技在反洗錢中的應用力度,強化在客戶開立帳戶、金融犯罪、風險資料分析和交易監控方面的流程合規,構建反洗錢合規目標運營模型,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建立定向金融制裁名單的認定發佈制度,完善洗錢“黑名單”管理機制。推行建設洗錢風險管理文化,促進全體員工形成洗錢風險管理理念、價值準則、職業操守,提升全體員工反洗錢意識。

其二,增強合規部門的履職能力,強化金融機構CCO的職責、許可權與責任擔當。

進一步增強合規部門在預計、評估和監測金融機構承受洗錢的能力及遭受洗錢衝擊後的損失彌補及秩序恢復的能力,發揮其在金融機構內部反洗錢預防和監控機制的作用。明確規定CCO的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參照國際慣例設置CCO具體職能,賦予CCO充分的職權,如確保機構遵守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能及時終止構成欺詐高風險的網點業務,並採取法令明確要求的其他行動,使得犯罪分子無機會利用有關平臺詐騙無辜的消費者,應當向機構總經理、董事會和機構住所地派出金融監管機構報告機構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和風險管理狀況,以及對機構有關問題進行核查、履行經營管理中可能發生的違規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質詢和調查等。明確其權力與責任,消除各類潛規則,使CCO制度市場化、透明化運作。在激勵機制方面進行創新,確保CCO高效履職。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其三,創新培訓模式,加快培養複合型國際化管理的反洗錢人才隊伍。

不斷創新反洗錢人員的培訓模式,強化對金融機構相關人員的反洗錢培訓,提高綜合知識和專業知識水準。加快培養既精通金融業務,又熟悉境外法律、貿易、稅務、金融監管制度等內容的複合型國際化管理的反洗錢人才隊伍。探索研究有關部門組織反洗錢人員開展國際公認反洗錢師(CAMS)資格認證工作。加大反洗錢專職合規人員的配備力度。加快構建反洗錢正向引導和激勵機制,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引導金融機構將優秀的人力資源向反洗錢崗位傾斜,對綜合素質高、業務能力強且在反洗錢崗位上做出優異成績的同志給予及時的表彰獎勵。

其四,加強溝通主動作為,增強以內部管理為基礎的原則性管理。

金融機構應與當地金融監管機構保持及時、充分、積極的溝通、交流、彙報和回饋,瞭解境外當地的監管期望。尊重當地監管文化的要求,重視監管當局的提示,把不合規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注重態度,妥善處理積極配合檢查,爭取監管當局的配合和支持,努力為經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中資境外金融機構還應要適應境外原則性監管增加的變化趨勢,原則性監管對管理層提出更高的要求,並要求合規部門承擔更積極的角色,要利用自身資源更多地從“事後應對”轉向“前端介入”,加強對管理層的義務和責任,借鑒境外先進監管理念,探索和研究原則性監管在內部管理中的應用,在制定和完善與原則性監管法律法規相適應的管理體制中,要進一步完善、優化規則性監管內容,把原則性與規則性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監管體制,增強監管的有效性。

戳連結,更有料!

【反洗錢】“監管之手”觸達深處,非銀行支付機構需受現場檢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